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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涛 《吉林农业(下半月.信息版)》2010,(8):34-34,37
【案情简介】
2005年2月24日,王某、张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农历2月8日举行订婚仪式。此前王某给付张女5000元彩礼,其中张女自购物花费1000元,为王某购物花费500元,余款为王某领取后又给付张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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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陈某家庭经济困难,经媒人介绍认识王某,因无力支付彩礼,陈某向亲戚借款10万元用于给付王某彩礼款。婚后3个月两人因性格不合,陈某至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陈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部分彩礼。评析对于陈某在离婚后再次起诉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存在2种不同观点:①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陈某应在提出离婚诉讼时一并主张返还彩礼,在判决离婚后陈某与王某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因此不能再向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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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打工时结识了一名江西女子,经过互相了解后就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我买了铂金项链和戒指等首饰给她。今年春节期间,我与她已正式订婚,并预付了5000元彩礼。近日,我约她去婚姻登记机关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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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农历11月,家住项城市三店乡的陈某经人介绍与邻村女青年阎某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应阎某的要求,陈某托人到阎某家下定亲彩礼,送现金4400元、自行车一辆(价值280元)、烟酒及一些食品.2001年11月,陈某向阎某提出结婚一事,由于陈某不拿钱置办嫁妆,阎某拒绝了他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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