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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4年年底,我村开发废弃地百余亩.全体村民以竞标形式进行发包.当时,村民李某中标3块地,承包期20年,承包费共计44800元.因为到了年底,村委会考虑到李某一下子拿出这么多钱有困难,当时没能及时签定承包合同,打算2005年春节过后,村里帮李某协调银行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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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1年,村民王守田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守田承包村里15亩土地,承包期为30年,每年交承包费1200元。2009年王守田因车祸死亡,其妻宋某继续经营这块土地。村委会以王守田去世,合同自动终止且宋某并非土地承包人为由,要求收回那15亩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这15亩土地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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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1年,村民王守田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守田承包村里15亩土地,承包期为30年,每年交承包费1200元.2009年王守田因车祸死亡,其妻宋某继续经营这块土地.村委会以王守田去世,合同自动终止且宋某并非土地承包人为由,要求收回那15亩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这15亩土地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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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一天,大李村王某将自家的谷子晒在谷坪上后进县城办事.在他走后天气突然发生变化,眼看就要下大雨了.邻居李某见状,赶紧通知王某家人收谷,但王某家中无人,李某见同村村民杜某的毛驴拴在一边,旁边还有杜某的木车一辆,便上前牵驴套车,主动将王某家的谷子装车收入谷仓,在收最后一车时,由于雨大路滑,毛驴一时失蹄将左前腿扭伤.后来,李某向杜某、王某说明情况,杜某要求李某承担毛驴的治疗费用,并支付一定的车、驴使用费,而李某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帮王某做事,这笔费用应由受益人王某承担.而王某则坚持认为,自己并未委托李某为自己收谷,李某的行为完全是其自作主张,与自己无关,因而表示不愿承担这笔费用.三方争执不下,杜某遂诉至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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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12):49-49
山西读者钱某咨询:2003年底,某村村委会1970年代将村办林场发包给我,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是否经过民主议定我不清楚,但我先后投入了大量的物力、财力、人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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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江苏宜兴市丁蜀镇溪头村许某2004年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10年的1.27公顷的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承包期内前5年承包费为每年每667平方米300元,后5年承包费为每年每667平方米400元。2010年,外地投资商想承包该片土地。村委会以该片土地被规划为现代农业示范园,要统一与投资商签订承包协议为由,令许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终止协议。而后村委会以承包费每年每667平方米600元的价格将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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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与刘乙原系夫妻关系,刘乙是刘甲与夏某之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刘甲在1999年11月与村委会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共承包土地4989平方米,承包方为刘甲及妻子夏某、儿子刘乙、儿媳陈某。2003年12月陈某与刘乙解除婚姻关系,但未提到土地的承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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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与刘乙原系夫妻关系,刘乙是刘甲与夏某之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刘甲在1999年11月与村委会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共承包土地4989平方米,承包方为刘甲及妻子夏某、儿子刘乙、儿媳陈某。2003年12月陈某与刘乙解除婚姻关系,但未提到土地的承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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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洁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2(3):23-25,28
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会引发赔偿问题,赔偿协议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赔偿协议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协议的性质、协议的当事人、协议的内容。赔偿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单务合同;死者的近亲属与被抚养人是权利主体,运输企业与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是义务主体,事故调查组不是赔偿协议的当事人;赔偿的数额应当由当事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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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08年8月10日6时许,原告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离现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某与王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的三轮摩托车的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赵某,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赵某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万元。一审中,被告王某、赵某拒收法院传票并拒绝到庭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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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和理论界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赔偿责任问题均无明确的规定和同一认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应是指行政机关维持现有的法律状态不变的一种行政行为。国家应当是侵权主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唯一承担者。行政机关不作为损害的赔偿义务主体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可以采用“金钱赔偿为主、改变原状为铺“的赔偿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