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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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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2只或者红腹锦鸡1只,是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还是犯罪,或者说,应该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还是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相似文献   

2.
宋灿 《森林公安》2024,(1):39-43
<正>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颁布之际,为规制计算机犯罪等新技术犯罪规定了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前者对承载重要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后者在归纳常见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基础上保护一般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随着科技不断发展,旧有罪名所规制的侵入、破坏计算机功能等行为已经无力应对实践中其他计算机犯罪。对此,  相似文献   

3.
非法毁坏和占用林地犯罪,在1997年刑法典中并没有进行罪名确定.1997年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只是对非法占用耕地罪进行了刑事责任明确,而作为森林资源的林地并没有进行明确.为强化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加强对生态资源的永续利用,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单独对第三百四十二条进行了修正,这一修正对保护森林资源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条明确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耕地、林地等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002年3月26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规定对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二)》)定罪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相似文献   

4.
浅论我国环境犯罪规定的现状及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1979年刑法典没有把环境犯罪作为单独的章节进行规定,而是把一些具体环境犯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的相关章节之中。在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以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在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史上是一大进步,但仍存在一些缺陷与漏洞。本文从环境犯罪的立法体系、犯罪客体、归罪原则以及环境刑事立法保护的范围等方面着手,分析我国刑法在环境犯罪方面存在的一些争议与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刑法》,更好的保护环境。  相似文献   

5.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及其他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失火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6.
随着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的出台,无论立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罪名涉及犯罪对象范围的认定已不是问题,而在该类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过程中,非法行为的认定则成为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7.
孙明 《森林公安》2005,(2):37-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明确指出,盗伐、滥伐珍贵树木行为,如果既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又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不能按数罪认定,  相似文献   

8.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刑法修正案》、《解释》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对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解释》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  相似文献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林业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的消长应当作为考核每届政府政绩的主要内容之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07年12月12日对周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作出了明确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对非法运输木材的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7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14.
(一九八五年九月八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湖南省林业条例》于1993年11月15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素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1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15.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建的,从事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独立法人技术组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标委会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标委会规划、协调、组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  相似文献   

16.
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  相似文献   

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18.
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0.
正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对1997年《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修改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增加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扩大了刑法保护范围,加大了刑法打击力度,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对象确定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然而,自刑法修订以来,有关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的执法、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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