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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1日,陈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由陈某出具一份借条给李某收执。借条内容:“今向李某暂借现金叁万元。借款人:陈某,1998.5.1.”1998年5月5日,陈某立据给李某保证借款于1998年7月15日前还清,逾期还款,愿承担自199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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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丈夫生前欠债张某生前一直在外地从事建筑业,因为欠缺资金,于2006年3月8日向赵某借款10万元,同年6月,又向赵某借款15万元,张某给赵某两次借钱各出具借款一张,其借款全部用于从事建筑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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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王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10万元。随后,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分期10个月,每月向陈某还款1万元。但王某在偿还了2个月的借款后就未再还款给陈某了。在剩余的8个月到期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剩余8万元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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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张某婚前个人按揭购置一套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张某。2008年1月张某与李某结婚,2009年3月张某由于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20万元,后由于张某无力偿还,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张某共同偿还欠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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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09年6月2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如果李某到期不还将承担借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后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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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7年年初,李某借给王某3万元。2018年年底,李某要求王某还钱,王某提出要看借条原件。于是,李某将借条拿给王某看,王某接过借条后便将其撕毁,拒不归还欠款。随后,李某将撕碎的借条碎片粘贴好,拼接后的借条尚能看清借款金额、借款人签名、出借人等信息。现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并提供拼接后的借条原件以及被撕毁前的借条复印件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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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25日,张某向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以谢某在县城的房屋作抵押担保,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在抵押登记证上注明抵押期为自借款之日起二年。张某借款期满后,一直未还,信用社遂于2001年7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息,并由谢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张某辩称其借款期满后,某信用社未向其催还借款,已超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谢某辩称其抵押担保期限已超过,因而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某信用社在诉讼时效完成后起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