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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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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员同质型合作社与成员异质型合作社的共同点是成员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探寻每个成员利益最大化点的过程中,比较分析了2种不同合作社的市场势力效率.  相似文献   

2.
四论引导和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合作社"明晰产权关系"的要求,这是规范合作社发展的关键环节。事实证明,现实中一些合作社之所以发展不规范,根本原因就是产权关系模糊。有的名义上是合作社的,实际上属于某一个人、某几个人或者企业的,成员与所谓的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产品买卖关系。有的理事长个人或者联合少数成员投资了一个加工厂,或者养殖业合作社的饲料加工厂,明明和大部分成员没有关系,成员使用饲料也是购买(价格有可能低于市场价格),但  相似文献   

3.
为了解合作社成员的合作意愿,基于湖北省159个粮食类合作社成员的调查资料,对合作社成员的合作意愿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许多成员没有缴纳股金,也不愿意追加投资;多数成员都愿意接受产前产中服务,但不愿意与合作社签订订单;大部分成员不关心也不愿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大多数成员都不愿意承担合作社亏损。其原因主要是成员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合作社管理层缺乏信任;带头人素质有待提升;成员的边界游移现象普遍。为此,必须加大合作社法律法规普及宣传力度;规范运行机制;加快带头人培育;完善成员资格制度。  相似文献   

4.
从社员对合作社服务项目的观点、评价可以衡量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服务的成效。北京密云石塘路村是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早的地区,通过对合作社成员发放问卷、深度访谈和个人观察的方式,发现合作社在培训、指导经营管理、统一供应床上用品等服务方面有明显成效,同时在宣传和分配客源方面存在不足。石塘路村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在培训、指导、规范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的同时,应该加大营销力度,并注意公平,兼顾社员之间利益。  相似文献   

5.
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梅 《安徽农业科学》2008,36(5):2157-2158
从合作社成员资格、合作社联合社两方面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评析,指出其不足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该法。  相似文献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在立法上并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采用文献研究法并结合部分地区的相关政策,研究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法定化与自治化标准之间的争议;分析认为应当采用法治与自治相结合的界定标准,从形式上明确成员资格的范围、取得、保留及丧失等情况;落实地方在实践中应遵循的成员资格界定原则,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路径。  相似文献   

7.
<正>近年来,新乡市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完成3个城中村、3个农村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第二批农村社区试点的改革工作也已进入收尾阶段。整体来看,全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存在问题(一)成员资格界定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进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基本条件,事关农民群众最直接的利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中的核  相似文献   

8.
美国有限合作社与中国农民合作社有相似的制度设计思路,即合作社内部引入惠顾者之外的其他类型成员。美国有限合作社引入外部出资者成为正式成员,出资者的权利受到限制,试图既调动外部出资者的积极性,又保持惠顾成员的主体定位。现实中外部出资者不能接受权利受到限制,有限合作社的合作社性质不被认可,有限合作社实践不成功。中国农民合作社制度设计中引入服务提供者成为合作社正式成员,设想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实际结果是服务提供者占有控制地位,制度设计难以执行。通过两种合作社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到几点启示:第一,合作社中引入多种类型成员值得商榷。第二,制度设计已成为中国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障碍。第三,不同类型利益相关者间的多要素合作由合作社之外的企业制度承载。  相似文献   

9.
编读往来     
问题一:为什么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必须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这反映了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一方面,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另一方面,成员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的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包括交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具体的交易情况要记载在成员账户中,作为分配的依据。如果成员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或者不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以及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其他服务,合作社就不会有效益,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最主要依据,是合作社产生盈余的最主要来源,盈余应当主要根据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相似文献   

10.
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核心问题。可分配盈余需依据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进行分配和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当前在合作社发展实践中,合作社盈余分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和不足,围绕完善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发挥服务成员,增加农民收入这一目标,笔者进行了相关调查和思考。  相似文献   

11.
王祥军  吴兴国 《甘肃农业》2005,(11):149-149
现实中,因为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引发了很多争端,这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了很大的隐患。本文对集体所有权主体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标准、取得时间、丧失及司法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为了解决合作社在发行债券方面的特殊问题,澳大利亚在法制层面的另一个解决方式就是引入Cooperative Capital Unit(CCU)制度。CCU是合作社发行的一种利益权证,是基于合作社资本而不是股金的一种利益。这就意味着持有CCU的人并不享有成员的一切权利。CCU可以被看作权益,也可以被看作负债,它很灵活,发行时可以视为与优先股具有同等特征。合作社必须制定管理CCU的专门规则,规则中要将国家合作社法中的最低要求都包含进去。规则中还必须指定不同等级CCU持有人所享有的其相关事务的投票权——是“一股一票”还是“一人一票”,明确不同CCU的权利内容,以及接收会议通知和信息的权利等。CCU持有人在合作社中没有投票权。  相似文献   

