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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深感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题,现说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与发放《动物防疫法》第20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问题。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附具的相关材料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兽医主管部门就必须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如果该场建设得不合格呢怎么办?兽医主管部门是不是要把已经发出去的《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收回来,如果收回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因为《动物防疫法》规定:审查材料合格即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可没有规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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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深感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题,现说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与发放《动物防疫法》第20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问题。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附具的相关材料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兽医主管部门就必须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如果该场建设得不合格呢怎么办?兽医主管部门是不是要把已经发出去的《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收回来,如果收回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因为《动物防疫法》规定:审查材料合格即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可没有规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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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问题1.1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等场所应当符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而有些连锁店连最起码的冷藏设备都不全,只有一台小型冷柜,出售不完的肉品很难全部放进去;有的生熟肉不分;有的店内卫生情况太差,没有防蝇防尘措施;有的工作人员不穿戴工作衣、帽;甚至有的还与副食品、香烟等在同一柜台处销售。这种情况下,肉品卫生很难保证。1.2不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按照规定,连锁店必须首先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然后凭证,工商部门才能给予办理《营业执照》。然而,他们开业前往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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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名称问题《动物防疫合格证》从本质上来讲 ,它是一项行政许可类的证书 ,它是对申请人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允许其开业经营的一种资质的核准 ,而不应是对申请人的动物防疫状况是否合格的一种证明。目前《动物防疫合格证》中的“合格”一词不贴切 ,不能真实地反映这个证书的性质 ,而且“合格”一词只能说明静态的状况 ,而不能说明动态过程的状况 ,也就是说它只能证明申请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是在某个时刻 ,不能代表其在经营期限整个阶段都是合格的 ,使用《动物防疫合格证》这一名称容易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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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本期讲座前,先更正、说明二个问题:
(一)更正上期错误经读者提醒,在上期中出现2处错误,即上期提到“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第2处提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际应该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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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动物防疫政策主要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建场要审核,引进要审批,饲养要免疫,有病要报告,出栏要检疫,病死要处理。(一)建场要审核。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农业部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规定了饲养场、养殖小区在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具备动物防疫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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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执法,不断提高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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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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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商品蛋未被列入检疫对象 ,商品蛋的流通和销售不需动物防疫机构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目前 ,有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防止禽流感疫情传播 ,实行了准运证制度 ,规定商品蛋的销售和流通也必须经过检疫 ,同时还必须有动物防疫机构签发“非禽流感疫区证明”等。当商品蛋经营户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上述手续时 ,又被告知经营动物产品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申领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否则就不能从事商品蛋的经营 ,使经营家禽产品的行政审批、管理不断升级。上述事例是否证明一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领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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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出台政策,有关部门将对拟从事活禽经营的场所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即可经营活禽。北京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核发活禽的定点屠宰证,获得资质的场所即可经营活禽。此次出台的政策还包括:外埠活禽必须取得检疫合格证,并经市政府指定的27个检疫通道(指定路口)进入本市。用于屠宰的活禽必须直接进入活禽定点屠宰企业,用于饲养的种禽、雏禽必须直接进入符合防疫条件的养殖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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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互助县地处青海省东部农业区,全县共有21个乡(镇),294个行政村,7.8万农户,年生猪饲养量达40余万头,是全省养猪大县之一。本县双树乡双树村(乡政府驻地)屠户张某,自1996年开始,在自家后院搭建简易棚架,修建2间猪舍和安装锅灶后便开始为附近饭馆、肉铺等屠宰生猪,每头猪收取屠宰费10元,日屠宰2-5头不等。县检疫站派员对屠宰生猪上门检疫盖章。2000年张某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监督所当时在对其防疫条件未经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办理了《动物防疫合格证》。之后,张某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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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畜牧兽医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较多,有动物防疫监督,种畜禽管理、饲料管理、曾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多方面。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和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核发证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和规章都具体规定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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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经营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场实行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2.养殖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2)建立健全防疫制度。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第九条。(3)建立健全养殖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