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2003,(2):7-7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是指公民个人(含外国人)向农业部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检举、投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 相似文献
2.
3.
4.
第1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运输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及其作业机械;农业机械制造,是指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机具及配件的生产活动;农业机械维修,是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修理修复及为之提供配套服务,以恢复机械设备使用性能的活动;农业机械经营,是指从事农业机械及其配件的销售与祖贸活动。第2条本县(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机械制造、农业机械经营、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3条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负责本辖区的… 相似文献
5.
6.
7.
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部长陈耀邦签发农业部第1号令颁布《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所指农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履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职能的机关。农业行政执法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发放和管理;省级以下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相似文献
8.
9.
(2000年4月3日农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 ,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 ,保证适时收获农作物 ,促进农民增收 ,维护农民和机手的合法权益 ,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自走式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 )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第三条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以及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人员 ,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主管部门 ,负责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 相似文献
10.
11.
12.
13.
14.
15.
江苏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按照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和 相似文献
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农用三轮车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加强农用三轮车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用三轮车,是指为农村人民生活和农业生产服务,以柴油发动机为动力的三轮车。第三条凡是在大连市行政辖区农村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由农机监理机构实行牌照管理。第四条大连市农机监理所及区县(市)农机监理所,负责农用三轮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驾驶员考试,核发牌照,定期安全检验,处理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的农机事故。第二章农用三轮车牌照第五条农用三轮车… 相似文献
17.
18.
19.
《湖南农机》2006,(8)
(2006年10月25日,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湘农机管发〔2006〕44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维修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7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农业机械经营是指从事农业机械及维修配件销售的活动。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和农业机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农业机械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和农业机械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面向行业搞好管理和服务,逐步完善维修服务网络,促进技术协作,推广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第二章维修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农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