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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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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淡水养殖的水体环境中生活着许多非养殖水生动物,或敌害尘物,有的会直接侵袭所养殖的水生动物,或与其争食;有的会使水体环境变坏,水质恶化,导致疾病发生。因此,在放养前或养殖过程中必须对其进行清除或预防其侵害养殖对象。此外,在养殖过程中水生动物常会受到细菌和寄生虫的传染而发生各种疾病,在疾病治疗和敌害消除与预防时,使用的药物和处理的方法不当,会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一)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以治为辅”;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标准和渔药;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用生物制品;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水产品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二)禁用渔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毒性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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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和《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将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32种药物或化合物列为"禁用渔药",严禁在水产养殖、加工及流通等一切环节上使用。为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者的用药行为,杜绝在水产品养殖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避免因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受到刑事处罚,也为渔业执法者们提供水产养殖用药执法点信息,现将"禁用渔药"的特性及其危害汇编成文,供大家好掌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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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和《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将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32种药物或化合物列为"禁用渔药",严禁在水产养殖、加工及流通等一切环节上使用。为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者的用药行为,杜绝在水产品养殖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避免因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受到刑事处罚,也为渔业执法者们提供水产养殖用药执法点信息,现将"禁用渔药"的特性及其危害汇编成文,供大家好掌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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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和《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将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32种药物或化合物列为"禁用渔药",严禁在水产养殖、加工及流通等一切环节上使用。为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者的用药行为,杜绝在水产品养殖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避免因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受到刑事处罚,也为渔业执法者们提供水产养殖用药执法点信息,现将"禁用渔药"的特性及其危害汇编成文,供大家好掌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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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有松 《内陆水产》2002,27(12):29-29
1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药物按照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执行标准的渔药。禁止使用硝酸亚汞、孔雀石绿、五氯酚钠和氯霉素等禁用药。外用泼洒药及内服药具体用法及使用限量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1)》的规定。2病虫抗药性长期单一使用同一类(种)药物,往往使药物药效降低,甚至无效,这是病原体对药物的敏感性降低产生了抗性的缘故。所以在鱼病防治中,要交替使用渔药,以便切断病原体抗药性种群的形成。为保险起见,可在用药治疗后隔天再用药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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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水产》2003,(5):29-3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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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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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2007,(12):39-4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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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养鱼》2006,(9):23-23
病害防治中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渔药,建议使用生物渔药,无公害养殖中药物使用要符合《无公害食品渔业用药使用标准(NY5071-2002)》规定。现将常用渔药使用方法介绍如下:渔药名称用途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天)注意事项氧化钙(生石灰)用于改善池塘环境,消除敌害生物及预防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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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药物防治具有生效快、方法简单、可控性好等优点,被广大的养殖业户普遍采用。但其潜在的风险也最大,养殖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问题已成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及禁用渔药。本文主要介绍一些渔药使用的基本知识及渔药使用的一般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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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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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使用渔药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严禁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预防为主,治疗为辅,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鱼病对养殖业带来的危害和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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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残留是指水产品在养殖和加工过程中,为防病、治病和其他目的而使用的渔药在生物体和产品内积累或代谢不完全而形成的残留。常见的渔药残留有抗微生物类药物残留、驱杀虫类渔药残留和激素残留等。水产品中的禁用渔药残留对食用者可产生不良反应或毒副作用,因此各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渔药的监管,规范渔药的使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一、渔药残留的产生分析渔药残留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不执行休药期的规定。渔用药物进入水生动物体内后,会出现一个逐渐衰减的过程,因为药物的种类、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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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承担了农业部渔业局下达的"替代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禁用药物的药物筛查"任务,为完成好这项工作,我们组织渔药专家,对照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国家标准渔药的标准(农业部第1435号、1506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0年版]),结合目前已取得的有关科研成果,进行了研究分析和仔细的筛查;同时还组织全国水产技术推广体系(主要是养殖大省)对各辖区内的禁用药物使用及其替代药物应用情况进行了大范围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分别编写出两个分报告和一个总报告,组织了20余位渔药、鱼病防治和技术推广专家进行了论证与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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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淡水养殖面积的扩大,水产品产量大幅增加,而有些地方放养品种单一,产量集中,造成水产品滞销;同时饲料、燃油价格不断上涨,淡水养殖病害加重,用药量加大,造成水产养殖整体效益下降。现就应对淡水养殖效益下滑措施探讨如下:1.注重水产品质量,发挥品牌优势一是制订水产品生产质量标准。严格把住生产环境、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养殖管理、产品上市关等,大力发展生态渔业、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水产品,促进水产品质量升级和出口贸易。二是使用无公害渔药,禁用高毒高残留渔药,严禁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或超量添加剂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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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治疗鱼病用渔药的种类很多,其作用各有特点,病害控制需要根据病症合理选择。药物控制疾病本身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随着药物的使用,机体可能出现相应的改变,如病情好转,说明药物有效;病情无变化,说明药物效果不好或无效;病情恶化,说明用药不当或失误,机体出现新的征兆,则有可能是药物造成的不良反应。要想控制水产病害,到底选用何种药物?我们应当遵循有效性、安全性、方便性和经济性原则,规范用药,杜绝禁用渔药的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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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用药物虽然能够治疗所养殖的鱼虾蟹的疾病,但因为水产品最终将摆上百姓的餐桌,所以对其防病治病所使用药物的安全性必须加以重视。为防止水产品中所含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食品卫生法规定,在鱼虾蟹等水产品中不得含有抗生素或合成抗菌剂或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为了防止药物残留,必须了解药物正确的使用方法和休药期。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及禁用渔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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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渔药休药期及残留基准规定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的渔药相关规定中存在部分渔药没有休药期及残留基准(MRLs)、或有休药期却没有残留基准、或没有休药期却有残留基准,或者渔药准则与公告不相符,禁用渔药与残留基准不协调,对同一种药物的残留基准规定不一致等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建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尽快修订、补充和完善渔药休药期及残留基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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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集粹     
我国专项整治水产品药物残留 中国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联合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活动,力求从源头控制水产品中氯霉素及其它禁用药物的使用,进行从生产到市场全程质量监控,以基本实现水产品无禁用药物残留。据农业部渔业局人士介绍,本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查处生产、经营含禁用药物成分的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在水产养殖、捕捞生产中使用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清理、封存并销毁库存的禁用药物,切断禁用药物来源;督促水产养殖、捕捞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建立生产日志和用药处方制度,完整记录用药情况,杜绝乱用、滥用药物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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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经常会面临鱼病问题,为控制鱼病的发生以及治疗,我们会不可避免地使用渔药。鉴于渔药使用方便、起效迅速、疗效显著及价格适中等特点,可以说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渔药仍是控制水产养殖动物病害的首选。但是,渔药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当会引发诸多问题。比如近几年先后出现的氯霉素、呋喃唑酮、孔雀石绿等涉及到渔药使用安全的事件是长期不科学使用渔药所引起的矛盾的集中暴发。农业部193号公告明令禁止使用21类40余种兽药及化合物,但在养殖生产、运输、加工、销售各个环节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限用药物残留超标现象。因此有必要对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的危害性加以正确认识,大力加强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控制和治理工作,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一、药物残留的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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