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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刊登日本盆景大师木村正彦先生从自己众多的创·改作的作品中挑选出了最具代表性、大气的几件作品与广大读者共同来探究木村先生的构思、技艺。作为盆景制作专业人士也必须揣摩浓缩于这些作品中创作理念。无论原材料质地如何,其技法的精髓如果能细心体会到,那么在你自己的盆景作坊里不也一样能创·改作出美的作品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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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届中国盆景学术研讨会(武汉)期间,与会代表在座谈时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盆景作品的原创作和改作或收藏在权属方面应该如何界定?这的确是一个值得盆景界深入探讨的问题。从艺术的角度而言,盆景艺术无疑是富有创造精神和个性特点的,其创作必然应该享有相应的权益。但是盆景艺术不同于美术、音乐和学等艺术,它是具有生命力和可塑性的,一个盆景作品完全有可能经过一次、二次甚至多次改作而成为另一件不同于原作的作品,这种情形下,原创作和改作创作的权属该如何界定呢?——但这还只是比较理想的设想,更多的情形是改作基于原作的架构来进行,二的是一种承前启后的关系,而并非去旧换新,因而权属界定就更趋复杂。确切地说,这里的“权属界定”应该主要是针对作权中“署名权”而言的,虽然“署名权”的界定会涉及到其它的权属问题,但“署名权”首当其冲,因此成为探讨之关键。在讨论会座谈期间,编曾听到三种意见:其一是应当给每件盆景作品建立相应的盆景档案,将原作、改作和收藏一一录入,有据可查;其二是认为署名应以周期为标准,作品未转售之前,署名权应属于原作,被收购或收藏后,购买或受赠必定会对作品进行养护、改作,因而应当以出售或转赠时间为限,更换为购买或受赠的署名;其三则认为盆景作品的原创作的创作时间历时较久,而收藏或收购所进行的改作仅仅限于细枝末节,因而不可享有署名权。众说纷纭,未能统一。《盆景赏石》版自本期起,在“盆景论坛”栏目就“盆景作品的原始创作和改作或收藏的权属界定”问题展开讨论,希望业界学和广大读能踊跃来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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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组作品与上组作品(2007年12期《多思巧弄 变凡为奇》)的坯材有较大区别,上组作品的坯材有点奇异,隐潜着改造的条件和空间,因而做出作品后有点“面目全非”的感观。本组作品的坯材都极平庸,坯桩细小,枝托稀缺,基本无取舍的改作空间,更不存在精雕细扎后立竿见影的改作条件,需靠时间培育造型,难以引起种育兴趣。可以讲这种坯材几乎随处可取,只是觉得值不值得花去岁月种育,而且这样的坯材从规格、质量上也成就不了大作,从经济角度考虑也非所用之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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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组作品与上两组作品(本刊2007年12期《多思巧弄变凡为奇》,2008年5期《名利皆少思庸坯成佳景》)所用的桩坯完全不同,第一组属异桩改作,第二组是小件培育,两组在创作中都需考虑改造与培育。但本组作品的桩坯在我看来都是相当好,具有很好的自然形态,且身段、皮鳞、头板、枝托等都较为理想,基本不需改作,是可遇不可求的好坯材,也是我历年来搜求到众多松桩中算好的坯桩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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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棵正宗的日本宫岛五针松(我国称大阪松),由宁波邬吉松先生收藏后委托茂松园黄敖训先生改作。该作品根基、主干、出枝均十分优良,估计盆龄在50年之外。但由于放养时间过长,看上去较为散乱,结构不够严谨,尤其是日本的等边三角形风格,让整件作品显得呆板,缺少疏密通透的变化,整件作品毫无动感,缺少灵气,让国人不易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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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六届中国盆景展览会上,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花卉盆景赏石分会向全体盆景界人士提出了“创新、求精、重振中国盆展雄风”的要求.这是中国盆景从恢复、普及阶段走向发展、成熟阶段后的奋斗目标。作为一位盆景工作,怎样将这个精神具体落实在一件件作品上?具有权威性的国家级展览的评委,用什么样的审美取向去评价盆景作的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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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8日,胡乐国先生应上海植物园的邀请,赴上海参加由“海派盆最研究中心”举办的盆景操作示范表演。在短短的一天时间内,将原来釉缸种植的球状五针松改作成一盆具有较高欣赏价值的盆景作品。胡乐国大师为做好这次改作,他特意提前一天来到上海,挑选素材,精心构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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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管理是树木盆景造型的继续,它在不断地琢磨、不断地改进过程中,使得作品逐渐完善。树木总是要持续生长,原已完成的造型,总还是要随它的生长而变形。短者当年,长者一二年,又要对其进行整形、改作。这就是树木盆景是有生命的艺术品,是永远也完成不好的艺术创作的道理所在。盆景创作的艺术魅力和趣味性也就在于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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