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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邳州市政府颁布了《启用邳州市城市审批专用章和绿化合格专用章实施意见》,对邳州市城区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工程,实行“绿色图章”绿线管制制度。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其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必须加盖“邳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邳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为维持城市总体绿量的平衡,文件规定确因条件限制,绿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项目,在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在批准后一周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面积不足部分的绿地建设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并在下一个绿化周期内完成绿化任务。文件强调,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前,应先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基建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加盖绿色图章,领取“邳州市绿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加盖“绿色图章”后的规划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原批准机关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建设单位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建设工程绿化方案时,应提交有关图纸、光盘(或磁盘)及相关文本,填报“邳州市绿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发放“绿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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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步伐,使之走上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邳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精神,最近颁布了《启用邳州市城市审批专用章和绿化合格专用章实施意见》(邳政发犤2002犦47号),对邳州市城区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工程,实行“绿色图章”绿线管制制度,这在徐州市六县中尚属首创。《意见》规定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其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必须加盖“邳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邳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化指标必须符合《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新建居住区和各类开发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绿带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其中大专院校、疗(休)养院、体育场(馆)等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产生有害气体的单位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并按国家规定标准营造防护林带”的规定。为维持城市总体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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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打造适宜人居的生态城市,实现2015年乌鲁木齐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6%以上的“十二五”规划目标,进一步加快荒山绿化工程步伐,成为现阶段城市绿化的重中之重。自从2002年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以来,对市周围多处荒山实施绿化,通过单位和个人承包相结合、实行5年免征农业税、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30%土地可以用于开发建设等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推动全市荒山绿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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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山区城镇对绿化工作逐步重视起来,加强了公共绿地、城区单位绿化、城周绿化建设,整体绿化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山区城镇绿化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轻规划、轻管理、轻监督,从而导致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浪费,绿化效果得不到充分发挥,绿化建设质量也得不到保障。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一、加大绿化规划执法监督,使园林绿化建设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现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加大规划、验收执法力度,把绿化与楼舍道路建设放在同等重 要位置,实行绿化图章和绿线制度,严格绿化用地审批制度。二、加强绿化规划。绿化规划要强调两个原则:一是适地适树,因地制宜,使城市融入自然的原则。要加大城乡结合部村舍道路的绿化,大搞四旁植树。城周荒山绿化要在树种选择上下功夫,多栽植一些生态、观赏兼用树种;城内绿化要实现人、建筑物、植物材料、地形地貌“质”的统一。在实施中,首先要对城市进行环境评估、景观设计,然后认真实施,使城市真正融入到自然环境中。二是坚持绿与美协调发展的原则。城镇绿化坚持乔、灌、花、草相结合,单一草坪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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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这次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工作会议,历时三天,在与会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今天就要结束了。会议期间,祝列克同志受全国绿委办和国家林业局委托做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面推进新时期国土绿化工作》的重要报告;代表们认真讨论和修改了《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活动方案》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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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国土绿化步伐,实现“山川秀美”的宏伟目标,今年10月,省政府作出《关于开展创建甘肃绿化规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和甘肃绿化模范单位活动的决定》(甘政发犤2003犦92号)。决定在全省开展“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规范县(市、区)”和“甘肃绿化模范单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