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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范种子处罚的行政行为是依法治种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种子行政案件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但在种子行政处罚实践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种子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仍还存在一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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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最终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状态。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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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修订后的《种子法》)在2000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基础上,将法律责任一章从原来的15条增加到22条,增加了24种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加大了10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法律的震慑力。随着修订后的《种子法》的实施,种子案件的类型逐步增多,为更好地执行修订后的《种子法》,规范种子管理行为,依法行政,对种子案件的处理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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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6月24日,农业部以第7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发布施行。“细则”共9章85条,主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章节逐章逐条提出了必须遵循的有关法规制度,以及具体管理办法等,体现了“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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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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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处罚各类种子案件,使涉案当事人都能理解和支持,提高查办种子案件效率,更好地执行《种子法》,维护《种子法》的法律严肃性,有必要对实施《种子法》相关条款处罚进行量化。如《种子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处罚应加以量化。根据实际案情,具体涉案种类,采取具体的量化指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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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既是一种不可代替的极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又是一种具有生命、生产技术性强,需要经常更新更换的特殊商品,也是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如何对种子选育,试验试种,审定、经营、使用等环节依法进行管理非常重要。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1991年农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相继制定颁布施行了一些种子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使我国种子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这些种子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贯彻实施使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保障。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加强,《条例》中的一些不足之处逐渐暴露、此条文过于原则,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差,可操作性欠佳等。现措种子立法专题讨论之际,就农作物种子方面如何完善种子立法几点粗浅的建立,与大家商榷、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1关于种子适用主体问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凡在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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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其他一二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等对主要农作物品种从试验、示范、审定、推广、生产、经营、管理、保护等皆给予明确的定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生产、经营前必须通过审定,使得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保护的实际操作性较差,市场化运作秩序比较混乱。本文就种子市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审定制度与品种保护谈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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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和“白包无标签种子”是农作物种子经营中常见的两种违法行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两种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违法后果重、处罚数额高,违法者被处罚后难以接受,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但这两种违法行为在现实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过程中存有市场需求,并且难以发现、难以管理,不利于现代种业良序健康发展。通过介绍两例相关案例,分析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和“白包无标签种子”违法行为存在的根源、处罚依据、产生的后果及社会影响,研究制定备案和质量承诺、处罚豁免和信用惩戒制度,以达到纾解其矛盾,促进我国现代种业健康良序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和用种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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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经营的规定。凡不符合《种子法》第五章规定的种子经营行为,都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种子经营者只有规范种子经营行为,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帮助种子经营者规范种子经营行为,增加防范法律风险意识,作者列举典型案例,就种子经营中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予以简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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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下列部门或机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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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通过认真评估环境立法和各地执法情况,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作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