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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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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勇 《农电管理》2015,(3):49-50
近年来,随着小城镇建设的加快和外出务工农民的增多,加之部分开发商、务工人员对高压电危险性和电力法律法规知识的匮乏,个别地区人身触电损害赔偿类案件呈现只升不降的态势。但凡发生人身触电损害纠纷,供电企业往往成为被诉主体。在公众、政府甚至不少司法机关,都存在着以供电企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来达到定纷止争、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但是否所有的触电事件都应由供电企业承担责任?下面这个案例给我们很好的启示。  相似文献   

2.
触电事故具有不可预见性、突发性和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受历史原因、传统观念等影响,触电事故发生后,无论责任在谁,设备归谁,公众一般认为供电企业就是第一责任人,就应该赔偿,直接影响到供电企业的形象。为进一步防范触电事故,减少事故发生,结合工作实际,笔者深入分析了触电事故发生的特点及原因,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   

3.
由于电力是发供用在瞬间同时完成,具有高度危险的特性,被称为“电老虎”。稍有疏忽,极有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当出现这类事故后,不管有无电力企业的责任,触电伤者及其家庭大多会向供电企业要求赔偿,一旦协商达不成一致,十有八九便会诉诸法律,往往给供电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而笔者作为一名县级供电企业的法律工作者,经常面临此类情况,在参加诉讼过程中,明显感到法官的主观意识直接影响着对事实的认定。法官和社会上的一些观点对供电企业不利,需积极采取措施应对。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尤其是农网改造以后,每年都发生一些触电伤亡案件,索赔额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了供电公司的经济效益,同时因个别案件的判赔责任划分受人情因素影响而严重脱离了《电力法》的有关规定,甚至相抵触,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如何打破旧的思维方式,打破人情困扰,利用《电力法》的有关规定维护供电企业的利益,保证法律的严肃性成为摆在供电企业面前的重要议题。下面借助一些实际案例的处理情况谈谈本人对触电事故责任认定的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5.
1992年7月,某供电单位在进行检修时,由于没有做好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造成一位电工在0.4kV线路电杆上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已经发生,只有将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总结教训,完善安全措施才是正事.但是,在忙完了丧葬以后,该单位并没有对这次触电伤亡事故作详细分析,更未对多年来执行规章制度状况进行梳理.结果是“稀里糊涂触电,糊涂稀里死亡”.  相似文献   

6.
<正>在我国北方广大地区,农田灌溉的主要方式是依靠电力“机井”取水。每年的春耕、秋播两个季节,供电企业都要提前制定保障农业抗旱用电的有效措施。由于农田灌溉用电环境比较潮湿,在这个时期也往往因为部分农灌电力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运行时间不固定、农村地区安全用电的意识不强、在“机井通”上私接电缆灌溉等各种原因引起人身触电风险。供电企业须要依法依规、尽职履责做大量的安全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的发生,一旦触电事故发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昭文  昭文 《农电管理》2003,(6):9-10
当前,整个农村供电系统,经过近三年的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原属乡(镇)领导的电管站及电工,都已统一归属县供电局下属的供电所管理,原由村委会筹建的变电站设施及低压线路等,也相应划归供电所维护管理。在新的体制下,目前发生在农村的各种触电事件,出现了许多过去未发生的情况:原来在产权属于村委会的电力设施上发生触电事件,其责任属村委会;现在,维护管理权已转给了供电所,而有的尚未正式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如若发生触电事件要归责谁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话,就将发生界定不清的问题。下面,拟结合几年来触电事件受理和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案例的回眸分析,吸取经验教训,探讨如何依据法律,明析归责,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章红贵 《农村电工》2005,(12):13-13
县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难由来已久。笔者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部分企业、厂矿的改制、倒闭、破产,产生了部分欠费成为呆账、死账;二是供电营业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电费回收困难重重,如一些房产权未到户的临街铺面,租赁人申请办理新装用电手续,供电营业机构未收取预交电费就为其办理手续。一旦生意不好,就人走屋空,电费也难以收回;三是一些“两电分离”的企业,陈欠电费尚未结清,就为其改造并送电,一旦这些企业经营环境不佳,就会造成电费回收难上加难;四是一些用户法律意识淡薄,对“电是商品”的认识不够,只讲用电是自己的权利,却从来不讲交费是自己的义务,给供电企业电费回收增加难度;五是供电企业对一些用电大户的经营信息不了解,在用户欠费的情况下继续供电,增大电费回收风险;六是地方政府支持配合不力,  相似文献   

9.
不断探索和提升管理水平需要有一个好的载体,实践告诉我们,“创一流”是县供电企业内部挖潜、规范管理、增强素质的有效途径。积极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方法是县供电企业在建设一流企业的过程中的一门必修课。学习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学习系统内先进单位的管理经验,是尚未进入“一流企业”的县供电公司应重点学习的取经之道;已经进入“一流企业”的县供电公司,更面临着如何将现代企业管理方法继续合理化地运用,来保持自己“一流企业”的水平。  相似文献   

