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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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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是指公民个人(含外国人)向农业部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检举、投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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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是指公民个人(含外国人)向农业部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检举、投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农业部于6月底发布公告,公布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奖金额高达15万元。公告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行为进行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农业部制定了《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办法》指出:所称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是指公民个人(含外国人)向农业部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检举、投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办法》所指的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农药、兽药、…  相似文献   

4.
第1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运输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及其作业机械;农业机械制造,是指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机具及配件的生产活动;农业机械维修,是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修理修复及为之提供配套服务,以恢复机械设备使用性能的活动;农业机械经营,是指从事农业机械及其配件的销售与祖贸活动。第2条本县(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机械制造、农业机械经营、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3条县(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负责本辖区的…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及农机试验研究、鉴定推广、教育培训、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域的农机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6.
《新疆农机化》2006,(2):4-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规范农业机械化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法规、条例,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凡在兵…  相似文献   

7.
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部长陈耀邦签发农业部第1号令颁布《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所指农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履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职能的机关。农业行政执法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发放和管理;省级以下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相似文献   

8.
(1994年7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和其他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作业的机械。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使用农业机械或者与农业机械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  相似文献   

9.
(2000年4月3日农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 ,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 ,保证适时收获农作物 ,促进农民增收 ,维护农民和机手的合法权益 ,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自走式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 )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第三条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以及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人员 ,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主管部门 ,负责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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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安部、国家经贸委、监察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在京联合召开了农资打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农资打假专项斗争的进展情况,通报了《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并首次发布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资打假投诉举报电话。发布会由农业部办公厅副主任张文宝主持,农业部范小建副部长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  相似文献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  相似文献   

12.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精神,农业部会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供销合作总社五部局联合发出通知,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专项斗争联合行动。   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斗争,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农资生产、流通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证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农资打假联合行动,重点查处七类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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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国内市场上的农机、生资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 ,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 ,制售假劣产品在某些地区形成新的区域性特征 ,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大的危害 ,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0年3月2日下午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5个部门联合召开全国农业生产资料质量整顿和打假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5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和要求抓好农机、生资质量整顿和打假。对发现的每一起制假售假案件都要追查到源头 ,一查到底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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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五个部门联合召开“全国农业生产资料质量整顿和打假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主持,五个部门的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认为:当前农资产品质量总体上比以往有所提高,但存在的问题令人担忧。一是中小企业农资质量普遍较差,抽查合格率比大中型企业低15~20个百分点;二是流通领域农资质量问题比较突出,比生产领域抽样合格率约低30~40个百分点,主要是结构性短缺的农资品种质量差;三是假冒伪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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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按照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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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农用三轮车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加强农用三轮车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用三轮车,是指为农村人民生活和农业生产服务,以柴油发动机为动力的三轮车。第三条凡是在大连市行政辖区农村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由农机监理机构实行牌照管理。第四条大连市农机监理所及区县(市)农机监理所,负责农用三轮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驾驶员考试,核发牌照,定期安全检验,处理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的农机事故。第二章农用三轮车牌照第五条农用三轮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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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农林、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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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发挥农业机械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 (以下简称农机,不含汽车),是指农业生产机械、农村农副产品初加工机械、农业工程机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经销、使用、维修及农机试验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安全监理、质量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或既从事农田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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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5日,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湘农机管发〔2006〕44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维修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7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农业机械经营是指从事农业机械及维修配件销售的活动。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和农业机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农业机械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和农业机械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面向行业搞好管理和服务,逐步完善维修服务网络,促进技术协作,推广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第二章维修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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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于6月底发布公告,公布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奖金额高达15万元。 公告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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