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近年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进展迅速,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不断完善、申请量逐年递增、育种主体渐趋多元化,但仍存在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保护的结构性差异明显、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授权耗时长、育种质量和效率不高、新品种权管理不力等问题,通过合理配置植物新品种育种资源、简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及保护程序、加强侵权行为治理、完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等措施,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农业植物新品种育种与保护工作健康开展。 相似文献
2.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新疆)2012—2021年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与授权总体情况进行全面剖析。结果显示,新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申请量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与其他省份相比还存在较大差异,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及保护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结构过于单一,建议政府加大新疆特色作物的育种扶持力度及新品种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3.
介绍了植物品种登录的概况、程序及作用,植物新品种的申报条件、申报与审批过程及授权品种的权益,使育种工作者掌握植物品种登录、保护的方法,积极发表育成品种,依法保护新品种权。 相似文献
4.
5.
1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冲突与无效宣告 过去,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科研单位或个人都有相互交换繁殖材料的习惯,一些单位在将他人的繁殖材料拿来以后,又按照自己的科研习惯和传统对繁殖材料进行新的命名,这种情形使不同单位使用不同名称自交系、培育出不同名称的相同品种成为可能;再加上育种人在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时所做的对照有限,并不能穷尽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相似文献
6.
试论植物新品种权益(2)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8植物新品种权益的权利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其实施细则在申请程序中享有广泛的程序和实体权利8.1植物新品种权益人包括完成者、合作者、委托完成者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益的合法继承者、受让者、享有者、持有者等涉及对植物新品种权益有实体权利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基于前述规定和法律的其他规定。可以说,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人、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和植物新品种权人,并非只有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完成人或其单位一种可能,还应包括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部分完成者即合作者、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委托完成者或者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合法继承者、受让者、享有者、持有者等涉及对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有实体权利的个人和组织。 相似文献
7.
8.
通过全程参与品种权司法解释(二)的起草、三批种业典型案例的发布以及相关典型案件的审理,围绕近五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植物新品种的育种研发、授权、推广的整个生命周期为主线,讨论了育种研发阶段对育种材料的技术秘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阶段对品种繁殖材料的保护以及植物新品种授权后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全面阐释对作物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9.
10.
11.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推动农业植物育种持续创新和种子产业化的根本动力,是规范种子市场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保障。我国自1999年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植物新品种权成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类型,育种单位品种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如何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显著成效,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大豆于 2000 年进入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名录。此后 20 余年间,我国的大豆新品种保护工作逐渐走向正轨。对我国大豆植物新品种权的总体情况、历年数据、申请主体情况和各省份申请授权情况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同时对我国大豆产业第一省黑龙江省的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总结并归纳了大豆新品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加强大豆新品种保护提出了减少审查时间、延长保护期限、加强特用专用品种创新和推动中小民营企业参与度等建议,以期为大豆新品种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在植物育种领域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随着植物育种技术的发展,业界对提高品种相关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针对植物品种相关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现状,通过研究植物新品种权和专利权的客体,发现二者保护客体脱节,造成了两种育种相关技术知识产权之间未能有效衔接,存在保护真空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植物品种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随着国外育种者在我国申请花卉新品种权保护的大幅增长,有人不禁要问:“中国的花卉可以走出国门,获得国外的新品种权保护吗?如果想申请国外的新品种权保护,又该如何申请?”记者在采访了一些企业及相关人士后发现,近几年来,已经有部分国内育种者和相关机构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并已有少量品种在欧盟等地获得了新品种权保护。 相似文献
15.
选择近似品种及其理由陈述是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在填报申请文件和审批机关开展审查时的重点内容,也是影响植物新品种权审批进程的关键环节。申请人难以选择合适的近似品种以及恰当地陈述理由是当前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为避免近似品种选择不合适影响到品种权申请审批进程,本文从植物新品种和近似品种的定义和理解出发,对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恰当地进行理由陈述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6.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作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和工业外观设计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独占权是指品种权人享有授权品种处置权或者排他权,包括处分权、生产权、销售权,许可他人生产和销售权等。 相似文献
17.
18.
19.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名称标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