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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工管理和乡(镇)电管站的隶属关系问题,是当前农电工作的一个热点,笔者想就此谈点看法。1 农村用电和管理现状1.1 农村乡(镇)电管站和村电工,实行乡政府和农电行业双重领导的弊病很多,由于行政与业务管理的分离,在实际工作中导致地方政府与行业管理部门的不协调,主要反映在乡站的人事调配、用电营业、财务资金支配等方面。业务工作电力部门想管管不到,乡政府能管管不了,造成农村用电管理失控,村电工自行其事,农民负担加重,也影响着农村电力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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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用电管理的地位越来越显得重要。如何做好这项工作,使农村用电面貌焕然一新,值得探索和研究。1 农村电工队伍的建设是关键 根据目前现状,农村乡(镇)设电管站,属总站的派出机构。村级配备1~3名村电工(绝大部分村为一人)。不少农村电工对在电费收取中的人情电、偷漏电视而不见,业务及文化水平偏低,年龄老化。因此,提高农村电工队伍素质是搞好村级用电管理的关键之关键。素质的提高,要按“四化”的要求,选拔有知识、有才能、肯吃苦、善管理的中青年担任村电工,辞退那些无知识才能、游手好闲的不称职电工。在报酬上,要把正常的工资补贴和劳务费捆在一起,严格按照规定考核分配发放。考核内容可包括安全用电情况、故障抢修、用电服务、抄表率、电费回收率、低压线损率完成情况等。在管理上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即由当地电管站负责业务管理、人员调配考核和报酬的发放,使电工队伍的管理做到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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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乡电管站是继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出现的群众性、乡(镇)管电组织,填补了农村电力设施自有产权管理的空白,对维护农村用电秩序,稳定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电气化事业,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站村民电费低于我省平均每千瓦·时0.65元,经1997年 4月份国家电力调价,我们仍然控制在 0.54元以内。 然而近来国税部门以辽宁省转发抄件为依据,对电管站固定资产、办公费、村电工工资、劳动保护、电工培训、线路设备、检修维护费、材料费、仪器仪表购置等统统视为增值税对象,而且要从1994年补收。这样一来,我们只好把村民电费做为税金转交,不然终日不得安宁,下面工作无法进行。 根据国发1990年12号《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和能源部能源农电1989年1286号《乡电管站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村用电管理的情况制定的《黑龙江省乡(镇)电管站管理办法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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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乡站”体制走专业化管理之路湖南省益阳电业局张晋斌一、借“三改”的机遇组建地县农电管理新体制。我区自1984年组建乡电管站以来,全区有207个乡(镇)都建立了电管站,并已初具规模,有一支4344人的乡村电工队伍,电管站在农村用电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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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瑞金市供用电事业迅速发展,达到了村村通电.但是,从去年以来,农村电价居高不下,大多数村照明用电都在每千瓦时1.20元以上,个别村甚至达到3元.农民抱怨说:“一度电,一斤油.”为扭转这一状况,年初,瑞金市人民政府组织水电和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下到全市21个乡(镇)场对农村用电管理和电价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从而出台了《农村用电管理和电价整顿工作的意见》.今年3月初,瑞金市人民政府批转了这一《意见》,并成立了农村用电和管理领导小组,具体安排低压线路改造,测算制定农村售电价格水平,协调指导水电管理站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招聘农电员.理顺管电体制,整顿管电机构,是该市抑制电价过高的重大举措.市里明确规定,农村低压电网由个人承包经营改为水电部门行业管理,在管理上实行“四统一”.即统一管理农村的供用电业务;统一管理农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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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撤销乡(镇)电管站,组建供电营业所 我市共有25个乡(镇),原乡(镇)电管站人员均由优秀农村电工组成,无乡(镇)政府委派人员和电力系统职工。1999年1月28 日,撤销了各乡(镇)电管站,设置供电所,接收原乡(镇)电管站资产,重新组建农村电工队伍,对农村用电工作实行行业统管。 我公司在原有基础上组建了10个供电所。其人员构成主要是两部分:一是公司系统职工,二是新招聘的农村电工。每个供电所配置5~7名系统职工,目前我市25个供电所共有系统职工171人,比体制改革前增加了30人。 乡(镇)电管站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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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国家电力公司于1999年11月24日发出国电农[1999]652号文,印发《供电所营销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规定。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国发回999]2号和国家经贸委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以及国经贸厅(1999)85号文件精神,减少农村供电中间环节,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开拓农村电力市场,进一步规范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所后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顺利进行,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供电所营销管理办法》、《供电所规范化服务规定)}、《供电所线损管理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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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能源部1992年11月5日发布、199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安全用电规程》是国家的行业标准,是法规体系中的规章,它规范了农村安全用电工作,对于搞好农村安全用电起了积极地作用。由于它属法规范畴,一旦发生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受害者起诉到法院,法院就拿该《规程》作为各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该《规程》有些规定不够严谨,如农村用电设施的产权关系不清,乡村电工的职责不当,农村触电伤亡事故责任的划分不妥,处理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组织不明,《规程》的适用范围不全等等。由于存在这些缺陷,在处理触电伤亡事故民事责任时,该《规程》往往成了乡(镇)农电站、甚至县供电局头上的紧箍咒,判乡(镇)农电站、供电部门承担民事责任,使供电部门的声誉、形象和经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应该亟需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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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内容 根据电力工业部水电农[1993]390号“关于制止农村用电乱收费的通知”文件精神,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应含以下五大内容: 1、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省电网目录电价;2、国家批准的燃运加价,电力建设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3、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批准的地方电力建设资金;4、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如变压器、10千伏线路、低压线路的运行维护费用和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5、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如变压器、10千伏线路、低压线路以及用户计量表计损耗电量的费用。 由于国家制定各省电网电价是根据用电性质而定的,因此,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分类亦应根据用电性质进行划分。现根据陕西目前农村用电性质情况举例说明。我省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分为以下六类: 1、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用电;适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如照明、家用电器用电等);2、非居民生活照明用电: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外的其他照明用电(如企事业单位办公照明用电和营业性店铺照明用电等);3、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