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编辑同志:   我与父母在 1989年分家另立户头,并经批准修建了一套住房。父母去世后,我于今年将父母原宅拆除盖新居。事隔数月,本村村委会经研究,决定收回我原住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并报乡人民政府、县国土局。该局认为我拥有两处宅基地属违法,作出处理决定,限我在两个月内,将原宅基地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全部清理掉,并完全恢复耕地面貌。请问,拥有两处宅基地违法吗 ?   向阳 向阳同志:   在 1999年 1月 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之前,农村不少地方的一些农民存在着一户占有两处宅基地的现象,只要是遗留的老房子或经过依法…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   我们村个别村民把自己的住房卖掉,又申请新的宅基地,有的村干部还拥有多处住房,请问国家允许这样搞吗 ?   马文 马文同志: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以上规定,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即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住宅建设必须按先规划,后建设…  相似文献   

3.
<正> 编辑同志: 我与父母在1989年分家另立户头,并经批准修建了一套住房。父母去世后,我于今年将父母原宅拆除盖新居。事隔数月,本村村委会经研究,决定收回我原住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并报乡人民政府、县国土局。该局认为我拥有两处宅基地属违法,作出处理决定,限我在两个月内,将原宅基地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全部清理掉,并完全恢复耕地面貌。请问,拥有两处宅基地违法吗?向阳向阳同志: 在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  相似文献   

4.
律师同志: 我是村里的涉农收费监督员,我想知道我乡在审批宅基地时收费1000元左右是否属于乱收费,希望律师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答。 梅某梅某同志: 199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  相似文献   

5.
我与父母在1989年分家另立户头,并经批准修建了一套住房。父母去世后,我于今年将父母原宅拆除盖新居。事隔数月,本村村委会经研究,决定收回我原住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并报乡人民政府、县国土局。该局认为我拥有两处宅基地属违法,作出处理决定,限我在两个月内,将原宅基地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全部清理掉,并完全恢复耕地面貌。请问,拥有两处宅基地违法吗?  相似文献   

6.
土地问答     
以下解答,均请省土管局法规监察处处长盛生长撰写。———编者我能和女婿换房吗罗老师:同我住在一处的女婿,有面积不大的旧屋三间,想跟我无偿交换面积大些的旧屋三间,重做新屋,请问政策是否允许?武宁县巾口乡余何练余何练同志:你来信说,你家与住在一个村上的女婿商量交换旧宅基地重新做屋,问政策是否允许,这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回答。一、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面积。”我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每户占耕地不超过130…  相似文献   

7.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城乡居民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使用、居住的权利,具体有:1.依法取得。无论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都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不准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  相似文献   

8.
1991年,我与父母分家另立户头,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了新房。父母去世后,我于今年元月将父母的破旧住房拆除,正在盖新房时遭到村委会的阻止。事隔不久,村委会作出决定,将我原宅基地收回,并报乡政府、县土管局以我拥有两处宅基地为由,作出决定:限我在两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上的所有附着物全部清理干净,并恢复耕地地貌。对此,我很难接受。请问,难道农村村民就不能拥有两处宅基地吗?  相似文献   

9.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也不准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  相似文献   

10.
正(续第4期第47页)第二部分宅基地取得15.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1)无宅基地的;(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在农村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农村的“一户多宅”现象或多或少存在着。这种情况在旧村改造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愈为突出。因此,如何合法、合理地把“一户一宅”用到旧村改造当中去,是摆在我们土管理部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我村于2002年修建了一条水泥马路,但因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无法偿还,村委会遂决定将村里长期闲置的破旧办公室及所占土地向邻村村民拍卖,用于建设住宅。请问我们能否拍卖该宗土地?四川徐林徐林读者:你来信反映的问题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这就明确规定了集体土使用权转让的范围。二是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在农村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农村的“一户多宅”现象或多或少存在着.这种情况在旧村改造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愈为突出.因此,如何合法、合理地把“一户一宅”用到旧村改造当中去,是摆在我们土管理部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该规定字数不多,但它包涵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却不少,就农村宅基地而言,涉及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就涵盖了如下规定。1.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  相似文献   

15.
(续2012年第11期29页)六、实际情况复杂的宅基地如何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区)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对于实际情况复杂  相似文献   

16.
《农家顾问》2005,(1):19-19
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强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意见》特别强调,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相似文献   

17.
在城镇化进程中,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日益暴露出严重的弊端,从对西李庄村的实地调查中发现,该村"一户多宅"、"宅基地超标占用"、"空心化"、"违法占地,未批先建"等现象大量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村容村貌,而且浪费了大量的耕地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的人地矛盾,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和村民的长远利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到其中的原因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8.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土资源部11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 我准备在自己所承包的耕地上挖沙、采石,但有人说这是违法行为。请问,在承包耕地上挖沙、采石是否违法?我国法律有无明文规定? (文清)文清同志: 占用耕地挖沙、采石是违法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扭自在耕地上  相似文献   

20.
《农家致富》2007,(20):50-50
江苏省苏州吴江同里镇李玉民读者来电:1991年,我与父母分家另立户头,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了新房。父母去世后,我于今年3月将父母破旧住房拆除,正在盖新房时遭到村委会阻止。不久,村委会决定将我原宅基地收回。并报乡政府、县土管局以我拥有两处宅基地为由,限我在两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上的所有附着物全部清理干净,[第一段]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