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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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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林业》2009,(6):10-11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29号),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
《绿化与生活》2009,(4):23-26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建设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3.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相似文献   

4.
《林业工作参考》2009,(2):84-85
第一条 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5.
浙江省是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省之一。2007年,在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的基础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林改的总体思路。浙江省各市县在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林权抵押贷款、规范流转、山林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现将有关材料刊登,供各地学习借鉴。  相似文献   

6.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云发[2006]19号)提出,从2006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其配套改革任务。目前,云南省的林改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特别是由于相当比例的集体林被划入生态公益林区、天保工程区、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三区”),这一部分林农的权益得不到完整落实,群众意见比较大。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林业厅和省委农办组织了3个调研组,对“三区”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鉴于“三区”问题在大多数省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现将云南省的调研报告予以刊登,供各地参考借鉴。[编者按]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毁坏林木罪。《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加急明电[1998]8号)要求对毁林行为数量巨大.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术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1991年10月17日法[研]发[1991]31号)中有关规定。毁坏林木,  相似文献   

8.
《林业工作参考》2007,(2):26-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更好地落实《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要求,现就办理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证明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积极研究探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对策,国家林业局与福建省人民政府、中央党校、中国人民大学于5月13—14日在福建省三明市联合举办了“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峰论坛”。来自全国人大、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大学、科研机构及林业系统的领导、专家、学者及改革的实践者,共计240多名代表,参加了论坛。论坛紧紧围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中心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专家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和侧面,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剖析,提出了带有突破性、创新性的独到见解,体现出很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给我们很好的启发、指导。现将有关专家学者的发言整理成文,集中刊发,以飨读者。[编者按]  相似文献   

10.
2013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权限和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通知》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2001年印发的《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就《通知》的理解与执行问题,笔者谈一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11.
2008年2月4日讯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大力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川委发[2008]1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改革,黑龙江省结合本省重点国有林区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总体方案》2017。方案要求,根据森林管护和培育的新职责、新任务、新要求,对各林业局域内下辖的林场(所)进行重新规划布局,部分林场(所)进行撤并整合,实施生态移民,从而减轻对森林资源的消耗。  相似文献   

13.
《陕西林业》2009,(1):4-6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搞好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试点工作经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14.
采挖树木、采伐“火烧枯死木”是否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这一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中均找不到直接的答案。目前,规定采挖树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下称《通知》),规定采伐“火烧枯死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范性文件则是《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下称《复函》)。  相似文献   

15.
《山西林业》2013,(2):6-7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2008年启动实施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合力推进,农民群众普遍参与,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到2012年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晋发[2008]24号)和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16.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6]6号)规定,“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各编限单位抚育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占用主伐森林采伐限额;人工林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占用同采伐类型的天然林森林采伐限额;其它各分项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相似文献   

17.
《林业工作研究》2004,(2):55-60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林业改革,加快我省林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18.
正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关于增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发布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协会各会员单位及分支机构、林产工业行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林科发[2015]127号)和《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经秘书长办公(扩  相似文献   

19.
2005年11月,辽宁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全省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随之全面展开。今年6月上旬,笔者随省、市林业部门深入抚顺市清原和新宾县就集体林权改革展开调研。结合抚顺地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本文拟就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义、内容、模式、配套政策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发表一些管窥之见,谨供各位同仁参考。  相似文献   

20.
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6]6号)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内预留一定比例的限额指标。并报国家林业局审定,以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他采伐限额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的规定,同时为有效调控我省各编限单位合理使用森林采伐限额和科学经营森林。以及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I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需要.我省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省级可预留年森林采伐限额35.6万立方米.占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237.5万立方米的1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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