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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2001,(5):9-10
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 ,制定本规定。释义1本条是关于制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宗旨和依据的规定。2制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目的 :一是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是 ,为了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完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 ;三是 ,为了加强国家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履行三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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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2002,(5):9-10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向农民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未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追偿范围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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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农机产品修理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 :修理者是指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修理合同 ,承担产品修理业务的修理者。《农机三包规定》明确维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 ,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 ;(2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 ,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 ,认真作好维修记录 ,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3)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 ,并试机 (车 ) ;(4)按修理合同的约定 ,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5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6 )保持常用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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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亚华 《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1998,(6)
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联合颁发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已于1998年9月1日开始实施。此规定明确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完善了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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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2002,(6)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用运输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