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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名公司员工,今年3月上班途中,因搭乘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致残。我在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补偿的同时,也向肇事方请求侵权赔偿。结果,经认定为工伤后,我获得了一笔工伤补偿款,但肇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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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宣布,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的职工,如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等事故将有权获得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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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工伤赔偿纠纷引发的矛盾日趋增多。为保障工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不久前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主旨是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工伤保险待遇。《条例》定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但可适用于施行前尚未完成的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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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家乡镇企业的员工。2011年底,我出差途中遭受车祸,导致我丧失劳动能力。受伤后,公司为我申报了工伤并得到了社保部门的认定。由于肇事车主只赔偿了20万元,不足以弥补我的损失,我遂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而公司认为,我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无权再要求工伤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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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采购员。三个月前,我被公司指派到外地采购原材料,当步行途经一栋居民楼下时,被从楼上丢下的一只酒瓶砸中头部。经送医院抢救,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由于无法查证酒瓶是谁所丢,我只好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关待遇,但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能找公司担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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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半年前,我离开老家外出打工,钱包和身份证在火车上被小偷偷去。由于回老家补办身份证太麻烦,我根据街头的广告,化名“兰晓敏”,找假证贩子办了个假身份证,并持此证与某家具厂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厂上班5个月后,我发生工伤,左手被机器锯断。家具厂老板在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后,只愿再付给我10000元。我坚决不同意。要求家具厂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给我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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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半年前,我根据招工广告,应聘到一家建筑公司的工地从事搬运工作。一个月后,上班时我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导致左腿骨折,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致使我无法从工伤保险部门获取工伤待遇。我只好要求公司支付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6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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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2003,(6)
《工伤保险条例》强势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现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次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首次将有权享受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范围扩大为“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并且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样,所有的临时工、非正式职工、民工将与正式工、城市工、本地工人一道、在工伤保险的天平面前,不再有差别。包括非法的“童工”,受到伤害时,也同样能够获得基本的保障。《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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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与厂里还没有签定劳动合同, 2006年6月份发生工伤,手被机器压为骨折。在县医院做了手术,老板也不关心。请问,我应该怎样要求赔偿?读者:唐道军唐道军同志: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同样为法律所保护。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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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咨询】我经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在一家用工单位上班。半年前,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当我以自己已办理工伤保险,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保中心却认为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缴交工伤保险费的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一家友好单位,而非法定义务人——劳务派遣公司,故不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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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