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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和张某是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我俩的责任山相邻,张某的责任山与我家的责任山相邻处长满了竹子,而我家的责任山上原来全是其他林木,没有一棵竹子。2005年春开始,张某的责任山上的竹鞭越界钻到我家的责任山上并长出了不少竹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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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律师同志:我村于1991年3月划分社员自留山1200多亩,分给社员发展经济林。至2002年,社员自留山上原集体经济组织所留树木已被砍伐殆尽,自留山变成了荒山。根据县里有关自留山的政策,我们村于2003年如开全体党员会议,一致通过收回社员自留山使用权。当年底,我们召开村民大会宣布收回社员自留山使用权的决定,并张贴有关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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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1983年,某县某村村委会将村里的荒山以自留山的名义分给了村里的30户村民。1988年12月12日,县林业局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联营造林协议,约定:村委会将其荒山交与林业局统一规划,投资造林、抚育;林木成材后,收益按3∶7的比例分红;联营协议终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后来,随着机构改革,县国营林场承接了联营造林协调书中载明的林业局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006年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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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日 ,记者接到余江县杨溪乡夏梓村张家村小组村民的投诉电话。他在电话中说 :杨溪乡政府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情况下 ,私自和省地产公司签订土地开发协议 ,现在推土机已将村民的自留山推去200余亩。希望记者前去调查。次日上午 ,记者赶到张家村小组。在村干部和村民的带领下 ,记者来到村西面的一处自留山上。站在山上四面环顾 ,只见黄土遍野、沟壑纵横 ,到处都是推土机、挖山机留下的痕迹。偌大的山上竟见不到几棵像样的树木 ,绿意全无。据了解 ,张家村小组西面的这处山地叫贯背坂 ,属于长江中下游防护林体系的一部分。早在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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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经村委会代理,村民将承包地出租给他人后,承租人连续四年未支付租金。此种情形下,村民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吗?[案情]2012年,辽西拉拉屯村村委会与本村九户村民分别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九户村民自愿将自家部分承包地流转给村委会,流转期限10年,流转价款每年每亩700元,于每年1月31日前支付本年度租金(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及违约金)。事后的2014年和2015年,村委会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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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8年8月,A村村民委员会5名成员经研究决定将该村60余亩新垫耕地承包给B村村民张某,期限为10年。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交承包费3000元,合同签定后经该乡政府批准并备案。1999年4月在张某准备耕种此地时,A村大部分村民阻止张某耕种,并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判决:张某与A村村民委员会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评析:将土地承包给张某是经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的,且经该乡政府批准备案,法院怎么还判决该承包合同无效呢?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此案村民委员会在合同签定后虽然经乡政府批准备案,但由于张某非A村村民,村民委员会既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也没有经该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是擅自将耕地承包给了张某,属越权行为,故此合同无效擅自发包无效@孙爱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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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林权改革办公室 《新农业》2007,(8):6-8
问:这次林改中自留山政策变了吗?答:这一政策没有变。中央《决定》中对自留山政策规定十分明确,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的林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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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江西省兴国县均村乡黄田村楼背组村民张某将分给自己承包经营的一块责任田与分给本村老社组村民李某承包经营的另一块责任田互换耕作,但未经乡、村同意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后来,李某又将换得的张某的这块责任田抽调给与李某同一村民小组的王某耕作,张某不同意,双方产生争议.虽经乡、村数次派员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意见难于统一而没有结果,并导致原来分给李某承包经营的那块责任田(即已换给张某耕作的那块责任田)在1999年抛荒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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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哲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09,(4)
[案情]村民吴某一家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在村里取得承包10.4亩土地承包权。吴某由于家庭缺少劳动力,无力耕种土地。于1997年4月份将该土地无偿转包给同村村民张某耕种。1998年3月份,该村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这部分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名字登记为张某,并写明吴某将该土地转包给张某耕种,有效期为1998年3月7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二轮承包合同签订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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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1)
江西省读者李修明反映:前段时间,我乡供电所在进行农村电网改造时,未经我同意擅自从我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上立电线杆、架设电线,砍伐掉我家十几棵大小不等的林木,事后也未给我任何补偿。当我找到供电所要求给个说法时,却被答复:架设电线是公益行为,村民必须无条件配合。请问: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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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张某是某县力江乡石口村村民。1999年11月,经公开协商,张某与石口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承包该村10公顷荒地开挖鱼塘,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费为18万元,年均0.9万元。1999年12月,张某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承包费。此后,张某共投入100万元,将10公顷荒地建成了水产养殖示范基地。自2009年起,石口村的部分村民看到张某发了财,开始眼红,反映张某的承包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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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凤梅 《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03,(4)
编辑同志:村民张某1998年秋季村里调整土地时,分得了3亩责任田。不久,他就带上妻儿外出做生意,3亩承包田地也托付给邻居耕种,并代为交公粮。第二年,邻居觉得效益不大,就又还给了张某。此后几年张某的承包田便闲置无人耕种。村委会找到张某,张某却认为责任田已承包给个人,种不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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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1992年前后,何家村的何炳根、何伙根、何伙仔3户村民先后外出打工经商,将自家承包的土地私自转包给外来的贵州农民莫憨仔耕种。因多年不在家,这3户村民后来连自住房屋也卖了,但户口一直在何家村。1998年12月,村里搞土地第二轮延包时没有通知这3户村民。由于当时农业税费仍然过高,3户村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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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村民刘某将3间瓦房租赁给张某,租金每年1500元,租赁期为3年。一年后阴雨连绵,张某租住的3间房都出现裂缝,张某催促刘某维修,刘某不理,无奈之下张某只好自己维修,共花去维修费1000元。后来张某多次找刘某,要求刘某支付1000元的维修费,刘某拒绝支付。张某交付下一年的租金时只付了500元。刘某不同意,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