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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供销社将下设的5个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门市部采用竞争上岗的办法进行承包,我承包了其中一个门市部,标的为3600元,承包期2年。后因家庭琐事缠身,我又将2年的经营权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一位朋友。现被工商部门查处,罚款1万元,还没收了我的经营所得。请问:农药、化肥生产资料经营权能否转让?工商部门罚款和没收所得是否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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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两年前承包了县供销社在我们村的一个农药门市部,最近因为我想做别的事情,准备把这个农药门市部的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却遭到许多人的反对。在农药经营权转让问题上。有人说行,有人说不行,莫衷一是。请问:我可以将农药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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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村村民赵某在镇上承包了供销社的农药门市部,承包期满后,赵某不想再从事农药经营,就私下将该门市部转让给朋友刘某经营,结果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查处和罚款,并没收了其违法所得.请问农药经营权可以随意转让吗?
答: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1.供销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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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承包县供销社的农药门市部,其承包期为3年.期满后,张某私下将门市转让给一个朋友经营,结果受到工商部门的查处和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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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项某承包县供销社的农药门市部,其承包期为3年。期满后,项某私下将门市转让给一个朋友经营,结果受到工商部门的查处和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1年11月29日修改后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植物保护站;(三)土壤肥料站;(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六)农药生产企业;(七)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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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5月8日施行并于2001年12月29日经修订后继续施行以来,对加强农药登记,规范农药生产,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步发展,起到了显著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经营主体规范化方面。围绕这个问题,笔者进行了调查,并结合当前实际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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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位下岗工人,两年前,通过竞拍的方式,我获得了某村一块荒山的承包经营权,为期30年。现单位要我回去上班,我准备将荒山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可经营权证一直没有发下来。请问,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可以转让吗?读者天晓天晓读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承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才具有物权的性质,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及其他方式流转。但是,为保护承包方的权益,最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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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山东省烟台市发生一起因食用桃子而集体中毒事件。售桃农民刘和平因未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被市农业局予以警告、罚款和经济赔偿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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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红同志:
可以,但须依法转让经营权.
就土地所有权而言,是不允许发生买卖、转让等行为的。但由于土地承包经营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而使农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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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作为一个典型的农业县,有农药经营门市130家,其中,市级批发商5家、县级批发商2家,零售商123家,从业人员达200多人,年销售农药5~8万t。其产品辐射整个达州、陕西、重庆等省市,农药市场异常活跃。
一、农药经营市场存在的问题1.经营主体混乱农药经营上联农药生产企业,下联农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