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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是国家为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而建立的一种重要制度。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可以在本省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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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由此可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重要性。在广西每年报审的水稻品种有上百个之多,但通过第一轮筛选的水稻品种却是寥寥无几.主要原因当然与报审单位选育的水稻品种尚未成熟有关.但其中也有部分原因是由于报审单位存在的一些问题最终导致报审品种无法通过第一轮筛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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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未经审定品种是指主要农作物品种在经营推广前未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包括虽经国家或经省级审定通过,但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随着《种子法》的颁布实施,种子市场呈现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的格局,导致主要农作物品种未审先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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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对品种选育与审定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种子法》配套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又进一步对农作物品种区试及审定工作做出了相应规定。笔者认为要贯彻落实好《种子法》及配套规章,依法做好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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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其他一二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等对主要农作物品种从试验、示范、审定、推广、生产、经营、管理、保护等皆给予明确的定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生产、经营前必须通过审定,使得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保护的实际操作性较差,市场化运作秩序比较混乱。本文就种子市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审定制度与品种保护谈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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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经营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我市的主要农作物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做出"推广、经营与本市属同一生态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推广、经营"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对品种审定制度的补充,它简化了审定程序,加快了新品种的推广,对种子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同时也为品种管理工作提出了如何正确理解和界定不同作物的"同一生态区"这样一个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能为依法规范引种行为提供科学依据.这里所讲的引种(即引进种植)不是引进品种进行试验、审定、推广的概念,而是引进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经营、推广、种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