10.
所谓社会触电案件,一般指供电企业员工以外的社会其他人员触电的事故,它常常导致较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触电案件是许多供电企业遇到过的问题。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供电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中独立的社会经济主体,触电案件被提起索赔诉讼增多,供电企业应重视这个问题。供电企业要做好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律责任的预防工作,一方面是要注意在电力生产经营中避免做出使自己产生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1.
2005年底,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发布了28个县供电企业为“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县供电企业同业对标标杆单位”,山东省即墨市供电公司名列其中。本期特选登即墨市供电公司经理孙立山的文章,让我们来看一看标杆单位负责人的同业对标工作理念。[编者按]  相似文献   

12.
企业的生存根本是什么?是产品?但更重要的其实是服务。现代企业竞争的是服务,谁的服务好,谁就更有生命力。电力企业长期生存在一种无竞争的环境下,对服务这个词已经淡忘了。以“上帝”自居,对客户永远是一副“给予”的心态,造就了那个“电老虎”的时代。那时,人们谈“虎”色变,供电企业的职工天生有一种“尊贵”感。“衡阳事件”的出现,决非是偶然的,它是我们电力行业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形成的“高贵”感的体现。这一事件在电力系统至全社会引起了很大反响,使我们认识到了我们缺少“服务”意识,我们从来没把我们的工作看作是一种…  相似文献   

13.
安全管理是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工作中,怎样才能有的放矢地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山东省临朐县供电公司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多措并举积极构建平安农电。2004年,该公司被授予“山东省创安工作先进单位”。2005年,该公司先后获得“潍坊市平安示范企业”“平安临朐建设先进单位”“临朐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2006年2月,该公司被评为“潍坊供电系统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相似文献   

14.
笔者担任山东省平度市电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已12年之久,成功地处理了各类人畜触电事故。现结合司法实践及我国法律规定,就农村触电事故责任的界定原则及对策谈点意见,供参考。1 当前对农村触电事故责任的几种观点 农村发生人畜触电事故后,在对待和处理触电事故时,由于缺乏电业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少人持有错误观点和认识。 第一种,认为电是由供电企业输送的,电费是电业公司收的,电业公司是受益者,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农村发生人畜触电事故后,当然应该由电业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认为村电工是管…  相似文献   

15.
随着电力在农村的普及,电力给农村带来光明和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由此产生的电力损害赔偿案件也随之增多。在对待和处理农村触电事故时,由于不少人缺乏电业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致使出现了一些错误观点和认识。笔者就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情况,提出肤浅见解和大家一起探讨。 误区之一:供电企业是低压设施的受益者,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低压设施上发生的触电事故,供电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田革燊 《农电管理》2005,(10):19-20
近年来,省、市两级电网企业不断淡化“代”字,强化“管”字,细化、深化对代管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使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迈上了规范化的轨道。但是,我们通过对县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调查发现,在工作票的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相似文献   

17.
1995年8月17日,青海省民和县古鄯镇一名年幼小孩因触电抢救无效而身亡。海东供电局、民和电力局领导得到镇电管站的汇报后当即赶往现场,调查得知小孩触电身亡的原因是:小孩在玩耍过程中,发现一条低压线掉落地上,小孩出于好奇,用手去抓落地电线而触电,掉入附近水沟,被路过行人送往古鄯镇医院,经抢救无效身亡。追查断线的原因,原来前段时间这里发生了一次车祸,一机动车碰倒一棵树,电线被树身压断掉地,因没人发觉,导致这次触电死亡事故的发生。 笔者认为,事故的责任主要在于村电工的身上。做为一名农村电工,应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巡线查缺,消除隐患,是做好“三为”服务工作的前提。尤其象古  相似文献   

18.
为杜绝恶意欠费的发生,确保电费回收,不少供电企业推出诸如刷卡购电、电费储蓄等“先付费,后用电”的方式,但却被一些用户认为是供电企业实行强制交易,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认为,供电公司对不接受其格式条件的用户拒绝供电,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作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件予以查处、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19.
正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虽然占比很小,但影响大、范围广,社会舆论一边倒,多数人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供电企业的责任。法院审判及司法调解人员也会迫于舆论压力,从同情弱者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判决或调解供电企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赔偿一定数量的金钱了事。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健全的情况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虽然法律明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较过错责任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问题,  相似文献   

20.
<正>1事故经过2015年夏季一个炎热的傍晚,某地持续几个小时的暴雨、雷电、大风强对流天气造成某村住户全部停电。暴雨过后,经过供电企业紧急抢修,绝大部分村民家中供电都恢复正常了,但该村一用户家中却始终没有来电,家用电器无法使用。看到左邻右舍都有电,户主认为没有电是其屋内电线接头某部位接触不良造成的,于是在没有断开家里进线总电源开关、且无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自行检查处理,不幸触电身亡。2事故原因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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