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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3 月,我因盖房急需用钱向同学郑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自借款之日起6个月内归还(由于属同学之间帮忙, 当时未约定利息)。可是,我于 9月还款时,郑某觉得吃了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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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农村养殖专业户, 1998年初邻村丁某向我借去 2. 5万元搞饲料经销。早已到还款期限,我多次催要,他总是推托拒不还债。无奈我于上月初向法院起诉,但由于丁某出的借条遗失,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这一借贷关系存在,法院未予立案受理。请问:我该怎么办 ? 广文 广文同志: 对你来信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债权人一旦将借 (欠 )条遗失,不要仓促向法院起诉,因为一旦对方觉察他出的借条遗失而赖账,债权人只好自认倒霉,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那么,借条遗失了,有没有补救措施呢 ?下列措施可根据情况相宜采取: 首先,千万要做好“保密”,如果让债务人觉察他出的借条丢失,下面列举的措施很难进行。 1.可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于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通常债务人较易接受这个要求。 2.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3.委托代理人与对方接触,做好谈话笔录。对方在没有觉察借条丢失的情况下,往往认账,他会把精力集注到能否还债的理由上。尽管是间接证据,但加上较易取得的证人证言等证据,附之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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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返还借款时,通常会向对方收回自己出具的借条并将之销毁。但你听说过已经撕毁的借据会重新亮相、死而复生吗?你又听说过竟有人持这些重新亮相、死而复生的借条提起诉讼,让你再次还款,甚至被法官采信吗?笔者作为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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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使用过借条。但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用借条来欺诈钱财,从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以下是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常见的借条陷阱类型:一、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钱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帐。张无奈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故法院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后该案经张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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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半年前,刘某因农产品生意之需曾向我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还款期限于近日届满后,我要求刘某偿还,刘某却坚决否认借款一事,并提出如果其确已借款应当有借条为凭。我找到借条一看,原来的白纸黑字竟然成了一张白纸。我苦思不得其解,经人指点方知刘某书写借条时使用了褪色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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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我因盖房急需用钱向同学郑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自借款之日起6个月内归还(由于属同学之间帮忙,当时未约定利息)。可是,我于9月还款时,郑某觉得吃了亏,认为即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也要损失1000多元,更不用说民间借贷还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4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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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3月5日,我因盖房急需用钱,向同学郑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自借款之日起6个月内归还(由于属同学之间帮忙,当时未约定利息)。可是,我于去年9月还款时,郑某觉得吃了亏,心里不平衡,他认为如果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他也损失1000多元,更不用说民间借贷还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4倍。为此,他要求我最起码也要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否则,他将到法院起诉我。请问,我同学郑某的说法对吗?答:你同学郑某的说法是不对的,即使他到法院起诉你,也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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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1日,陈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由陈某出具一份借条给李某收执。借条内容:“今向李某暂借现金叁万元。借款人:陈某,1998.5.1.”1998年5月5日,陈某立据给李某保证借款于1998年7月15日前还清,逾期还款,愿承担自199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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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05年3月5日,我因盖房急需用钱,即向同学郑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自借款之日起6个月内归还。由于属同学之间帮忙,当时未约定利息。可是,我于2005年9月还款时,郑某觉得吃了亏,心里不平衡。他认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要损失1000多元,更不用说民间借贷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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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5)
江西读者熊文盛来信咨询:2009年7月30日,陈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我借取人民币5万元,借款时约定:月利率15‰,借期为1年,每月付息。借款后,陈某仅向我支付过3个月的利息,之后该付的利息至今未付。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要求债务人陈某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吗?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谢兼明答: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可以要求债务人陈某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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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久前,河北井陉县人民法院微水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此案虽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但引起人们关注的是,担保人赵某为原告陈某和被告徐某夫妇借贷担保到期后,原、被告未经其同意,自行签订续用约定,法庭判定赵某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3年,被告徐某夫妇向原告陈某借款8万元,出具借条1份,被告赵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陈某催要未果,即与被告徐某就该借款约定"再续用3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