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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一个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的概念,明确公益诉讼的范围是建立各种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已基本界定,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应作严格限制,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也应有明确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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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进行的修改在我国创设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对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有重要意义。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显著,存在着对于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导致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狭窄;起诉主体资格标准过高等问题。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就要界定公共利益,扩大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的范围;适当放宽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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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我国出台了新《行政诉讼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立起来,明确了提起诉讼的主体仅限于检察机关。其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不仅与案情认定密切相关,也影响着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同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影响巨大。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私益诉讼的一种补充,有其独有的特点,无法完全适用传统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因此对其举证责任相关规定仍然有待探讨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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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的产生具有深厚的历史土壤和充分的现实需要。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始终秉承着以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先的理念,并且非常重视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但是近年来行政机关的不积极合法履行职责或是直接不作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被频频侵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发展成为各界关注的内容。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为将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细化发展提供依据,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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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中,起诉资格、举证责任和立案管辖等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是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仍处于争论颇多的阶段。虽然我国有关环境的法律对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规定还较模糊,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关系到法官作出何种判决和责任人如何承担责任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和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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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这一诉讼制度的建立是我国通过立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实践,是我国追寻生态法制建设的通道。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施行迄今已四年有余,新法的颁布和实施给环保公益诉讼带来了积极的变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逐步完善,但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还要借鉴国外一些优秀的理论,取其精华,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成功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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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有力司法途径,却未将公民纳入原告资格中,不利于切实解决环境问题。本文借鉴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根据我国国情,认为应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对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保障提出了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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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环境保护的关注度增加,我们应该正确地面对环境问题不断严重、公众维护自身权利意识日趋加强的挑战,并积极创新探索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的合理机制,让环保事业在法制的保护下更好地发展。环境公益诉讼,是当今为解决环境问题制定一个合法的法律程序,这个制度是一个全新的社会法律制度。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许多阻碍,根据我国法律,起诉主体必需与自身的利益有联系,这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诉讼主体的主体地位。本文最先讲解了环保NGO的基本问题,并通过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建议,以此来解决我国环保NGO的不足。除此,也借鉴了美国和德国关于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起诉资格的实践。通过这些分析,希望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贡献出有益的解决方案,使环保NGO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己,为我国环保事业贡献力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