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2.
编辑同志:2008年1月,朱某为其手下5名送货工人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2008年8月13日下午,在送货过程中,送货工小吴不幸被山上滚下的一块石头当场砸死。不久,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付给了小吴的亲属。但小吴的亲属又找到朱某,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要求朱某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相似文献
3.
【案情】2008年8月26日,民工邱某开始受雇于被告李某,为李某的捞砂场驾驶捞砂船,工资为每日40元。2008年10月9日捞砂场因故停工。停工期间,邱某未离开砂场,吃住依然由李某负责。2008年1oa21日,捞砂船铁锚掉落水中。在船上的邱某主动与李某一道下船打捞铁锚,不料溺水身亡。因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邱某的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577元。李某认为,砂场已停工,并未雇请邱某捞锚,自己与邱某问不构成雇主与雇员的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李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已解除与邱某的雇佣关系。2009年5月17日,令李某始料不及的是,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邱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决依法支持了邱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