13.
问题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它是合作社间共同的法律行为,以合作社间订立合并协议为基础,由准备合并的各方法定代表人以各自合作社的名义,就合并事宜达成协议,并依据该协议进行。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并协议,要事先经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合并各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否合并由拟合并的合作社自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同自己合并,否则合并无效。合作社合并以后,原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不会因合作社合并而丧失,将转为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合作社的成员,但自愿退社者除外。  相似文献   

14.
新年伊始,浙江大红袍水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冯普德自然有新的打算。他计划,合作社新建的水果深加工工厂,成员股份不变,但治理结构要按照公司方式运作。大红袍合作社,现有成员173名,入社股金156万元,生产基地5200亩,年产枇杷2500吨。单从数字来看,这个合作社也没有什么出奇之处,但是“业内”人士又有几人不知,这就是全国首家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相似文献   

15.
一、存在的问题 (一)合作社管理者及社员缺乏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 合作社负责人一般都是由种养殖大户担任,财务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出于降低费用考虑,有些合作社的会计由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社员兼任.由于其缺乏专业知识,可能对财务会计制度不理解或误用,从而导致错误会计信息的产生.合作社的成员普遍缺乏财务知识,难以看懂公开的合作社财务信息资料,无法辨别其真伪,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16.
基于普通成员视角的农民合作社剩余侵蚀及成因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近年来,剩余侵蚀已成为农民合作社健康成长、规范发展的掣肘,探索剩余侵蚀现象并寻求农民合作社可持续发展之策,对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基于收入分配理论和产权理论,利用甘肃省农民合作社实地调查数据,采用Logit回归模型,从普通成员视角分析了甘肃省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剩余侵蚀现象及其形成原因。结果表明,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剩余侵蚀现象,主要有:20.83%的普通成员表示没有得到二次盈余返还,30.63%普通成员表示从未行使表决权,还存在私自占有交易佣金、挪用盗用合作社资产和为他人担保等损害普通成员的利益的现象,比例分别为20.63%、18.96%和34.79%。普通成员与合作社的关系、是否入股和加入合作社的目的对剩余侵蚀有着显著影响,普通成员对合作社运营管理关注度不高、重视度不够、参与度不足,无法形成有效监督,导致合作社剩余被管理者侵蚀。因此,政策应加强引导完善分配制度,明晰内部产权归属,强化社会服务功能,以提高对合作社的认知水平,保障普通成员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损害合作社利益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损害合作社利益的违法行为包括:(一)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相似文献   

18.
陈焱  阮敏  强昌文 《安徽农业科学》2010,38(28):15956-15959,15963
从“股份合作制土地流转模式”、农村集体、集体成员成员权等相关概念的法律界定出发,说明股份合作制土地流转下农村集体成员成员权保障的必要性。在成员资格界定方面,胎儿、外嫁女、入赘婿等部分成员权益得不到保障;在权益保护方面,成员的部分权益得不到保障,集体成员个人股权权能不完全,基于股权而产生权益不足、不均、不稳定、不及时;基于主客观两方面原因,成员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民主管理权被淡化甚至被剥夺,基本生活难以得到切实保障。提出应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经营的社会保障机制,一是将拥有土地并以土地入股股份合作社和未参与土地流转的成员都纳入保障对象;二是在土地流转环节,明确土地流转补偿标准、成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三是社会保障基金账户的资金由成员个人、土地使用方(股份合作企业)、政府共同缴纳;四是基金运作要注重保值增值及安全管理问题。  相似文献   

19.
邓军蓉  祁春节 《湖北农业科学》2013,52(1):213-215,218
基于湖北省X柑橘合作社的调查资料,对合作社普通成员投资意愿不强的原因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合作社普通成员投资意愿不强主要原因有:对内部人控制的合作社不信任;农户合作意识淡薄且厌恶风险;加入合作社后增收不明显;务工收入在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大.为此,提出应重视合作社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合作社扶持力度、完善农业保险体制与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和规范合作社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规范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上水平的必要条件,也是合作社自身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经过全体成员充分协商制订的规范化制度,既能保证"能人大户"的积极性,也能保证普通成员的利益,是合作社凝聚力提升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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