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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要求各地土地延长期承包在去年年底完成。目前,我省基本上完成了这项工作,但是由于有些地方情况特别,延期承包还在进行中。在这些尚未完成延期承包的地方,一般困难较大。如何按中央的要求尽快全面完成这项工作任务呢?应该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方针,具体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态度积极。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核心是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也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再次重申了这一基本政策。应当说,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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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2005,(5):39-39
尽管到了21世纪.在我国许多农村.耕种土地仍是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国家以承包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且赋予了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的权利。然而,一些乡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却把集体耕地当作他们的私有财产.违法对外高价承包,中饱私囊、大发横财,这使得许多村民无地可种,生活水平不但没有随着土地承包制度的推行而提高。相反,由于承包耕地的锐减.使村民的收入降到当地生活最低保障标准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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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能由“外人”承包吗?《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四荒”等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与此同时,为搞好“四荒”的开发利用,该法又在第48条规定,“四荒”等土地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包时,应当在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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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人们所说的农村“四荒”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还有一种叫法为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四荒”属于“未利用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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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四荒”再荒 我省是个农业大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贫乏。1993年人均占有耕地仅1.17亩,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资源稀缺是我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但是,我省“四荒”地资源相对丰富,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据统计,全省现有“四荒”地面积1684万亩。开发利用“四荒”资源,向“四荒”地要产出、要效益,以缓解人多地少的矛盾,是加快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土地潜力得以充分发挥。在“四荒”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各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采取集体开发,承包到户,分户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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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一个范围” 中央明确提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因此,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是普遍的制度,必须坚决执行。 二、树立“三个观念” 一是树立由计划经济下的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为主向市场经济下的以经济手段间接管理为主转变的观念。二是树立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长期不变的观念。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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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的稳定关乎整个社会的发展,土地的稳定关乎农业产业的兴衰.在农村地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护问题比较突出,"外嫁女"的户口被强行迁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强制收回,这种情况时有发生,究其缘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问题未得到合理解决.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条款中的变更可以为"外嫁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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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确定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该法第44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即该法第3章)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四荒”承包属于“其他方式承包”的范畴,并应遵守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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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后,土地承包免征了农业税和“三提五统”,然而为什么现行“机动地承包”村集体还要征收承包金呢?其实“土地承包”与“机动地承包”在政策上是有区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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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喜为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1)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地租理论,农户承包集体的耕地必须缴纳承包费.耕地承包费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Ⅰ两部分,其绝大部分应作为土地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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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目前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产权不明,法制缺陷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产权结构的使用权、收入享受权和自由转让权三个重要职能。但是在现实的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对于完整的产权而言,承包者只拥有土地的部分产权,即承包经营权。但这部分产权是否可以构成农民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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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承包人对起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根据9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更是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的土地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以此稳定土地与农民的关系.农业部课题组早在2008年就提出实行农村土地永久制承包来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一次成为焦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