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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后,种子产业发展迅速,市场活跃繁荣。但商家的无序竞争和惟利是图,导致种子市场畸形发展,假劣种子屡禁不止,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出现,种子纠纷层出不穷,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隐患,种子使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如何加强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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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下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种子市场主体日益增多,而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违法生产、经营造成坑农案件时有发生。我国的种子使用者大多数是普通农民,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差,缺乏识别真假、优劣种子质量的能力,从而使种子质量纠纷的案件发生率逐年增加。如何正确、公正地调节处理各类种子质量纠纷,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已成为种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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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品种选育而言,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所谓选育人又称培育人,可分成单位选育和个人选育。简单的说单位育成的品种叫职务育种,个人育成的品种叫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就像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那样全部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目前,关于品种选育的法律、法规不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相应的因品种在选育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的侵权等纠纷案件则日益增多,有的案件还尚属我国首例,相对而言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有待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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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品种管理,遏止品种多、乱、杂现象
1.1种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凡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禁止销售、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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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已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种子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种子管理走上了依法治种、依法兴种的法制化轨道,对规范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子产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下面就维护种子使用者的权益谈几点心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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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种子管理体制及种子流通领域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何依法加强种子管理,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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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种子产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一阶段。在新形势下,如何依法治种,搞好种子市场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农民增收,成为摆在种子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是广大种子管理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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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种子市场的现状与特点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贯彻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杂交水稻种子和蔬菜瓜果种子为主的福建种子市场,在重新洗牌和大浪淘沙之后,发生了根本性的可喜变化,出现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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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由于种子市场放开,经营种子市场发育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假冒伪劣种子充斥市场严重,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种子质量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种子质量田问纠纷更为突出,不但给农民带来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活与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从事种子管理工作多年,现对如何避免或减少种子质量田间纠纷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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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5年来,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使我县种子市场进一步向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是种子市场进一步放开,地区垄断被打破,技术型、资本型龙头企业正在主导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市场;二是种子经营者的守法意识逐步增强,无证经营和大案要案明显减少;三是种子质量大幅度提高;四是种子包装、标签逐步规范;五是种子经营正在由过去的单纯买卖向种子与技术的配套服务发展。但是,我县种子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品种多而杂,未审先推、种子标签不合规定、经营档案不健全等。针对这些情况,对今后我县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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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种子产业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种子行业逐步趋于规范化和法制化。但是,随着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品种多样化,种子行业也出现了一些新矛盾新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尤其是2007年全国种子行业体制改革以来。种子管理工作更是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