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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以下简称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由县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对制种行为的类型进行了划分,规定了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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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销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茶叶》2006,28(5):10-11
为加强对边销茶的监管,保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用茶安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了修订,详见《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版细则重点明确了对边销茶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要求。[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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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农办农[2010]22号1,经过三轮征求意见已经基本定稿。“种业新政”重新界定种子企业准入门槛.简单地说.就是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种子公司归农业部审批.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归省市种子管理站审批。其中,固定资产比例不得低于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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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分批分期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了三项具体内容: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列入实施市场准入目录的食品,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二是对这些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这些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履行法律义务,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三是对列入目录的食品上市实施食品质量安全标志制度.检验合格的食品必须在其包装上加印(贴)食品质量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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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农种业是一个以新疆伊犁农四师农科所为依托,集科研、生产、推广、经营于一体的国营科技型种子企业。下设科研部、良种繁育部、种子经营部、农药经营部。2001年取得新疆自治区及新疆兵团种子管理总站颁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518万元。伊农种业地理位置优越.特别适宜制种业的发展.可生产、经营各类作物常规种及杂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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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部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大肆进行违法的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致使坑农、害农现象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合法权益。为确保良种有效供应和农业生产安全,有效打击违法经营,有必要认清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表现并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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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抗虫棉省工、节支 ,受到农民的青睐 ,在购买棉种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从正规合法的农业科研单位和农资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代理单位购种。《种子法》实施以来 ,正规合法经营种子的企业无非有以下几种 :一是国家、集体及民营农业科研单位 ;二是注册资金在 1 0 0万元以上 ,自《种子法》实施后 ,按要求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经营企业 ;三是已合法注册的种子经营企业在其有效区域内的委托代理经营单位 ;四是按《种子法》规定 ,现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企业。2购买棉种要及时索要购种凭证和发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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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意见》、新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出台,中国种业发展将进入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和转型期,新一轮“种子工程”实施为中国种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舞台。面对新一轮种业发展政策的战略性调整.各种子企业都在积极寻找和研究自身未来发展规划,应对扑面而来的机遇与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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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笔者所在企业2017年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过程为例,对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与企业申证和延续换证密切相关的政策变化进行解读,并总结分析了政策理论要求与现场核查实际之间存在的主要差异。旨在使广大茶叶企业能更通俗的理解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提高申证效率,自觉保证和提高茶叶质量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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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种子买卖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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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7年12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169号)后,12月30日财政部又发布通知,对小麦等57个8位税目产品征收5%至25%的出口关税(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商务部白2008年1月1日起将大米、大米粉、小麦、小麦粉、玉米、玉米粉列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