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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种者对选育的植物新品种享有知识产权。育种者对不同状态的植物新品种享有不同的知识产权,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应采用不同的方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申请专利权保护,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的植物新品种可以申请品种权保护,经审定通过的植物新品种可以其他科技成果权保护,处于秘密状态的植物新品种可以技术秘密权保护。利用专利权和品种权、其他科技成果权保护育种者的品种权益,作者业已论述。本文仅就如何利用技术秘密权保护育种者的品种权益,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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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0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在<刑法>中却找不到与植物新品种权有关的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代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无法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严厉的惩罚.同时,也给司法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的法律适用带来诸多困难.文章从一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刑事案出发,在剖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探讨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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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介绍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的意义和植物新品种产权的性质、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的背景和目前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要点及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进展。并分析了植物新品种权在中国实施法律保护的难点和农业科研单位实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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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中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变迁研究的基础上,剖析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内容、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策略、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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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两业生产的不断发展.通过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的分析,对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总结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在法律位阶、保护范围、权利内容、保护期限、权利限制和禁止性规定等方面存在主要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从立法目的、扩大保护范围、拓展权利内容、延长保护时间、明确农民“自繁自用”含义,以及保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等方面,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法律位阶,全面加强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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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0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在《刑法》中却找不到与植物新品种权有关的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代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无法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严厉的惩罚。同时,也给司法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的法律适用带来诸多困难。文章从一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刑事案出发,在剖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探讨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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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国发展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对种业来说,谁掌握了植物新品种权,就意味着在国际种子市场竞争中占据了有利地位.本文详细阐述了印度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申请流程,总结了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特点,为中国种业在印度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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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山东农业大学陈学森教授等培育的“新世纪”、“红丰”两个杏新品种,分别获得国家林业局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和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这是国内首批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杏新品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新世纪”、“红丰”杏的品种权自2001年5月14日起生效,保护权限为2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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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与行政保护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文章从分析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的特点入手,探讨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的难点在于:植物新品种难于保密、易被窃取;生产(制造)过程简单,侵权行为很难被发现;发现侵权索赔难,处罚力度不够。因此,强调建立品种权人自我保护机制,建议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相应的审判标准,同时加强植物新品种的行政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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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维持年费制度下,品种权人的维持决策决定品种权生存状况,体现品种权有效保护期限,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维持制度的完善提供决策依据。基于中国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1997—201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授权和品种权事务公告数据,利用Kaplan-Meier估计、Cox-PH模型对植物品种权的生存函数和维持时间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植物品种权总体平均维持时间较短,不足法定保护期限的1/4;植物品种权维持时间的影响因素包括品种人类型、审查周期、共同品种权人、培育人数量,其影响程度依次降低;培育人数、有共同品权人对植物品种权维持时间有积极影响,审查周期对品种权维持时间有负向影响。国内外植物品种权生存函数不存在显著差异;种业企业和个人等私人部门的授权品种比农业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维持年限更长、生存比率更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维持年费具有筛选作用,可以过滤质量低、不具有经济价值的植物品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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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玉米品种保护现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可以维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种子产业化和发展现代种业,进而促进农业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通过分析中国玉米品种保护信息,掌握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在玉米(Zea mays L.)物种开展情况,并从知识产权角度了解中国玉米种业的现状。【方法】通过品种权公告等资料搜集、整理和校验,将玉米品种保护分为9种状态进行统计,最后汇总为一张表格代表了20年来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玉米品种信息。【结果】1999—2018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接受申请的玉米品种数为7 570个,获得授权的玉米品种数为3 609个,其中,申请的杂交种与自交系比例为1.33﹕1、授权的杂交种与自交系比例为1.88﹕1。截止到2018年年底,处于申请保护阶段的玉米品种数为3 060个,处于授权保护阶段的玉米品种数为2 448个,处于撤销申请阶段的玉米品种数为901个,处于终止阶段的玉米品种数为1 161个,其中,授权品种的审查时长平均为3.9年。1 340个单位或个人作为申请人提交过玉米品种保护申请,其中,种业公司和科研院所分别占65.0%和28.4%;739个单位或个人作为品种权人获得过玉米品种权保护,种业公司和科研院所分别占59.7%和33.9%;申请人和品种权人最多的省份均为北京市,江西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香港、澳门和台湾省没有出现申请人和品种权人。【结论】玉米是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和授权数量最多的物种。在时间上,玉米品种保护申请的变化趋势分为起步、平稳、井喷3个时期,玉米品种授权的变化趋势分为不稳定、高峰、低谷和稳增4个阶段;在空间上申请人和品种权人主要集中于东北、华北及黄淮海地区。申请和授权的品种类型虽然以杂交种为主,但自交系的重视程度在逐年提升。种业公司是申请人和品种权人的主体,但科研院所的平均授权效率最高。总体上,育种单位对玉米品种保护关注度有大幅提升但提交申请的品种质量有待提升,审批机构工作开展同时也面临量大、高效的需求,外国公司在中国玉米品种保护参与度有提升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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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部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规,该条例规定了品种权的归属、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等八个部分的内容.此条例主要围绕保障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展开,给予育种者充分的权利.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条例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阻碍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顺利地开展,也对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建议通过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法律位阶、增加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健全相关的权利内容与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等措施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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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植物安全的法律监管涵盖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经营与销售、进口与出口等方面。作物品种审定是农业转基因植物应用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监管手段,属于一种行政许可。对农业转基因植物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遗传资源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培育方法专利保护,农业转基因植物中的基因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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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调查山东省1999~200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和授予品种权的现状着手,在分析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阐述了山东省植物品种权申请和授权的特点,并提出了提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宣传、拓宽品种权申请领域和营造农业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等促进山东省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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