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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05 毫秒
1.
善意取得,又称善意受让或即时取得,是指受让人占有时出于善意.就可以相应取得访物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因无处分权的占有人擅自将他人财产处分给第三人而引起了交易关系.其确认和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在交易中已取得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古老而重要的民法制度,其构成要件己日臻完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即将制定《物权法》之际,善意取得制度仍有许多值得检讨之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要件包括前主、受让人和标的物三大方而,但这三大要件都有了新的发展。不动产、动产质权与抵押权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担保法》与善意取得制度有冲突之处。  相似文献   

3.
《中国农村科技》2006,(12):61-61
对于已被犯罪分子处理掉的赃款、赃物应否追缴或返还被害人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适用民法中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其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第三人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应具备三个条件:一、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应出于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权。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尤其是其核心——对财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在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作用。我国《物权法》在设立善意取得制度时,将"以合理价格转让"单列成款。这就意味着物权法在设定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时,将"以合理价格转让"独立于其他构成要件,并明文规定善意取得以有偿转让为前提。我国物权法将"以合理价格转让"单列成款有失妥当。将以合理价格转让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欠缺合理性,合理的价格并非独立的构成要件,只是判断善意的一个或然标准,将以合理价格转让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既违反传统民法理论,又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惯例相违背,以合理价格转让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并未发挥应有效用,反而在法官的实际审判过程中造成了适用上的混乱,对司法机关权威性的维护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持起到了消极作用;在善意取得条款中明文规定有偿转让欠缺必要性,违背大陆法系立法惯例,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应当将合理价格回归善意,但合理价格并非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重新定位合理价格。  相似文献   

5.
程畅 《甘肃农业》2006,(9):118-119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我国民事立法尚无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待立法的完善,并与世界先进的立法接轨。本文着重探讨了善意取得的起源、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一制度的适用必将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和不动产法律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然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还很不成熟,其理论与实践都存在较大争议。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这一制度进行法理分析,探寻创设这一制度的价值根源,明确适用这一制度的法律要件,对于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先占制度源远流长。作为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 ,先占制度已为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所确认。构成先占 ,须具备五个要件。我国现行立法对先占未作规定 ,未来的物权法应明确规定先占制度  相似文献   

8.
专利权转让合同在我国专利交易市场中占有很大比例,其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纠纷,在这些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受让人的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证而引起的。本文对专利权受让人知情权作了详细的背景分析和学理分析,认为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教条主义和权利滥用现象是受让人知情权产生的现实基础,民法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原则、专利权的立法宗旨是受让人知情权产生的学理基础,最后提出了保护知情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9.
抵押物发生转让时,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必然发生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更加剧烈,因此,抵押物转让与抵押权效力问题成为各国抵押法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10.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重大事件,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提供了制度基础。改革试点区域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受让人范围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拓补到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下开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条件还未成熟。《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应在宅基地"三权"分置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上有所作为。在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房地一体原则基础上,科学构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度和规则。  相似文献   

11.
《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制度,而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应当通过立法将他们协调起来共同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2.
民办学校投资人的退出机制,在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法人组织的民办学校,其投资人也应当按照市场规律有明确的退出机制.由于民办学校的公益属性,决定了其投资人不得随意退出,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方可退出.而对于受让人来说,也不是任何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都可以成为受让人,必须是信用记录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方可成为民办学校的受让人.再者,民办学校投资人退出机制,作为民办学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应当有相应的司法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3.
正在谈判中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高标准、强保护的策略,这意味着以美国为主导的TPP谈判试图建立一个远高于TRIPS及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保护制度。一旦TPP最终签署,很可能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扩大适用于成员国外的贸易协定中,短时间内将对我国形成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长期则会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对此情况我国应当跟踪并研究TPP最新动向,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能最大限度降低TPP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知识经济特征越来越明显,知识产权的地位越来越显著,逐步成为企业甚至地区经济发展的核心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转为资本投入经济生产经营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知识产权这种具有财产权性质的要素若是可以将其出资程序规范化和法律化将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通过分析知识产权的可能出现的出资风险,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出资制度,而且合理提出有效建议对其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5.
现行《物权法》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不够合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不清晰会直接导致特殊动产的归属无法确定,理论上的混乱使现实问题的解决陷入困境。法释[2012]8号第10条确立的规则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与现行《物权法》立法旨趣相悖,为多数学者质疑。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应当为"或交付或登记",交付和登记两者不一致时,善意登记人优先于已交付的买受人,由此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归属不明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综合运用管理学和法学知识,采纳规范分析和理论研究的方式,参考国外知识产权归属变化的一般规律,针对省级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研究单位和管理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知识产权归属不明、利益不清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现阶段在省级农业科研单位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前提是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而解决知识产权归属的主要办法是使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适当分离,从而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调动科研人员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正>在林业发展中,林政对林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现将林政在林业发展中起到的作用总结如下:1林地确权林地是林业发展的基础,如果林地确权工作做不到位,那么林业将会是空中楼阁,失去所有一切发展的基础。林地确权要做到确认所有权人、四至,笔者认为这两项最重要。所有权人可以是全民、集体和个  相似文献   

18.
陈春山 《中国农垦》2006,(10):34-36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信息、文化的全球化,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三大支柱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我国作为知识产权相对弱势的发展中国家,为了适应科技、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建立知识产权协调与管理机制,广泛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等,使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从上海农工商系统来说,集团与子公司、基层企业在多层面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与实践也取得了良好的开端,但从整体上来讲,集团上下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差异性、运作自觉性、发展不平衡性仍显得比较突出。为此,笔者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与建议,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19.
2l世纪将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商品将成为社会经济中的主导产品,如同保护有形商品的所有权一样,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必须加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一是立法,二是司法,三是自我保护。  相似文献   

20.
"三权分置"下,有三种类型的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在任何情况下,集体享有所有权。在未流转经营权时,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经营权被流转时,承包方享有承包权,受让人享有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承包权、经营权均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均可被继承。虽然立法规定"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权利主体实则为个人,成员间以"准共有"的形式存在,因此发生继承的时间点为个人死亡时。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由于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权均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因而不得为集体外的人继承;对经营权则无身份上的限制,可为集体内外的人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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