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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无证运输木材行为是指违反我国森林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行为。我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调拨的木材除外。”即从林区运出木材时,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该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从木材起点到终点全程有效.随货同行。我县是南方林区重点林业县,近年来,无证运输木材行为居高不下,从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来看,每年办理无证运输木材案件占案件总数的近40%,而且有上升的趋势。笔者对无证运输木材行为的认识作如下分析:  相似文献   

2.
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中心站,负责乡(镇)林业工作。”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业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三、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无运输证件以及使用过期运输证件,或者使用涂改的运输证件运输木材…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规定,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区和重点产材县(市)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林区和重点产材县(市)以外的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以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木材。第三条管理部门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  相似文献   

4.
在林业行政案件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县(市)林业局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收购无证木材的案件进行处罚存在多种情况:一是以收购无证木材定性处罚:二是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收购无证木材,没有交纳林业规费,按《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5条第4款规定作补交林业规费处理;三是以非法经营木材定性,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5.
1998年3月,鄢某雇车从沉陵县杜家坪乡装运无木材运输证件的杂木地板(坯料)10.3744立方米至官庄镇老街村,被群众举报,官庄林业站将其予以没收。鄢某不服,向沉陵县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定性不准,被法院依法撤销。尔后,流陵县林业局对本案进行重新调查,依据《湖南省林业条例》第39条之规定,再次对鄢某作出没收无证杂木地板的林业行政处罚。都不服,亦再次起诉。沉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①原告无证运输木材是~种违法行为;②《湖南省林业条例》与《森林法》相抵触;③《湖南省林业条例》作为地方法规,设定对无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相似文献   

6.
1993年11月1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颁布的《湖南省林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无证运输木材或者运输无证木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木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没收木材价款和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然而,今年元月,我省某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第39条对一起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当事人不服,以《条例》第39条之现定与《森林法》相抵触为由,向当地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无证运输木材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适…  相似文献   

7.
窝藏、转移(运输)、收购、代为销售无证木材行为中的无证木材是指采用抢劫、盗窃、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手段所得来的木材,这些木材俗称无证木材或者非法木材。上述行为的处理,在适用法律、法规时比较复杂,实践中不好操作,学者们也众说纷纭。本文试就上述行为的处理和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同行们商榷。  相似文献   

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林业厅发布施行,这为加强我区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执法依据,我们要组织实施,坚决贯彻执行,依法加强对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当前,我区木材流通秩序混乱,无证运输木材和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大量经营木材的“四无”单位(即无专业检验人员、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符合规定的专用设备)的存在,扰乱了木材市场的经济秩序,坑害了国家和消费者;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自身利益,深入林区伪造运单,无证运输;有…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森林法规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非林区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或者造成相当于二立方米木材、一百株幼树以下损  相似文献   

10.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原《森林法》第四十二条对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了处罚措施。相比于原森林法,本条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了对变造、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违法行为的形式由“买卖、伪造”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租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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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原《森林法》第四十二条对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了处罚措施。相比于原森林法,本条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了对变造、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违法行为的形式由“买卖、伪造”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租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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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林区运输、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以及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林木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读者认为,根据森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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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批准制度(第34、40条)执行这一制度 ,主要明确以下4个问题 :1 这是根据森林法第36条的授权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即“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 本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②经批准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包括木材运输证、木材进口证明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林木采伐的证明等等。③界定了木材含义(包括原木、锯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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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颁布《违反森林法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如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反森林法规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处理。第三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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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发[1987]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的木材运输证件,林业部最近对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一、林业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自1989年10月1日起使用,由省、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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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加强对木材和运输木材行为的监督管理,是实现保护林木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此《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做出专门规定。但是,在执法实践中,本条规定已不适应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的要求,以至于有法难依,其可行性受到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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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问:护林员由谁委任?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答:按《森林法》第十六条规定,有林地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护林员,负责本单位的护林工作,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委任。委任护林员的单位,应发给统一的证件、标志。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有:(一)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发动群众订立护林公约。(二)巡护森林,做好入山人员的管理工作。(三)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四)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对违反破坏森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护林员应当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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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政府的通知精神,从每年10月开始,郧西县正式进入林木采伐期。林木采伐进入忙季后,木材交易市场开始繁忙,同时也是盗伐林木、无证运输、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时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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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县林业局于5月中旬至8月初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林业“四无”活动,抽调林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尝叨多人组成6个组,对全县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行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无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所查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该县这次整治行动,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挂政发[lop〕143号文)精神和新森林…  相似文献   

20.
为了切实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发[1987]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的木材运输证件,林业部最近对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一、林业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自1989年10月1日起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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