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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合作社》2019,(5):71-71
问题一:为什么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必须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这反映了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一方面,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另一方面,成员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的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包括交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具体的交易情况要记载在成员账户中,作为分配的依据。如果成员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或者不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以及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其他服务,合作社就不会有效益,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最主要依据,是合作社产生盈余的最主要来源,盈余应当主要根据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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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新年来临之际,我谨代表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向奋战在农民合作社发展一线的农民兄弟和广大辅导员,向一直以来支持合作社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致以诚挚的问候和深深的祝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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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此新年来临之际,我谨代表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向奋战在农民合作社发展一线的农民兄弟和广大辅导员,向一直以来支持合作社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致以诚挚的问候和深深的祝福!2013年是农民合作社事业创新发展、规范发展、提升发展的一年。一年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出台,《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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