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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相似文献   

2.
<正> 1 建立健全种子管理队伍,切实履行组织保证 《种子法》明确规定,管理和经营要彻底分开,管理不能参与经营,经营不能搞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我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过长期努力工作,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基本适应《种子法》的要求,这次通过贯彻落实《种子法》,我省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执行管理职能与种子生产经营职能的分设得到了完全彻底解决。确保了执法公平、公正执法。  相似文献   

3.
去年12月开始实行的<种子法>与原<种子管理条例>相比,一是强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二是重新确认了19种涉及种子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罚.三是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不分所有制,不分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都可以取得种子生产、经营权.还首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四是首次明确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4.
<正>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具体包括四类: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向农业农村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核发;其他农作  相似文献   

5.
《农友》2001,(7):5-6
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相似文献   

6.
《新农业》2000,(11)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三十九条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条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四十二条 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四十三条 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相似文献   

7.
正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应具备菌种相关知识以及相应的菌种储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当事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相似文献   

8.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相似文献   

9.
1种子基地管理现状1.1依法实施种子生产许可管理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辽宁省每年以文件形式将核发、变更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通知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部门及企业,企业的申报材料先由制种基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再经省种子管理局对种子企业的资质、生产品种的属性、种子生产合同、生产队伍构成等进一步审查合格后,报省农委审批。  相似文献   

10.
1.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按照"赋予农业科研机构包括种子等研究开发产品的自营销售权"的要求,积极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单位依法生产和经营自己选育、引进并经审定通过的各种农作物优良种子,并按有关规定核发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相似文献   

11.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  相似文献   

12.
正自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出台之后,扎兰屯市各级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公司彻底分开,各旗、县相继成立了隶属本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职责是: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案件;依法审核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承担辖区内农作物种子品种管理、  相似文献   

13.
1.监督抽查不收费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样品我国2000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质量监督。《办法》规定,监督抽查的费用列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样品,抽样人员少于两人或没有持证抽样,种子企业可拒绝接受抽样。  相似文献   

14.
违反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正>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  相似文献   

16.
种子一二三     
<正>8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将受到怎样处罚?《种子法》第59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  相似文献   

17.
种子一二三     
《北京农业》2008,(9):35-36
<正>8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将受到怎样处罚?《种子法》第59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  相似文献   

18.
加强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大重要职责。定期检验是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种子质量信息,有效监控并确保种子生产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中的纯度种植鉴定也是《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赋予的职责。通过调查与分析湖南的种子质量监督定期检验的现状,并提出有效解决当前种子生产轻产前、产中质量监控、信息不共享、县级种子机构纯度监控难实现等问题的定期检验,从根本上确保本省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用种安全。  相似文献   

19.
《农家参谋》2011,(8):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相似文献   

20.
种子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对种子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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