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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这一险种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保险机制,将被保险人个人原本难以承担的赔偿风险分散于社会中,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保障社会稳定。但对于拖拉机的注册登记是否也需要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实践中却存在两种做法。第一种,不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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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驾驶员,2003年2月,我受他人之雇运送鸡蛋去上海。邻居王某顺便搭我的车子去上海办事。在返回途中,我的车子发生交通事故,并致邻居王某受伤,王某因此住院并花去医疗费数千元。王某在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我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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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修理者因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产品质量纠纷中,缺陷产品致该产品的买受人遭受损害,在产品的销售者、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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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电压作业适用高压无过错原则,但能证明触电者是故意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赔偿时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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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林 《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2001,(2)
2001年1月2日 ,莱州市苗家镇潘某驾驶农用四轮运输车赶集。突然车轮弹起一块石子 ,正好击中路上行走的60多岁老汉王某的左眼。潘某立即将王某送医院治疗 ,王某10日后眼睛治好 ,花去医疗费560元。王某在要求潘某赔偿无果的情况下 ,请求有关执法部门给予处理。近期市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 :潘某驾驶四轮农用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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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某刊物上见过这样一起案例:一位农村老大爷被一辆急速行驶的大货车撞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公开听证,认定老人在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但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肇事者被家人办理了取保候审,而死者亲属不知到交警大队跑了多少趟,仅拿到了交警大队下达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济赔偿问题却迟迟不能到位……文中流露出了受害者亲属的无助和无奈。细想起来,类似的问题和现象在各地的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也普遍存在。造成这种情况的首要原因是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不懂得相应的法律程序,而个别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和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不履行告知义务,从而使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不能严惩肇事者,使群众对执法部门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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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1月 2日,莱州市苗家镇潘某驾农用四轮运输车赶集,突然车轮弹起一块石子,正好击中路上行走的 69多岁老汉王某的左眼,潘某将王某送医院治疗,王某 10日后眼睛治好,花去医疗费 560元。王某在要求潘某赔偿无果的情况下,请求有关执法部门给予处理。 近期市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潘某驾四轮农用运输车弹起石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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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某市的王某与李某是同行又系朋友关系,各自拥有一辆变型拖拉机,2008年均投保了责任限额6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其中医疗费赔付限额为8000元。王某投保的是A保险公司,李某投保的是B保险公司。2008年年底某日,二人一同去某地段运营,因气温寒冷,王某的变型拖拉机无法正常发动。王某请同行李某用拖拉机车厢尾部相抵的方式来对自己的车辆进行助力推行发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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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09年1月,邓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沿高速公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突遇前方行车道有施工人员在施工,邓某紧急左转,轿车撞向中心隔离带后侧翻,造成乘车人王某受伤,邓某本人车辆也严重受损。交警大队认定,邓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认为,自己驾车没有违章,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也未超速,施工方夜间施工没有按规定在安全距离外设置施工标志和警示标志,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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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章操作电焊重大责任事故案,责任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赔偿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167811.3元。1999年1月14日,乳山市客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客车从即墨返回,当车行至海阳市行村镇行三村路段时,变速箱拉杆开焊,遂将车开至车某的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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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汽车的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与此同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大大上升,逐步演变成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人们享受机动车带来的便利,还要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为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提供了具体规定。但是,一些法规依旧存在问题,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仍然存在缺陷。本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问题,分析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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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黔江区濯水镇"7.17"触电事故进行终审,原判要承担75%赔偿责任的黔江供电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6.8万余元的赔偿金全部由已故的线路产权人罗某的3名财产继承人共同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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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4日,平度市云山镇宋某驾驶无牌上海—50型拖拉机旋耕作业,当行至地头时,村民王某酒后爬上旋耕机,不慎掉下,造成一腿截肢致残。宋某违反了《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七款,王某违反了《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九条,根据《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王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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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装备与车辆工程》2006,(7):62-6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经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全国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全国十几亿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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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车辆驾驶员在交通肇事后,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缺少法律知识和必要的交通法规方面的知识。导致车辆事故处理困难,常常陷入不能自拔的误区。 误区之一:发生交通肇事后,肇事驾驶员逃逸现象。据调查资料表明,持这种心愿态的驾驶员大多是在夜晚或人烟稀少的地段肇事后逃逸现场。肇事驾驶员往往企图利用夜幕的遮掩或没人察觉的情况,逃避因肇事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误区之二:交通肇事后,肇事驾驶员伪造、破坏现场。这种现象大多是肇事驾驶员在“三怕”心态下所为的。即怕承担法律责任,怕承担赔偿责任,怕遭到受害人家属亲友以及附近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