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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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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土保持依法行政难点分析及其对策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水土保持工作具有综合性、特殊性和广泛性,其标准具有复杂性和难检测性等,所以依法行政具有特殊难度。在法规上存在擅自突破法律限制,有法外之法;出台执法幅度过宽或过窄的规定,有失度之法;水土保持法因多年执行未作修改也存在实体法规空位及程序法空缺。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执法主体与客体不合法、主要证据缺陷、适用法律不当、执法程序混乱、越权、滥用职权和放弃职权等现象。水保依法行政对策:依据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国家法律严格立法。坚持"职权法宝、法律保留、法律优位、依据法律和职权与职责相统一"五项原则进行执法。健全救济制度,维持法律公正,提高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素质。  相似文献   

2.
依法行政,重点在于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在水土保持领域,依法行政存在诸多困难,表现为:依据之法本身存在问题,使整个行政行为失去合法性;行政行为本身不规范,造成执法过程中的某一环节非法或违法,进而导致整个行政行为失去合法性;执法环境问题,使行政行为面临巨大压力,从而造成执法行为变形,以至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这需要通过完善水土保持立法和“执法”制度,及时修订水土保持法,健全水土保持法律体系和强化水土保持执法队伍建设等措施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3.
新邵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领导力度、执法队伍自身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加强部门合作,新邵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开创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新局面。  相似文献   

4.
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 努力开创水土保持工作新局面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水保工作思路的深刻转变、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新法与时俱进地对水土保持工作做出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规定,强化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水土保持补偿制度、水土保持法律责任。新法是依法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法律武器,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法规,健全法律体系;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执法能力;加强学习宣传,夯实社会基础;加强协调配合,争取各方支持。  相似文献   

5.
从1998年起,宁夏人大常委会连续5年对宁夏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开创了自治区人大执法检查史上连续5年对一部法律进行执法检查的先例。通过人大执法检查,促进了全区各级人大、政府高度重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促进了水土保持法规政策不断完善,执法体系进一步健全;提高了全民水土保持法律意识,促进了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促进了相关部门合作,改善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环境。  相似文献   

6.
水保执法难题须从多方面破解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在开发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某些地方,执法不到位、行政不作为等现象,不仅损害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形象,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而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存在,又使水土保持执法难成为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只有提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水平,加大水保执法力度,推动全民参与水保执法,全面落实水土保持基本国策,才能实现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是水土保持行政机关,而对于其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执法主体和执行主体的不统一、申请执行与受理执行的差异性,使执法目的难以落实。对管理相对人在未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水土保持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时效性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详细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8.
湖南涟源市狠抓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文书统一化、监督检查制度化、宣传工作经常化、办事制度公开化、机关建设标准化和部门职责政府化 ,开创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新局面  相似文献   

9.
项目实施阶段同步于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阶段,狭义理解水土保持执法就是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阶段的所有水土保持具体执法行为,该阶段的执法行为更强调针对性、时效性和程序的简便性。阐述了在这个阶段的行政司法和依法行政等执法理论和行为的要点、特征、要求、问题等。  相似文献   

10.
<正> 我县1990年是全省水政执法试点县,在被列为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县后,如何开展和做好这项工作?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是机构设置问题,是利用水政执法的原班人马开展水保监督执法呢?还是另起“炉灶”?经过深入探讨,我们决定还是另起“炉灶”,成立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组建了一支强有力的水土保持监督队伍.实践中我们体会到水政执法与水保执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具体表现在:1水保执法与水政执法的共同点一是职能相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县水保监督管理站与水政股都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对外同是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对内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二是法律效力相同.二者的执法依据都是全国人大制订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对此,曾经有人误解为水保法隶属水法,水法是母法.我们通过学习宣传我国法律体系后,认识到水保法和水法都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两种法律的效力都仅次于宪法的效力,二者不存在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三是执法程序相同.对违反水保法和水法的行政处罚都应按立案、调查、处理、送达、复议、执行等预定程序进行,这个执法程序是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用程序,具有普遍性.2水保执法与水政执法的区别一是执法人员的职务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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