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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至十一日,大理市海东区文武乡农民杨映明,无视有关法规,砍伐本乡第一农业社别人承包地里的梨树、苹果、核桃、梧桐等经济林木共十九棵。承包户将这一情况立即报告了乡政府。乡人民政府经过调查核实,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区请求处理。区公所经过讨论认为,杨映明无视国家森林法,砍伐别人经济林木,影响很坏。为教育本人和维护承包户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杨映明处以经济罚款五百元,并通报全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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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辛辛那提大学的一支考古研究队伍,对危地马拉北部地区蒂卡尔遗址核心进行考古研究后发现,大量砍伐林木及对森林保护工作的放弃,导致了古玛雅的衰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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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方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潘圣录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潘圣录系中方县牌楼镇阳合垅村村民。1984年潘圣录在本村长湾垅自己的自留山上营造了一片杉、梓混交林。林木成材后,潘圣录为了自己修建房屋,于1999年2月至2000年9月间,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擅自在该自留山上砍伐杉、梓木,加工成屋料。经林业技术鉴定,所伐林木折合活立木材积计17.17立方米。为此,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对潘圣录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潘圣录辩称自己砍伐林木是为了建房用,并且所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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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国有林场职工,在其担任本场护林员期间,擅自在自己的护林责任区内实施了不正当砍伐,前后共伐树19棵,计立木材积0.91立方米。案件处理时,办案人员对李某的行为定性问题出现了不同看法:有人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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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对林权争议的妥善处理,并依法制止乱砍滥伐行为,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有关当事人应当维持林木、林地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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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乡甲村与乙村以公路相隔,由于修筑这条公路时遗留的两村的土地权属争议没能解决,致使两村对当时栽种在公路北侧的21棵杨树的归属发生争议。此后两村先后分别将这部分存有争议的树木承包给本村村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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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已颁布执行21年,期间国家和有关部门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可是吉林省在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却没有及时跟进修订。近年来,该省一些地方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上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特别是随着工程建设占用林地的迅速发展,问题就愈加凸显,迫切需要解决。那么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利益,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好"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等有关法律条文的修订工作,新标准应充分体现其内容的科学、合理性。特别在补偿项目、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的收取等方面内容上进行斟酌、修订,以制定出比较公平、公正、合理而且适用的新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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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清简介]1998年2月20日,某县供电所所长杨某,以供电输电线路需要“扫清”为名,要求职工肖某安排劳力,在“四五”发电站输电线路原4—5米的保护区的基础上,再加宽砍树到9-10米。职工肖某曾提出本经审批砍树是否违法的疑虑,杨某表态说:“你只管请人欣就是,一切后果由我承担。”据此,肖某请来劳力,将树拦腰砍断。由于群众意见很大,砍了249米长的距离就停止了。群众举报到县林业局。县林业局经过调查和现场勘验查实,被砍松树属集体所有,树高都在6—10米,胸径6-14厘米,共砍伐573株,计立木蓄积18立方米。县林业局认定肖某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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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读法律和技术规定,与林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研讨,总结多年实践应用认为:正常森林经营活动中砍伐胸径5cm以下的非目的树种,不需要开具采伐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编制并批准《作业设计》后,进行造林清场作业即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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