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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运输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我国森林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行为。我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调拨的木材除外。”即从林区运出木材时,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该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从木材起点到终点全程有效.随货同行。我县是南方林区重点林业县,近年来,无证运输木材行为居高不下,从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来看,每年办理无证运输木材案件占案件总数的近40%,而且有上升的趋势。笔者对无证运输木材行为的认识作如下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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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业行政案件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县(市)林业局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收购无证木材的案件进行处罚存在多种情况:一是以收购无证木材定性处罚:二是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收购无证木材,没有交纳林业规费,按《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5条第4款规定作补交林业规费处理;三是以非法经营木材定性,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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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1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颁布的《湖南省林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无证运输木材或者运输无证木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木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没收木材价款和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然而,今年元月,我省某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第39条对一起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当事人不服,以《条例》第39条之现定与《森林法》相抵触为由,向当地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无证运输木材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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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运输)、收购、代为销售无证木材行为中的无证木材是指采用抢劫、盗窃、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手段所得来的木材,这些木材俗称无证木材或者非法木材。上述行为的处理,在适用法律、法规时比较复杂,实践中不好操作,学者们也众说纷纭。本文试就上述行为的处理和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同行们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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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原《森林法》第四十二条对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了处罚措施。相比于原森林法,本条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了对变造、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违法行为的形式由“买卖、伪造”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租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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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原《森林法》第四十二条对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了处罚措施。相比于原森林法,本条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了对变造、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违法行为的形式由“买卖、伪造”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租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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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林区运输、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以及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林木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读者认为,根据森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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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批准制度(第34、40条)执行这一制度 ,主要明确以下4个问题 :1 这是根据森林法第36条的授权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即“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 本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②经批准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包括木材运输证、木材进口证明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林木采伐的证明等等。③界定了木材含义(包括原木、锯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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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加强对木材和运输木材行为的监督管理,是实现保护林木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此《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做出专门规定。但是,在执法实践中,本条规定已不适应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的要求,以至于有法难依,其可行性受到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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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政府的通知精神,从每年10月开始,郧西县正式进入林木采伐期。林木采伐进入忙季后,木材交易市场开始繁忙,同时也是盗伐林木、无证运输、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时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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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县林业局于5月中旬至8月初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林业“四无”活动,抽调林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尝叨多人组成6个组,对全县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行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无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所查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该县这次整治行动,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挂政发[lop〕143号文)精神和新森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