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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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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的建设、管理,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疫区,是指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的区域。其建设范围由市(州)人民政府申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所称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猪伪狂犬病、猪传染性水泡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症、猪囊虫病、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马传染性  相似文献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家畜、家禽,畜禽产品同《条例》第二条规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为:一类:口蹄疫、炭疽、蓝舌病、牛瘟、牛肺疫、非洲猪瘟、猪瘟、猪传染性水疱病、鸡瘟(A型流感)、非洲马瘟。二类: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副结核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猪丹毒、猪肺疫、猪霉形体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猪萎缩性鼻炎、牛地方性白血病、牛流行热、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羊痘、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鸡新城疫、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雏白痢、鸭瘟、小鹅瘟、兔病毒性败血症(暂定名)、兔魏氏梭菌病、兔螺旋体病、兔出血性败血症。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以下简称无疫区 )防疫管理 ,有效防治无疫区规定动物疫病 ,促进畜牧业发展 ,保护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无疫区动物防疫管理实行统一规划、严格标准、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无疫区及其外围监测区、缓冲区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经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无疫区的建设和动物防疫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相似文献   

4.
《中国动物检疫》1993,(1):20-21
第一条为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传染病,发展畜禽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家畜,是指猪、牛、羊、兔、犬等;所称的家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未经熟制的畜禽的肉、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统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畜,为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本条例所称家禽,为鸡、鸭、鹅。  相似文献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条规定,现公布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一、一类动物疫病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禽流行性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  相似文献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统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畜,为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本条例所称家禽,为鸡、鸭、鹅。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捕捞的其他动物。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乳以及未经熟制的肉、脂、脏器、血液和未经加工的绒、骨、角、头、蹄。尾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统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畜,为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本条例所称家禽,为鸡、鸭、鹅。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蹄、角、精液、种蛋。  相似文献   

10.
第一条为加强种(乳)用动物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净化种(乳)用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种畜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乳)用动物是指作为种用的猪、牛、羊、兔、犬、马、鹿、鸡、鸭、鹅、鸽、鹌鹑、珍珠鸡、火鸡和其他人工繁殖的经济动物等以及作为乳用的奶牛、奶山羊等动物。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乳)用动物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种(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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