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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月5日,溆浦县思蒙乡上虾溪村2组村民肖体华,与人合伙做木材生意,因经营无方,导致亏本。为弥补损失,他采取不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偷漏税费的行为,无证砍伐林木29.91立方米,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该县森林公安分局依法逮捕。去年8月,肖体华邀约本村村民荆纪军、舒象池合伙以山价1400元买下了思蒙乡军田湾村村民米久达位于羊合冲的青山一块。他们到乡林业站办理了1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指标后,于10月20日组织劳力进山砍伐松树15立方米,加工成松板销售给思蒙火车站木材老板荆纪松,得货款4000余元。3人一算帐,每人亏损200元。荆纪军、舒象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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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兴区某村年近八旬的刘老汉一辈子勤恳吃苦,老实忠厚。可不久前,人民法院认定老汉犯了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乡亲们听后一愣,根本不相信,然而,法院的判决书证明了这是事实。勤恳忠厚的老汉怎么成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人呢?那还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刘老汉承包了集体的一块沙荒地种树。他四处奔波联系贷款购买树苗,组织劳力平整土地,请教专家精心种植,以后春夏浇水锄草秋冬护林防火……。在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后,终于换来了茁壮成长的一片大树林。看在眼里的大树,老汉乐了。树长成材了,辛勤的劳动终于有了成果,老汉理所当然地要得到回报了。于是老汉准备采伐林木  相似文献   

4.
某村二组为了集资修路 ,经组群众代表讨论同意 ,向村申请采伐本组所有的3亩林木 ,村领导同意该组采伐请求。该组组长于某遂组织人员伐除本组集体所有的林木162棵 ,计17立方米 ,并将所伐树木卖与修建铁路的工程队 ,得款7200元。此后 ,由于群众举报 ,林业部门立案查处。查处后 ,围绕该案性质认定问题林业部门与司法部门有了不同的认识。首先 ,大家一致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规定 ,认为某村二组的行为是违法采伐 ,因而 ,构成滥伐林木。其次 ,依据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相似文献   

5.
日前,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周玉成、陈四群犯滥伐林木罪,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庭审理查明,1999年11月,周玉成在担任门头沟区谭拓寺镇阳坡元村负责人期间,因村煤矿生产需要窑柱,故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伐林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抚育采伐本村北坡栎树550株。但是周玉成为了“多搞些窑柱”,指使河北人陈四群在本村白草涧等地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数量任意采伐林木。陈四群明知林业主管部门只批准周玉成采伐550株,但为自己多挣钱,故组织他人一起滥伐林木3789株,立木材积92.17立方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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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经新闻媒体曝光的滥伐林木案,判决被告查湾森工采育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该场场长任××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虽然此案审判结束,但也留给我们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7.
[案情简介] 王甲,男,23岁,某非林区县村民.1999年4月,王甲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伐自留山杉木5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期限为当年5月1日至9月30日.当年5月,王甲先后3次在自留山上实际采伐杉木40株,折合立木材积17.5立方米.后见王乙自留地上的杉木与自家杉木大小差不多而生偷砍之念,便于当年6月10日、28日先后两次在王乙自留地上砍伐杉木5株,折合立木材积2.6立方米,价值1000余元.王甲偶然发现周某承包的集体林中有几株被暴风吹歪的楠木(作有标记,归集体所有).王甲知道楠木是珍贵树木,要经特批才能砍伐,但认为已被风吹歪,"捡"几株不会有事,便于同年7月5日砍楠木6株,折合立木材积1.5立方米.王甲将偷砍的杉木、楠木于当年11月销往外地,获赃款12000元.  相似文献   

8.
什么是滥伐林木?滥伐林木就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或者是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或者是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或者在林木采伐证规定的地点以外砍伐自己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我国《森林法》对滥伐林木行为的法律规制产生于特殊历史背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其中的部分刑事法律制度设置已不能满足产权保护需要,尤其是滥伐林木刑事法律制度在设计中所存在的问题被放大,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林业改革形势。本文从滥伐林木行为入罪的合理性,滥伐行为主体、对象以及定罪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相似文献   

