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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四川畜牧兽医》2002年第11期刊登的《一起动物防疫监督案件引起的思考》一文,引起了许多从事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同志的关注。但有一个问题应予正视,即《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否存在不一致?笔者认为:《办法》第十一条、三十四条与《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的确存在不一致的问题。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看,法律已作出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另作规定。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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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对违法行为采取救济手段之后,对相对人科处的额外负担,直接关系到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六章、《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章在法律责任中对罚款专门加以了设定。罚款与其他处罚种类相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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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六章对违反本法应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条款,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动物防疫的法制化管理。处罚条款充分体现了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只有全面理解法律条文,才能正确的行政。下面就《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中“并处罚款”的规定谈谈几点认识。 1、本法规定“并处罚款”的条款。“并”在汉语中表示“平列”和“进一层”。依此意思可将本法有“并处罚款”的条款分为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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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两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制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 1.《动物防疫法》第48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49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补检措施。这里对“经营”一词无明确解释,所指不清,具体执法时难以定性。其次是对经营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只设定了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往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其大多经营的是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寥寥无几,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或数额太少,使其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只能依法补检,而在实际工作中,故意逃避检疫的行为较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设定明确的处理措施。 2.建议在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时,将“经营”一词作如下解释:指从事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买卖、仓储、运输、屠宰、加工等,以便在具体执法时具有可操作性。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或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外,情节严重的,应明确设定并处直接责任人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验讫标志的伪造、涂改、转让等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无法可依 1.《动物防疫法》第51条设定了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处理(罚)措施,而对第38条、39条规定的动物产品验讫标志的转让、涂改、伪造未作明确处理规定。 2.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伪造、转让、涂改检疫印章、验讫印记和检疫标志等违法行为,例如:私刻检疫印章,将白条猪肉与加盖验讫印记猪肉重叠翻印验讫印记,移动检疫标志等等,其违法行为虽已定性但处理处罚却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施。 3.建议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细化有关条款,并将检疫证明解释为包括检疫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检疫专用印章及其有关的验讫印记、检疫标志等,就是说将检疫印章、验讫印记、检疫标志与检疫证明一并作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凭证。把《动物防疫法》第38条、39条的有关规定纳入第51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之列,使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才能执法必严,立法的宗旨才能得以体现。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5.
目前 ,动物检疫员违反《动物防疫法》应如何处理 ,理论界有不同意见 ,各地在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 ,主要有两类 :一是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除外 ) ;二是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说”认为 ,动物检疫员违反动物防疫法只能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动物防疫法第55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除外 ) ,而不能处以行政处罚 ,即使内部罚款也不允许。而行政处罚是对外部人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说”认为 ,动物检疫员违反动物防疫法 ,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以行政处罚。动物防疫法没有处罚条款的 ,在制定配套法规时应予完善。因为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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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健》2005,(2):8-9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防止人畜共患病的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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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员在检疫工作中有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应处以罚款。然而近年来,检疫员因违章被罚款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且还被视为是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的有力措施,这就有必要对其合法性加以探讨了。 对违章检疫员处以罚款通行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施行期间,依据是《中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8条第1款第1项。但随着《动物防疫法》的正式施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自行废止,依照《条例》制定的《处罚办法》亦失去法律效力。因此,1998年元月1日以后动物检疫员的违法行为就不能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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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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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畜牧业》2013,(1):4-8
(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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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禽世界》2006,(7):39-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术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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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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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业经2006年4月13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部长:杜青林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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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畜牧业》2022,(5):4-7
<正>(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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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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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问题。管辖权的基础是处罚(理)权,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司题是属于立案阶段应解决的首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匕条第一款也规定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管辖原则,但同时又在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规定了指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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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牧业法律法规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1我国牧业法律法规立法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牧业法律法规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基本法,以牧业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和以我国缔结参加的有关牧业保护的条约、协定为辅的牧业法律体系。1997年第26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国务院批准而由有关部门公布了大批有关牧业保护的单项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各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动物防疫,兽药饲料管理,畜产品安全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出台或修订了系列配套管理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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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各种动物应“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又规定,“农民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的检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但在青海省,对此还没有明文规定,因而对于那些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没有定点屠宰场的农贸市场上的肉食品,实行委托检疫,即由县检疫站委托该农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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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况 湖北省英山县石头咀镇个体兽医余某,无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该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私自购进生物药品进行动物防疫活动,严重干扰了动物诊疗秩序和动物防疫秩序,经多次劝诫他置之不理。当地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纷纷要求有关部门对余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2000年3月该镇兽医站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要求依据《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规定进行查处。 二、立案查处 接到报告后,县动物防疫监督所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并由动物防疫监督员到现场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余某多年来一直流动性地在该镇四五个村进行动物诊疗活动,他以营利为目的,对诊疗不负责任,扰乱了该兽医站动物诊疗秩序,影响了该镇动物防疫计划。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认为余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45条第2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办法》第5条第3款、第30条的规定,并于3月5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余某不但不改正反而变本加厉从事该项活动。3月17日县所又下达了农业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6日县畜牧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余某承认了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保证不再从事该项工作。可是他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4月18日县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省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罚款4000元。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力,通过邮寄送达。 三、强制执行 余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没有履行义务。县所于6月28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受理后认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运用法律得当,决定立案强制执行。9月14日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对余某实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余某态度蛮横,并阻碍执行公务,县法院以妨碍执行公务对其予以刑事拘留15天。 四、几点体会 这起案件从立案调查到最终强制执行有以下几点体会: 1、这起案件在查处过程中遇到阻挠和压力,少数领导碍于人情,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几次暗示此案不必再查。而办案人员认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运用法律得当,就坚决一查到底,同时也将案件情况及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呈报有关领导,得到县人大领导的大力支持。 2、此案在查处中适用了《湖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规定,原因在于《动物防疫法》只在第45条第2款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而在法律责任中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我们按照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法规原则进行了处理。此外《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许可证以外的行政罚,因此这种处罚设定是合法的,运用地方法规条款也是正确的。但是《动物防疫法》颁布两年多来没有配套法规规章,例如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问题就无据可依,难以具体操作。应尽快制订《动物防疫法实施条例》、《动物防疫监督实施办法》、《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以便执法人员操作,在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3、这起案件在人力和物力上投入很大。两名监督员从3月至9月历时7个月办理此案,经费上投入几千元。县级所没有固定办案经费,办起案来困难很大,只能靠检疫收入办案执法。 设备不足给处理此案也带来诸多不便。办案必须有先进的办案工具和设备,如摄像机和交通工具,能提供真实的证据和提高办案效率。由于县级资金不足财力有限,设备只能想象不能成为现实。建议上级部门给予扶持,以保证农业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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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综合控制有效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农业部的有关规章,急需进一步强化领导,制定规划,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物卫生监  相似文献   

2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牧业法律法规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基本法,以牧业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和以我国缔结参加的有关牧业保护的条约、协定为辅的牧业法律体系。199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和修改,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制定并分布或国务院批准而由有关部门公布了大批有关牧业保护的单项法规、条例、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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