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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执法林”是指由盗伐、滥伐等毁林的违法分子依法补种(或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的林木。它对于惩罚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等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贯彻落实的很少,在实施中也尚有一些问题待进一步探讨,下面笔者对“执法林”建设谈一些个人看法。一、“执法林”建设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  相似文献   

2.
龙耀 《森林公安》2012,(1):37-39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对盗伐林木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称《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盗伐林木违法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对滥伐林木违法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由于对"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这一表述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各地的执行差异很大。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有的林业主管部门据此认为,森林法没有规定要将盗伐的林木返还原主,返还于法无据;有的则认为被盗伐的林木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都属于国家的森林资源,应由国家处置,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必须上缴国库;有的还认为,林木原主的损失可以从行为人“赔偿损失”中得到补偿,没收盗伐的林木不必返还。[第一段]  相似文献   

5.
我国《森林法》第39条、第44条规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它林木,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及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罚款外,并责令违法者补种一定数量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2002年12月初,村民杜某无证采伐自己责任山上的松树15棵,砍伐同村村民张某责任山上的松树5棵。案发后,县林业局对杜某作出行政处罚:对其采伐自己责任山上的树木的行为定性为滥伐,除责令补种树木75棵外,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对其采伐他人责任山上的树木的行为定性为盗伐,责令补种树木50棵,没收所盗伐的林木,并处盗伐林木  相似文献   

7.
【案情简介】2002年12月,村民王某无证采伐自己责任山上的松树15棵,砍伐同村村民张某责任山上的松树5棵。案发后,县林业局当场决定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对其采伐自己责任山上的树木定性为滥伐,除责令补种树木75棵外,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对其采伐他人责任山上的树木定性为盗伐,责令补种树木50棵,没收所盗伐的林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两项共计罚款1800元,并当场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似文献   

8.
所谓“执法林”,是指由盗伐、滥伐等毁林的违法分子依法补种(或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的林木。它对惩罚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在实践中贯彻落实还很少,在实施中也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本文试对“执法林”建设作些探讨,望能促进这项工作。  相似文献   

9.
盗伐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砍伐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林木的行为。盗伐林木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它对森林资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也极大地挫伤广大林农造林、护林、爱林的积极性。《森林法》第6章把这类违法活动作为首要打击对象。第39条规定:盗伐林木情节轻微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株以上,应当立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盗…  相似文献   

10.
去年6月至今年1月,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西村、竹林村、古城村的一些村民无视国法,乱砍滥伐沿海防护林珍贵树种红树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红树林资源。北海市林业局接到案情后,立即派出林政、林业公安执法队伍,联合银海区“严打”小组执法人员,对乱砍滥伐的毁林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经过充分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共查处滥伐和盗伐红树林案件9起,结案9起,处罚11人次,罚款69440元,并责令毁林者限期补种五倍至十倍面积的红树林,其中对滥伐ZI.4亩红树林的责任人给予罚款15091.28元、责令其在…  相似文献   

11.
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 “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m~3~5m~3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m~3~20m~3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m~3~2.5m~3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m~3~10m~3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相似文献   

12.
《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相似文献   

13.
广义上的毁林其内涵非常广泛,包括盗伐,滥伐在内的一切人为因素对森林,林木造成损害的行为,但本文所指的毁林仅为狭义上的解释,即我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林木材积包括幼树株数和立木材积。幼树指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林木,按每立方米50株折合立木材积。但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的计算相对就复杂多了。滥伐林木材积指的是被告人实际采伐的材积与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材积之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规定:“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减去伐区调查允许的误差额(△M1)后来计算”。据此,被告人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材积(M1),经过伐区调查设计后,在该伐区允许采伐M1 △M1材积。…  相似文献   

15.
孙明 《森林公安》2005,(2):37-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明确指出,盗伐、滥伐珍贵树木行为,如果既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又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不能按数罪认定,  相似文献   

16.
毁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毁林包括盗伐、滥伐等一切违法人为因素造成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被损害的行为;狭义的毁林是指行为人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脂等活动而损害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1979年《刑法》中没有非法毁坏林木罪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23号)第十条第(1)项规定: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  相似文献   

17.
毁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毁林包括盗伐、滥伐等一切违法人为因素造成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被损害的行为;狭义的毁林是指行为人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脂等活动而损害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1979年《刑法》中没有非法毁坏林木罪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23号)第十条第(1)项规定: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  相似文献   

18.
森林资源保护等相关法律中出现的“林区”一词,同时在行政管理特别是林业行政管理活动以及司法实践中,也经常会涉及到“林区”的概念。诸如:“林区不得开设木材加工厂”、“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深人林区收购木材”、“从林区运出木材应当持有运输证”、“在森林防火期内,林区严禁野外用火”、禁止“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等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对“林F的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管理实践产生了无章可循的状况,因此,有必要对“林区”的概念作一个清晰、准确、科学的阐述并合理地确定林区的范围。笔者谨此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9.
问:请谈一下为什么要作出这个“解释”? 答:近年来,各地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屡有发生。一些地区一些人利用林业管理体制改革中的某些漏洞,大肆盗伐、滥伐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而且愈演愈烈,屡禁不止,据了解,目前林区森林超量采伐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大规模哄抢国营和集体林场林木,擅自砍伐有重要用途和经济价值较高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的现象。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严重地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20.
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 (1)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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