10.
补某系某镇林业站站长。2000年5月,唐某(村民)找到补某说:孙家冲11组的树被偷得厉害,我去联系一下砍了算了,补某答应给他检尺开票。于是唐某便以3000元的价款买下某村民自留山上的松树,并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上山砍伐,折活立木材积48.455立方米,所砍林木均经林业站补某等人检尺、开票运出。2000年9月下旬,补某为完成“一金两费”任务,安排本站职工给孙家冲12组办理了69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要唐某去找村民联系砍伐。唐某便到孙家冲12组以8000元的价款,先后买下曾某等3人自留山上的松树,并雇请他人进山砍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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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贺 《森林公安》2003,(5):30-31
滥伐林木犯罪是国有林区中一种常见的犯罪,具有发生普遍、查处困难的特点。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但法律方面的原因同样不容忽视。尽管近年来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立法不断健全,但仍有一些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或执行不统一,对滥伐林木数量的计算就是其中之一。滥伐林木只  相似文献   

12.
【案情简介】农民段某与李甲是同村人。两年前与李甲已分家的儿子李乙欠段某428元钱的债务。2000年11月20日段某前往李甲家讨债,李乙不在家,段对李甲说:“你儿子李乙两年前欠我428元钱,希望李乙将钱还给我。”李甲答复段某,目前家里很困难,暂没得钱还。这时,段某向李甲提出:“你家责任山上是否有杉树,我去砍点树作为抵你儿子还款”。李甲因儿子欠债没有钱还,只好答应段某去砍树抵债。但李甲对段某提出要6元钱1株,且只能砍与428元钱相等数额的杉树,段同意。同年11月26日,段某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任何砍伐手续,就雇请两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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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行为的“分水岭”到底在哪里?《湖南林业》2002年第5期刊登的两篇文章内容到底有没有矛盾?对于这两个问题,本人借此机会谈点个人看法,与杨正权同志及其他从事林业法制工作的同志商榷。盗伐和滥伐林木的本质特征在定义中已非常明确。笔者认为,就盗伐林木来说,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具有主观过错性,而且这种过错必须是直接故意。二是客观方面必须是无证采伐即具有客观违法性。无证采伐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擅自砍伐;第二种是在规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三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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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滥伐林木违法犯罪是森林遭受破坏的主要原因,也是山区多发性犯罪之一。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滥伐林木罪的规定较为原则,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和危害性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本文试从滥伐林木罪的认定方面作一些探讨。 一、滥伐林木罪的主体认定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农村居民滥伐自留山或者自己承包经营的  相似文献   

15.
开垦、养殖等,不是国家重点工程等特殊情况,所以对用于开垦、养殖等营利性开采而砍伐红树林、毁坏红树林的行为,基层林业部门是没有权批准的。也就是说,出于开垦的目的,故意毁坏红树林的行为,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的,以该罪名对故意毁坏红树林的行为进行定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林业行政部门以盗伐、滥伐林木对毁坏红树林的行为进行林业行政处罚,依照上述分析,在行为定性方面也是不够准确的。公安机关对毁坏红树林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个理由是行为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这与一些地方人民法院以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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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 《福建林业》2022,(1):33-36
滥伐林木案件的诉讼争议在于对采伐枯死林木行为性质的界定,司法实践中法官直接将林业法规用于刑事审判的做法没有考虑到刑法的实质入罪要求,不当扩大了本罪的规制范围.刑法第345条第二款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的森林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中可以利用的森林资源,而枯死林木并不属于可利用的森林资源,因此应从本罪保护的法益出发,结合刑法的立法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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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森林刑事案件中,盗伐、滥伐林木案是常见的两类案件,被称为森林“三害”之一(森林火灾、病虫害和乱砍滥伐),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构成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必要条件是情节严重,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而数量的大小是以立木材积作为计量尺度的(砍伐对象为幼树的除外)。因此,盗伐、滥伐的立木材积多少,不仅是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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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林业局林业公安处明中启问:我市某县森林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滥伐林木案时.在采伐迹地上已经不能取得有关证据.而村委会的财务账本上则有当年卖树每吨的得款记录.村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对此供认不讳。县森林公安局据此委托有关技术部门按木材比重推算出该案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认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于是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而检察院认为按木材比重推算滥伐林木蓄积量的做法无法律根据,故不予批准逮捕。请问,县森林公安局如何办理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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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爱  伯高 《湖南林业》2002,(1):16-17
近日,辰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超伐林木1303.1立方米的单位涉嫌滥伐林木罪依法作出判决:判处上蒲溪瑶族乡人民政府犯滥伐林木罪,处罚金5万元;直接责任人米庆龙、叶传喜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各处罚金1.2万元。为此,对于70年代集体营造的瑶乡老林场来说,似乎得到了丝丝慰藉。1998年8月28日晚上,为缓解乡财政困难,原乡党委书记叶传喜主持召开了乡党委、乡政府领导会议,研究将该乡老林场林木出卖给木材贩子米庆明(批捕在逃),并由其砍伐。同年9月3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规划设计、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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