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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县畜牧局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山西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加强对动检工作的依法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一是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了办案制度、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行政执法不作为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执法行为。二是成立行政执法监督组。监督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自成立以来,先后纠正程序颠倒等违规行为10 余起。三是坚持开展文明执法活动。检疫人员每天按时上岗,统一着装、佩带胸卡、依法施检、礼貌待人,从未发生过玩忽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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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港镇地处孝南最北部,辖7个管理区59个村24839户,10万余人,为全区的粮棉油猪鸡生产大镇。京广线、107国道贯穿南北,交通方便,物阜民丰。今年以来,镇委、镇政府紧紧抓住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大好机遇,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95]10号文件和孝南政字[94]19号文件精神入手,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对牲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收取税费,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保证了国家和集体税费收取,防止了税费流失,杜绝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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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检执法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神圣职责,但笔者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发现一些地方以执法为借口,搭车乱收费、乱设障、乱罚款,为本部门谋私利。在此提出个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准调证制度应该废止。笔者在长期的到户检疫中发现外省一些地方要求本地从事动物及其产品运输、销售的经营者在运输之前必须到该地动检部门办理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一次收取30-50元。否则,其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进入该地市场。这种准调证管理制度在一些地方做为好的经验进行推广,但笔者认为此举也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1、准调证制度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提倡的是商品的大流通,禁止地方搞贸易堡垒和做出干预市场的行政行为。而实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无疑是为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流通设置障碍。
2、准调证制度与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不相符。《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作为动检部门就是要严格把关,确保无疫病动物、动物产品流通。难道畜主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还有准入与不准入之分?
3、出具准调证进行收费缺乏依据。全国动检部门的收费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出的[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文件中对此项收费并无规定。而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多是自行制定,任意性很大。
4、实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是想通过准调运调控,促使经营者自觉在本地报检,而且也便于在销售地接受动检部门的检疫监督。其实现有的动检管理模式通过免疫证、产检证、检疫证、消毒证等法定凭证已然形成从产地运输到屠宰、加工、销售全过程检疫监督控制的网络,完全可以控制疫病的传播,准调证制度的推行只会使检疫手续更加复杂化。
二、非疫区证明不妥当。为控制疫病的传播,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边境设立了动检监督检查站,对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查验的证件有以下五种: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准调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据反映出具非疫区证明,有的地方一车猪收5元,有的地方收10元。
检疫员对动物检疫出证的前提条件有:(1)经检动物来自非疫区;(2)免疫接种证明在有效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实验室规定项目检验阴性。表明经检疫合格出售的动物必定是非疫区的。那么对持有检疫证明的动物索要非疫区证明就是画蛇添足。同时,国家法律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是禁止流通的。《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明确规定:禁止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所以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员是根本不会检疫出证,允许其运出县境的,更不用说会出具非疫区证明。
三、边检站对无证经营者进行处理(罚)是错误的。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资格证,只有办理《合格证》,才可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等。因此有些省际动物检查站进行查物验证中要检查经营者是否办理《合格证》。有时经营者忘了带《合格证》,当地边检站就要求补办,还有的当场进行数额不小的罚款。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笔者查阅《动物防疫法》,觉得适用于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户未办理《合格证》的处罚条规也只有第五十二条规定。但这一条明确规定在处罚之前必须要先警告、责令改正,如果其未在限期内改正方可进入处罚程序。所以边检站检查《合格证》,不是真正在贯彻落实法,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了有钱罚、为部门谋福。这种超出职权的乱执法行为如果不制止,势必影响动物、动物产品的正常贸易往来,不仅会阻碍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畜牧产业化协调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看法,不代表本刊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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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检执法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神圣职责,目的是通过严格的检疫和监督稽查,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成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就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体现了党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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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24日,太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在集市肉品检查中,发现个体屠宰户伊某出售的猪肉未经检疫,经检查肉色发乌,皮肤有大面积出血点,肋间肌肉发暗,我们初步判断为不健康猪肉。经过询问及进一步检验,证实该猪确是久病不愈病猪。伊称病猪肉不是自己的,并招来许多人,要强行拉走猪肉,说:“吃劣质肉的后果由我本人负责,与你们无关”。我们一方面劝说阻止;一方面向围观群众进行肉品卫生知识宣传,讲食用病害肉的危害性,伊某恼羞成怒,将正在执法宣传的一名同志打倒,挥刀要砍,被其他人拦住,由于当时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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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规范管理全力做好县级动检工作尚桂凤(河南省中牟县动检站)1993年以来,我县动物检疫站在围绕“强化监督,严格执法,规范管理”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1995年与1996年相比,活畜检疫量增加2倍,达到10万头(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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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票证是由农业部统一制定格式,由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逐级下发使用,它是动物及其产品健康状况的重要凭证,是各级动物检疫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对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行使检疫、检验权的唯一标志。B前使用的票证主要是《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人《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五种人动物防疫法》涉及票证的使用管理条文达IO条之多,河一上省武安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布所险过长期的实际工作探索,在票证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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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是整个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中的两个重要环节,是我们工作的“门面”、“窗口”和形象,是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强化执法力度和树立执法形象,是检疫监督执法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为此,我市从理顺检疫体制入手,内抓素质,外树形象,有力的推动了整个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1理顺屠宰检疫体制,明确检疫执法的主体地位检疫体制不顺是影响检疫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对此,我们积极争取政府的领导。市政府于1998年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管理的通知》(渝府办[1998]107号)和《重庆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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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峡县兽医了生监督检验所、西峡县动检站,为了提高《动物防疫法》、动检工作的知名度,借全县畜牧工作会议之机,在县城主要街宣传活动。设立动检法规技术服务咨询台,展示动检工作风采图片、肉品卫生知识宣传挂图和动检站查出病害肉品图片等,取得较好效果。西峡县开展动检法规科技一条街活动@郑龙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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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2001年9月18日,我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接到群众举报,我县境内的某猪场于9月17日下午私自调运无检疫证明的生猪。县监督所觉得案情重大,决定立案查处,并指派两名监督人员前往猪场进行调查取证。据调查,某猪场负责人张某对他们猪场9月17日下午往外调运无检疫证明生猪一车计100头,获非法所得6.3万元的事实予以承认。我们又现场勘验了猪场的装猪台,确有装猪的新痕迹,遂对其摄了像,并作了调查笔录。2处理某猪场经营无检疫证明生猪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18、39条之规定。县监督所按照《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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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是动物的直接食粮,也是人类的间接食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涉及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的安全卫生,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致富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生命健康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6号令,发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促进饲料工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各级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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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是维持自然界生态平衡,实现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持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工作。几年来,在国家与各级政府的重视与关怀下,黑龙江省汤旺河林业局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在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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