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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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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意义和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入手,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得失。  相似文献   

2.
由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规定》共26条,界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规范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和合并、分立、解散的程序,重申了集体经济组织与党组织、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强化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管理,细化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严格了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不明确,造成大量纠纷发生,影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进展。笔者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现状作为研究对象,整理调研结果,浅析现实中解决纠纷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上应加速立法进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司法救济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现行立法并未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定标准,立法缺位与司法失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裁判标准不一,甚至影响到该类型纠纷案件的受案与审理。本文以搜集整理的123份裁判文书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裁判规则为样本,管窥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裁判争点与诱因,评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立法与司法现状,进而提出弥合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裁判标准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5.
<正>确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资格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中的资产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由农民民主确定,确定成员的领导小组,确定确认成员的时间、标准和程序,由群众民主协商决定。新加入的成员家庭人口自然不能成为集体成员。通过法律程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并参照法律和经济常识两个标准的,依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取得成员资格。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也应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相似文献   

6.
<正>近年来,新乡市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完成3个城中村、3个农村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第二批农村社区试点的改革工作也已进入收尾阶段。整体来看,全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存在问题(一)成员资格界定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进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基本条件,事关农民群众最直接的利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中的核  相似文献   

7.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前置性条件。当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的矛盾和纠纷较多,谁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是定纷止争的关键所在。本文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的理论阐释,分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的现状,提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的相关制度设计,并以广东省南海区为例实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研究表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问题需从集权与分权、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国家法与习惯法、关系产权四个理论视角,深入分析界定前的现实、界定中的成本和界定后的效果。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需由国家及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来完成。争议较大、带有普遍性、外部性很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问题由国家通过制定基本标准来界定,由于信息问题难以界定的或界定成本很高的问题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制定具体标准来界定。广东省南海区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成功实践表明,国家及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可行和有效的。  相似文献   

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一直是成员权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存在的系列陈旧问题,如认定主体不明确,认定标准不清晰,司法救济范围不统一等,在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等乡村振兴背景下推出的政府政策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对于成员资格认定提出的具体要求,笔者认为可从成员资格认定主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以及司法介入程度三个方面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9.
宅基地"三权分置"将继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解绑,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提供法理基础。外嫁女作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村民自治规范和家户观念的影响,使其在宅基地使用权上的继承权益容易受到损害。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对外嫁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益保障优势,提出在构造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同时,通过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再造、向外嫁女适当倾斜的宅基地规则原则确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嫁女特殊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规则的明确、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司法救济机制,重构外嫁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益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0.
近期亮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对《草案》的修改及成员资格认定的制度构建进言献策,通过梳理《草案》的具体规定,从农村土地的基本社会保障功能、成员与集体的财产关系、集体的自治职能三大逻辑起点出发,进行相应的规则检视,提出三点意见:第一,应当从不同方面落实完善基本生活保障核心认定标准;第二,完善程序规定以落实集体自治职能,建立健全成员代表机制,使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得到表决结果进一步合法化,尝试建立分层制;第三,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考虑灵活变动成员以调整土地权益,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需要,是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明确成员身份界定应秉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依据合法、完善的操作程序对成员进行身份界定,妥善对待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的几点注意事项,这些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慎稳、有序的开展具有良好的奠基作用。  相似文献   

12.
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案例比较分析法,以试点地区为基础,结合学术界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主流观点,对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标准进行梳理和研究。分析认为,研究大多以户籍因素、户籍因素+权利义务因素、户籍因素+土地保障因素等条件为主要认定手段,而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主要以“认定到人,按户实现”的原则执行。结果表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应充分考虑户籍因素+土地保障因素,农民是否履行权利义务为辅,并且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遵循集体组织自治原则;宅基地资格权应采取“按人认定,按户实现”的形式展开;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应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的进一步细化,把握宅基地资格权的保障要求,杜绝突破红线,对有效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探讨了村民资格与村民待遇问题,指出村民资格是指农村居民具备某一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从而具备享有该组织内部权利与履行相应义务的条件。与其紧密相关的村民待遇包括自主管理权和经济分配权两个方面。村民资格的确认以村民自治为原则,同时应赋予成员以行政(、准)司法等救济途径。认为村民资格的确认应综合考虑户籍、住所、成员权利义务、自治权等各种因素。  相似文献   

14.
维权背景:怎样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许多人并不清楚,由于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基本前提,是解决农村集体与个人利益分配纠纷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也是确权登记工作中普遍遇到的难题。当前,我国法律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仅包括《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民法总则》第五十五条等,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村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  相似文献   

1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近几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农村人口流动、户籍变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数量与结构变动频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环境日趋复杂。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立法标准、司法实践、理论研究和地方实践方面的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分析,有助于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进程。  相似文献   

17.
对浙江省唯一的全国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德清县进行分析,解析其在试点近两年来的经验与成效,特别是以落实"八项制度创新"为抓手,赋予农民"六项权能",逐步明确了产权关系,规范了运行机制,建立了交易平台,激活了抵押功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德清模式"。通过剖析"德清模式"的措施和经验,总结经验和成效,为我国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提出对策。针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合理设置并妥善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静态管理"模式完善股权固化改革;赋予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构建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村级经济组织经营机制;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逐步缩小集体福利分配的范围;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拓展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试点。  相似文献   

18.
陈焱  阮敏  强昌文 《安徽农业科学》2010,38(28):15956-15959,15963
从“股份合作制土地流转模式”、农村集体、集体成员成员权等相关概念的法律界定出发,说明股份合作制土地流转下农村集体成员成员权保障的必要性。在成员资格界定方面,胎儿、外嫁女、入赘婿等部分成员权益得不到保障;在权益保护方面,成员的部分权益得不到保障,集体成员个人股权权能不完全,基于股权而产生权益不足、不均、不稳定、不及时;基于主客观两方面原因,成员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民主管理权被淡化甚至被剥夺,基本生活难以得到切实保障。提出应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经营的社会保障机制,一是将拥有土地并以土地入股股份合作社和未参与土地流转的成员都纳入保障对象;二是在土地流转环节,明确土地流转补偿标准、成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三是社会保障基金账户的资金由成员个人、土地使用方(股份合作企业)、政府共同缴纳;四是基金运作要注重保值增值及安全管理问题。  相似文献   

19.
自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国家先后在立法、司法等层面采取了诸多措施,但成员的资格认定标准、成员权体系以及成员权救济途径仍存在问题。《民法典》的出台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地位,此举不仅为战略目标实现提供可行的组织保障,而且为现存的成员权纠纷提供解决途径。尽管如此,在理论和实践上,特别法人制度的构建仍存有不足与分歧,如何对其进行完善仍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20.
梁红华 《安徽农业科学》2021,49(18):258-261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包河区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目标任务,落实各项工作部署,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分析了包河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做法,调查中发现仍存在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一、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内生动力不足、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感不强等难题.归纳得到几点启示:加强组织领导是改革成功的必要基础,尊重群众意愿是改革成功的基本底线,坚持试点先行是改革成功的重要路径,坚持规范操作是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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