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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进一步强化以猪血为原料的饲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管控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完善猪血收集储存设施设备,实行封闭输送和储存。厂区内要配备猪血运输车辆消毒设施,对进出厂运输车辆进行消毒。二、以猪血为原料生产饲用血液制品的生产企业要优化厂区布局,按要求设立车辆消毒设施设备,对进出厂区的原料运输车辆实施消毒。严格划分原料前处理和成品包装储存区域,严格限制人员和物料区域间流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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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8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在成都召开加强以猪血为原料的饲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管控工作座谈会。以猪血为原料的饲用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及企业所在地县、市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人,省厅饲料处、兽医兽药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饲料工作总站负责人参加会议。在会上要求各饲料生产企业要优化厂区布局、开展消毒工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生产工艺、加强成品管理;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开展现场检查,强化日常监管,保障猪血液制品饲料质量安全,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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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8,(12)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猪用饲料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饲料生产企业暂停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猪用饲料。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生产或销售的相关猪用饲料产品(包括半成品、残次品),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按批次抽样送检。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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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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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8,(12)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等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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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保健》2019,(1):1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8月份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发出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明确防控职责任务,严格开展疫情处置,强化关键防控措施落实,统筹做好猪肉市场供应、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目前已发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但由于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途径和分布的复杂性,不排除继续出现新发疫情的可能,加之该病在周边国家长期流行、不断扩散蔓延,边境防控压力依然很大。从已发生疫情省份特别是辽宁等省份疫情发展变化情况看,非洲猪瘟防控形势非常严峻。为贯物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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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从事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具备中型及以上实验动物条件的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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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主管部门先后出台相关规定,严禁泔水喂猪。在执法实践中,围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地对泔水喂猪行为处罚意见不一。《畜牧法》虽规定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但未明确此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法律震慑效果偏弱;泔水也并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适合其处罚条款;认为非洲猪瘟防控期间,针对泔水喂猪行为,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是科学可行的。本文进一步从完善立法、强化宣传、强化执法等方面进行了思考,以期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监督执法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