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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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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牧、渔)业厅(局)、化工厅(局)、商业厅(局)、卫生厅(局)、环保厅(局)、林业厅(局)、社队企业局、农科院、有关院校、各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及各位委员、各农药厂: 现将《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及会议讨论的有关规定(见附件)转  相似文献   

2.
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农(农牧渔)业厅(局)、农药厂、农药研究所、化工研究所: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推动农药登记工作,研究制订国内农药登记具体办法,农牧渔业部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局、站)、农药生产企业和相关试验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切实做好农药登记申请和审批工作,现就<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  相似文献   

4.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四目至二十七日农牧渔业部农业局和化工部化工司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国内农药登记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商业部、卫生部、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各省、市、区化工厅(局)、部分省、市、区农(农牧渔)业厅(局),重点农药厂,农药研究单位的代表共84人.与会代表认真学习农药登记有关文件,畅谈了我国农业和农药生产的大好形势,对农药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一了认识.经过讨论,补充和确定了农药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局、站)、农药生产企业和相关试验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切实做好农药登记申请和审批工作,现就《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  相似文献   

6.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农牧渔业部农业局和化工部化工司在北京联合召开了第二次国内农药登记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农(牧、渔、林)业厅(局)、有关农药厂和农药研究单位的代表,商业部、卫生部、林业部、国家环保局也派人出席了会议,共计92人。 会议总结了一九八三年十月第一次国内农药登记工作会议以来国内农药登记工作取得的成绩,交流了经验,研究制定了一九八五年完成农药老品种登记工作的具体措施。 代表们认为,自一九八三年初,化工、农业、商业等部门坚决贯彻国务院停产六六六、滴滴涕的决定以…  相似文献   

7.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七日至九日,由农业、化工、卫生、环保、商业、林业六部(局)及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农药专家共同组成的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在郑州市召开了第三届第三次全体会议.有29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期间,委员们听取了第三届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工作报告;评审了一批申请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听取了“有关实施《预先通知同意(PIC)》国内外动态”的介绍;并对农药登  相似文献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为了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的管理农药登记试验报告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是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提  相似文献   

9.
通知     
化学工业部化工司、农业部农业司于1990年2月19日以(90)化化工字第22号文发出“关于做好农药登记与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发放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 一、凡国内首次投产的农药须先申请办理农药登记,待审查批准取得农药登记证后,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后,才能生产、销售和使用。  相似文献   

10.
由农业、化工、卫生、环保、商业、林业、商检等部(局)及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38名农药专家组成的第四届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于1992年10月12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总结了历届评委会工作情况。十年来在各部(局)的重视和支持下,委员们的共同努力下,农药登记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国内农药登记总数已达1786个,占产量的90%、产品数  相似文献   

11.
第一条根据《农药登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化工部科技局、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保局、商业部农资局、林业部森保司、农牧渔业部农药检定所分别为化工部、卫生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商业部、林业部、农牧渔业部对申请登记农药进行审查的工作单位。  相似文献   

12.
正《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化了农药登记试验管理,规定登记试验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进行。农业部规章《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等配套规定相继以农业部公告形式公布施行,使得农药登记试验及试验单位管理驶入法治的新轨道。对于这一新的制度安排,以下从  相似文献   

13.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中国联合举办的加强农药管理研讨会于1989年10月9日至13日在北京举行。FAO亚太地区项目官员、联邦德国、美国、马来西亚的专家和我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部分委员、部农药检定所和地方农药检定所(室)及部分地方化工厅(局)的代表,共51人参加了会议。  相似文献   

14.
自1982年以来,我们为了贯彻执行由中央六个部委颁发的《农药登记规定》,组织全国农业、环保、化工、卫生、中科院等部门的科研和高等院校50多个单位对申请登记的农药进行了残留试验研究工作。这项工作严格按《农药残留试验准则》进行,包括田间试验(消解动态试验、施药量、施药次数、施药方法、  相似文献   

15.
第二届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是根据《农药登记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于1986年1月由农业、化工、卫生、环保、商业、林业部门委派的36名农药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其任务是对申请品种登记的农药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并对我国农药管理的方针提出建议。任期三年,至1988年12月第二届委员会任期届满。第二届委员会三年召开了三次全体会议,八次主任委员会议,在此期间四个专业评价组(卫生毒理、环境、药效残留、生产流通)都开展了活动。  相似文献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厅(局):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维护农民利益,制止近几年来市场上经常发生的经销假冒伪劣肥料、农药、种子等行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0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肥料、农药经营单位的登记管理,把好核准登记关。凡从事商品性肥料(含叶面肥.拌种肥,土壤调理剂,微生物肥料.有机、生物肥料等,下同)、农药(含杀虫、杀菌、除草、杀鼠剂,植物生长调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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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 我部于2005午7月15日以第517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农药行政许可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范了农药登记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为贯彻落实公告的规定,进一步搞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为进一步提高农药登记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突出审批重点,强化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材料受理(一)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农药续  相似文献   

19.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文件农药检(环毒)[2007]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站),各有关试验单位:为了适应农药管理形势发展的需要,促进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提高我国农药登记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工作,保证农药登记环境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管理办法》(农业部37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已承担和申请承担的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进行资质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为了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0]7号)的规定,我部决定对农药临时登记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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