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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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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1992年发布实施的《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国际饲料安全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立法计划 ,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组织起草了《进境动物源性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各有关政府部门、各有关协会和企业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有关单位和人员如有修改建议 ,请与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联系。联系人 :游忠明杨宏 ,电话 :010 -82261910010 -82261915 ,传真 :010 -82260156 ,电子信箱 :youzm@aqsiq.gov.c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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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遗传物质是指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和卵细胞。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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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施行是中国饲料行业的一件大事 ,它既涉及到饲料行业管理部门如何增强管理手段 ,加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又关系到为数众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 ,如何适应设立条件和经营环境的变化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同时 ,广大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用户也将面临如何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问题。本文将对《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解读 ,以期对各有关方面主体在贯彻实施中起到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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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广角》2004,(19):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释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可能引发或传播动物疾病,如疯牛病、痒病就是因使用来源于反刍动物的饲料饲喂反刍动物造成的。其他一些动物疾病也会因为动物源性饲料加工过程的不安全因素而传播。另一方面,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原料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加工过程中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会直接影响到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如皮革蛋白粉作为鞣制皮革的副产物,其中含有重金属镉,不经过有效的处…  相似文献   

6.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农业部审议通过,以农业部规章的形式发布,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某一类别饲料产品安全卫生方面的行政规章,充分反映了国家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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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饲料》2004,(6):4-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可能引发或传播动物疾病,如疯牛病、痒病就是因使用来源于反刍动物的饲料饲喂反刍动物造成的。而其他动物疾病也会因为加工过程的不安全因素而通过饲料途径传播;另一方面,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自身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加工过程中掺入或残留一些有毒有害物质,会直接影响到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如皮革蛋白粉作为鞣制皮革的副产物,其中含有金属——镉,不经过有效的处理将导致饲料产品中镉超标,即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要求。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并颁布了本办法,通过加强动物源性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严格防范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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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禽业导刊》2002,19(4):40-4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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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5日公布,2005年7月5日起施行。使用时请核对正式文本。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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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饲料》2004,(5):2-4,9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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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检疫》2004,21(12):1-2,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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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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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畜牧兽医》2004,(11):40-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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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市场》2004,(10):44-44
据悉,于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期我们将此办法中的部分条例介绍给广大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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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饲料》2004,(17):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40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 2 0 0 4年 7月 1 4日农业部第 2 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 0 0 4年 1 0月 1日起施行。部长  杜青林二○○四年八月二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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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畜牧兽医》2004,(6):32-3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第二章 企业设立审查第四条 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合格 ,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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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第二章企业设立审查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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