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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防治病虫草害,保障柑橘优质丰产,本研究通过检索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数据库,分析了我国用于防治柑橘病虫草害的农药登记现状。结果表明:截至2023年8月24日,我国柑橘登记的处于有效状态的农药产品有3 243个,其中符合NY/T 393—2020《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规定的AA级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农药产品268个,涉及有效成分29种。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农药产品929个,涵盖45种有效成分;其中,24种成分最大残留限量高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或欧盟标准。因此,应加强农药特别是生物农药及环保剂型研发力度,鼓励企业登记,并不断强化农残限量管理与标准修订,以期为柑橘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提供参考,促进柑橘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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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通过欧盟农药登记审查列入附录Ⅰ之前,意大利停止了含5种有效成分的农药销售,这5种有效成分分别是巴斯夫公司的杀菌剂多菌灵和烯菌酮、杜邦公司的杀菌剂氟硅唑、道农科公司的杀菌/杀螨剂敌螨普和灭鼠剂杀鼠灵。但杜邦公司的农药产品负责人表示,这些产品在其他国家的销售不受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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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欧洲委员会统计局Eurostat的最新报告统计,2003年,欧盟25个成员国的农药用药总量达到了219771吨(按有效成分计算,下同),其中,新增10个成员国的使用量占10%。2000年到2003年期间,欧盟新增10个成员国的用药总量增长了17%,而同期,欧盟原有15个成员国的用药总量却下降了20%。[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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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工程技术:农产品加工》2017,(28)
正日前,欧盟公布草案称,建议在欧盟永久结构温室中禁用联苯菊酯,并要求成员国撤回该产品在户外使用的授权登记,但该草案需要通过公众评议后才可生效。目前,该草案尚未规定欧盟及欧盟成员国联苯菊酯这一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据悉,该草案的拟采用日期为2018年2月1日,并要求该禁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成员国必须撤回含有联苯菊酯活性成分户外使用的植保产品登记。过渡期最长15个月,用于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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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农药登记工作水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拟对农药登记管理有关要求进行修订,现已形成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予以实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包括自2008年7月1日起撤销已经批准使用的农药商品名称,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将农药名称指定为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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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3个农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2个公告,为了让广大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及时了解6项规章或规范文件具体内容,现将6项新规定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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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业部药检所日前发布通知称,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拟批准登记产品公示制度,以进一步加大农药登记信息公开,增进登记审批公信。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登记的临时登记、正式登记和分装登记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毒性、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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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是农药生产、使用和出口大国,但生物农药生产量和使用量均处于较低水平.目前我国已登记生物农药有效成分80多个品种,仅占整个登记品种的13%左右,制剂产品数量占整个农药登记产品数还不到10%.该文对基层生物农药推广应用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如何推动我国生物农药推广应用提出了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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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完善食用菌中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保障国内食用菌安全并促进出口贸易,对2016—2020年中国食用菌出口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的受阻情况及原因进行梳理,对比分析中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的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结果表明:2016—2020年,中国出口上述贸易国(地区)的食用菌被召回/扣留共计385批次,其中农药残留超标引起的占38%,原因主要是部分农药中国未制定残留限量标准或制定的残留限量标准与上述贸易国(地区)的农药种类和限量值不一致。从出口受阻及标准对比分析中国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主要存在以下2个问题:一是中国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实际生产用药不相符。7种登记的农药有效成分只有5种制定了相应的残留限量标准,而制定了残留限量标准的其他63种农药在食用菌上没有登记。2016—2020年,明确标明因为农药残留超标被扣留/召回的食用菌,涉及的农药共35种,中国仅制定了其中10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二是中国制定的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种类、限量值与上述贸易国(地区)仍有差距。中国对食用菌已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有68种,虽然总数上超过CAC和美国且完全覆盖CAC,但是仍然有4种农药美国有残留限量要求而中国并未制定。此外,中国制定的食用菌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种类数量远少于欧盟和日本。中国与欧盟相比,并未区分栽培食用菌和野生食用菌,但是欧盟第一次未在食用菌的残留限量标准方面全覆盖中国。中国与上述贸易国(地区)的农药残留限量值也存在差异,部分限量值比上述贸易国(地区)宽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