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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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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福荣 《动物保健》2006,(9):20-21,27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于1995年4月17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制订并以第29号令发布。1998年12月22日修改并以第88号令发布,现在又经历了近8年时间,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广告法》于1994年10月27日出台并于1995年2月1日实施之后,国务院一直未制订新的《广告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2.
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发布实施《兽药广告审查办法》令。 《办法》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广告,包括企业产品介绍材料等,均应按照《办法》进行审查。 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兽药广告进行审查。利用重点媒介发布《办法》规定的兽药广告,以及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相似文献   

3.
正(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第一条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第三条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相似文献   

4.
《中国兽药杂志》2005,39(5):54-54
项目名称:兽药广告审查。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学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兽药管理条例》;3.《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1995年颁布);4.《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1995年颁布)。  相似文献   

5.
在新《兽药管理条例》和与之配套的这两个《办法》中,将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权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收到农业部,明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由农业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核发,同时取消兽药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只保留兽药国家标准,并删去了兽医医疗单位可以配制兽药制剂的规定,以确保兽药质量,防止出现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相似文献   

6.
当前,兽药广告已成为众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宣传推销产品的常用方法,兽药广告审查数量不断增长。本文对计划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查申请材料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旨在为规范兽药广告、营造健康用药环境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正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地方实施的对农业部负责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批初审行政许可事项。为切实做好取消后的贯彻落实及后续衔接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  相似文献   

8.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于2004年11月24日签署发布第44号令,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11月15日发布施行<兽药注册办法>.  相似文献   

9.
加强进口兽药监督管理,对保证进口兽药质量、规范进口兽药市场、打击非法走私进口兽药、确保食用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体健康,特别是对保护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和国家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正>【本刊辑】据四川畜牧兽医杂志2016年1月7日报道,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新兽药广告审查标准。规定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发布广告。兽药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  相似文献   

11.
<正>(接上期)情况不予受理;验收时发现以上情况,不予验收。申请验收的企业要准备好验收前半年内生产的有效证明,如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检验记录等。)七、相关补充说明第二十条兽药生产企业申请验收(包括复验、原址改扩建和异地扩建)时,可以同时将所有生产线(包括不同时期通过验收且有效期未满的生产线)一并申请验收。第二十一条对已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后新增生产线、部分复验并通过验收  相似文献   

12.
《湖北畜牧兽医》2005,(6):56-56
动物源性食品诸如肉、蛋、奶、水产等产品中兽药残留问题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日趋严重。为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监控兽药的安全性,规范兽药研制活动,农业部出台《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农业部负责全国新兽药研制管理工作,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进行审批。  相似文献   

13.
<正>(接上期)三、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资料的审查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申请资料技术审查。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或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通过审查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要注意的是,这三个时限是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退回申请  相似文献   

14.
正(上接第6期)(二)撤销文号的规定《新办法》第二十八对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主要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改变组方添加其他成分的;二是除生物制品以及未规定上限的中药类产品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50%以上,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20%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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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上接第5期)(三)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1、生物制品类兽药。根据《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外的生物制品类(即非本企业研制、非转让产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除提供共性资料外,还应当向农业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菌(毒、虫)种合法来源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各一式一份。提交的样品应当由省级兽药检验机  相似文献   

16.
<正>验证工作程序包括提出验证要求、建立验证组织、完成验证方案的审批和组织实施。制定的验证方案应与验证目的要求相一致。验证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验证目的、要求、质量标准、实施所需的条件、测试方法、判定标准、时间进度表等。应按验证方案和工作程序进行验证,并按规定记录。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写出验证报告。验证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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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正为适应新形势,增强可操作性,农业部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版于2015年11月17日经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把现行办法简称《原办法》,修订后的办法简称《新办法》)。为便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贯彻执行,现对《新办法》进行解读。一、该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原办法》自2005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10个年头。《原办法》在保证兽药  相似文献   

19.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农业部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月21日以第7号部长令发布,并于2010年5月1日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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