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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农村城镇化脚步的不断加快,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占用后,占地补偿费用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使农民密切关注的问题。目前,土地征用补偿问题已成为我国土地管理过程中热点问题,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核算占用土地补偿款,是建立新时期城乡协调发展的重点。下面是几点笔者的建议1.核算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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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其关系到农民最基本的日常生产、生活,已经成为广大农村公民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特有的概念,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产物。这次《物权法》的出台,对于一些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比较模糊的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专家指出,在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实践中,一些涉及土地承包的问题曾困扰着农民朋友,例如,到底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谁有资格承包经营村里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是何时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未满,村委会要调整承包地,这样可以吗?有人想买承包地建工厂、房屋,可不可以卖?等等,这些问题在《物权法》中都有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的出台,对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内容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和支撑,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法律调整,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笔者针对近年来有关农村土地的一些敏感问题,结合《物权法》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解读。希望对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学好用好、自觉遵守《物权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希望能对畜牧业的相关企业依法用地,把握住法规尺寸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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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财产大量存在于农村之中,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势必产生集体所有权的转移和改变,以及其主体的变更和消失。因此,规范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规范其行使方式,是良好推进城镇化、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基础。中国《物权法》明确了本集体成员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只要清楚了特殊集体的集体成员资格,清楚了集体成员的群体性及其外在表现,清楚了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在行使集体所有权时所应遵守的规则,就能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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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容忽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集体经济是指集体所有制经济,它是相对于全民所有制经济、个体所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而言,指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集体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所有,成员退出集体就不再占有集体财产的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基本形式。集体对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产品拥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及经营管理权。在我国,集体所有制经济存在多种形式,农村集体经济是其中的一种,它是指基本的生产资料如土地、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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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贯彻《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进一步规范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省经贸委、省工商局9月5日修订、印发《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并开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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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精神,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制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该制度本已明确规定了农村财务会计核算科目,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有些实际问题,应增加几个科目。1备用金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均对农村财务实行委托"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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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将自8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此《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为保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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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的权益如何保障?——《物权法》关于征收土地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法律对诸如因征地衍生的一系列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但相互之间缺乏衔接。专家强调指出,物权法关于土地征收制度的规定,对于充分保护农民集体、农村公民土地财产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即使在私人物权因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限制时,也应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物权不受行政权力的“非法”干涉与侵害。《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已经确立了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制度内容,现有的与《物权法》相冲突的规定以及未来的配套法,都应该在其框架内进行修正或细化规定,而不能违反物权法的基本精神。《物权法》高屋建瓴地对土地征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体现了“重农”思想和对“民生”的终极关怀,对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有着极其关键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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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在农村“要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江泽民总书记今年9月在安徽考察工作时还强调:“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核心是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就是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而且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我们一定要坚决地贯彻好全会的决定和江主席的指示,长期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尤其是要稳定好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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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11财新峰会上提出,城乡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迫在眉睫,必须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先从政策上,然后再从法律上明确,农民对承包地和宅基地拥有长久的使用权。而近期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也正式面世,通知要求,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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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使用、开发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两类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流转?这些非农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出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及相关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关注。专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化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种规定源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相应的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并不能发生流转,房与地的相互依赖性无疑导致房屋的转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房屋的买主也就不可能获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文中专家依照《物权法》的内容及精神,就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土地到底能否流转等敏感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和展望,以馔读者规避其内涵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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