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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1997,(1)
第一条为加强对饲料行业的管理,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维护生产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和饲料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饲料包括饲料原料、饲料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本办法所称饲料原料,是指用来生产饲料产品,以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物质。本办法所称饲料产品,是指通过工业化生产手段生产,作为商品销售的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等产品。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不含饲料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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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百克产品性状及使用说明理化性质黄色粉末,本产品采用食用香精油和有机酸为原料,经特殊载体均匀吸咐而成。主要成份食用香精油、有机酸。功效作用本产品经气化形成气雾,强烈抑制霉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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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03,(1):30-31
<正> (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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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05,(2):32-3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