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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收取原则、计提比例确定及收取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各试点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取的模式提供了思路。本文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说明为基础,结合各试点的实行情况,对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收取基准、测算依据、划分依据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增值收益调节金制度的改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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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政策、法律双层面的指引下进入市场,基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产生土地增值收益。在我国试点地区改革中,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的不确定性、《暂行办法》对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来源的不周延以及不完善的分配监督机制,导致各试点地区收益分配制度的构建各异。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需要明确分配权利来源,理清各分配主体、客体界限及范围,制定科学、协调的调节金征收及分配比例,以期建立合理长效的增值收益分配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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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的产生及理论界的基本主张,分析了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建议: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归公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增值税收体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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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中国“三块地”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作为产权交易主体将本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入市交易,不仅能充分享受土地增值收益,对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也具有重要意义。入市收益分配机制关系到参与主体利益,对改革推进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本研究基于贡献分配理论,以贵州省湄潭县调整入市为例,综合考虑各主体的贡献度以及入市土地用途,测算各类用地能带来的增值收益以及调整入市过程中各主体应享有的收益分配比例。从土地增值收益来看,基于收益分配比例,相比当前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各主体基于贡献分配理论所得的收益分配比例均发生变化;以贡献分配理论测算出的收益分配比例能够因地和因模式制宜,集体在收益分配中获益较多,政府收益有所提高,符合建立兼顾各方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改革方向。基于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未来改革推行过程,可根据贡献分配理论来设计分配比例,不断完善收益分配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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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2016,(7)
正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近日这一改革迈出重要一步,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在15个市(县)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要求,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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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文献资料法、实证研究法,对甘肃省陇西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进行实证研究,指出法律不完备成为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制约因素,收入分歧已成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难点,主体不明、产权模糊、缺乏统一流转平台、不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等因素严重制约着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合法有序流转,必须修改完善《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管理办法》,建立科学的流转利益分配机制,加强规划管控,完善流转机制,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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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技术》2016,(1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即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2015年国土资源部部署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并在全国范围33个县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作为全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方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价格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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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涛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24,33(1):30-42
长期以来,我国建设用地市场的供应以政府为主,农村土地难以直接进入用地市场,因而农村集体可获得的土地收益较为有限。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制度,需要立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安排以及实际出让情况。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面临出让主体制度不完善、增量范围不清晰、出让收益分配制度不明确、处分权能不健全、统一交易市场未形成等方面的制约。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应当从完善出让主体制度、增量机制、出让收益分配制度,以及保障处分权能、构建统一用地市场等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制度加以完善,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助力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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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要素之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法律保障。探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趋向、面临的困境,探索切实有效的纾困对策,盘活土地资源,维护和增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利益,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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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对佛山市南海区带来的影响。2014年拟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盘活了农村土地资源,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提升了农民收入。【方法】运用超效率DEA模型测算1995—2001年、2012—2018年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效率,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佛山市南海区试点政策实施前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绩效差异。【结果】2015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政策实施后,2017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比2015年提高0.78,反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期的提高;农村居民收入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率具有正向影响,在5%水平上显著;农业总产值和耕地面积均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率具有负向影响,分别在5%和1%水平上显著。【结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试点区应当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探索新的方式方法;"打通"改革试点的壁垒,增进改革试点协同合作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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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随后,国家相继出台了其他法律文件,并对原《土地管理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在各省区设立土地改革试点,对入市的模式进行探索,加快土地的改革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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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邦琴 《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2017,29(6):26-27
2008年至今,国家相继在重庆市开展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地票"交易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两项改革试点工作。作为土地改革进程的两种途径,同在城乡土地二元结构改革背景下展开,改革目标同样剑指盘活农村资产,统筹城乡发展;让农村集体土地入市;让农村、农民共享改革红利。但两者处于不同的改革时点与深度,改革的入市主体与入市方式不尽相同。对于两种改革方式异同点的总结,有利于把握当前"三条底线"是否得以坚守,切实把维护农村集体所有者权益作为出发点,以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和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落脚点,把握好改革的方向、积极探寻改革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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