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一、案件事实经过 重庆市忠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监督所),于2000年7月28日7时左右,接到驻乌杨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检疫员举报:屠商罗光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猪肉,要求派人协助查处。 监督所随即派动物防疫监督员王顺平、金光发到乌杨镇调查处理。经查证:罗光美于7月25日收购4头生猪进入乌杨镇定点屠宰场,被值班动物检疫员文学权查证验物时,罗光美一直不能提供有效《动物免疫证》来证明他收的4头猪处在免疫有效期内,并于28日不按照动物检疫员杨启敏、李兴洪的要求进行补免补注和防疫消毒,就擅自将其中一头猪宰杀,且强行不凭检疫证明上市销售边重67公斤的猪肉,只剩下30多公斤。当时、罗光美提供了4张无效动物免疫证明(不是属该4头猪的免疫证明)。为此,监督所对罗光美作出处理:以"(渝忠)动监强字第200016号"行政强制行为决定书对罗光美无有效动物免疫证明的3头生猪,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一)和《畜禽产地检疫规范》之规定,采取补免补注,隔离封存观察七天的行政强制措施。但罗光美却借故走人一直不与执法人员见面,致使该行政强制行为未能执行。  相似文献   

2.
1案由1998年3月15日江西永新县县城郊区康某将自养的7头肥猪送到永新县食品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宰杀销售。在出栏前康某向永新县畜牧兽医中心下属的禾川动物检疫站申报检疫,该检疫站即派检疫员龙某上户对7头肥猪实施检疫,经检疫健康合格并出具了产地检疫证明,注明有效期为当天(注:康某家距被告县食品公司屠宰场仅1.5公里)。康某于3月15日上午11时许,将7头肥猪赶到食品公司屠宰场。进场前经驻场动物检疫员刘某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并对7头肥猪实施了复检,确认健康合格后由食品公司屠宰场管理人员安排进待宰栏,并告知…  相似文献   

3.
1案情 1998年10月27日,济源市某屠宰厂移址建到市聋哑学校院内。该厂选址建设时未向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称市监督所)申请,建成后才向市监督所申请验收。市监督所当即派人到该厂验收。该厂建在聋哑学校院内,南与奶牛场一墙之隔,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当即责令该厂负责人重新选址。但该广负责人置法律于不顾,擅自于1998年11月3日开业屠宰生猪。上市猪肉仅加盖市食品公司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及自制的检疫证明。市监督所以该屠宰厂屠宰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为由立案查处。2立案查处 市监督所组织人员于1998年11月 …  相似文献   

4.
1案情介绍2001年9月18日,我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接到群众举报,我县境内的某猪场于9月17日下午私自调运无检疫证明的生猪。县监督所觉得案情重大,决定立案查处,并指派两名监督人员前往猪场进行调查取证。据调查,某猪场负责人张某对他们猪场9月17日下午往外调运无检疫证明生猪一车计100头,获非法所得6.3万元的事实予以承认。我们又现场勘验了猪场的装猪台,确有装猪的新痕迹,遂对其摄了像,并作了调查笔录。2处理某猪场经营无检疫证明生猪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18、39条之规定。县监督所按照《动物…  相似文献   

5.
1案件基本情况 1999年 8月 11日,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吴宁镇东门菜场设摊卖肉的单某销售的猪肉是私屠滥宰的,未经兽医检疫,并且加盖有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标志。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检查,结果当场查获单某正在销售的猪肉并非来自定点屠宰场,且其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系明显伪造,遂暂扣了猪肉 48 kg。经询问,单某承认销售的猪肉是私自在其家中宰杀的,未经兽医检疫,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标志是其本人用泡沫、铅丝制作,编号为“0000”(因其知道验讫印章是用数字编号…  相似文献   

6.
1999年7月24日,辽宁省大石桥市苇子峪镇食品站经营病猪肉,被大石桥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查处。于1999年8月2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站负责人王×不服,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动物防疫监督所败诉。大石桥动物防疫监督所于2000年1月4日依法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0年4月12日,终审法院依法判决大石桥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胜诉。现将本案的查处及行政诉讼经过介绍如下:1案情简介1999年7月24日,大石桥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本市苇子峪镇群众举报电话:“苇子峪镇食品站王×出售病猪肉”,市…  相似文献   

7.
1案情2006年5月16日9∶30时,乌鲁木齐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下称市监督所)驻乌市机场动物检疫监督所执法人员在乌市地窝铺机场货运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发现正在办理托运至广州的鸽子600只的货主胡某持有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  相似文献   

8.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明确了检疫、监督职权和执法主体的界限划分,随着兽医体制改革的深入,各个旗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所也纷纷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行使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权。  相似文献   

9.
1案情2001年3月22日 ,通辽市科尔沁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以下简称监督所 )执法人员,在对某外地驻通辽屠宰加工厂收购的生猪进行查证验物时 ,先后共发现14张由本市科左后旗兽医站检疫员刘某出具的《出县境动物运输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字迹有问题 ,执法人员当即扣留了检疫证明 ,并上报了市监督所。市监督所经认真调查核实 ,确认刘某行为属转让检疫证明 ,当事人在事实面前也供认不违。市监督所决定立案查处。2处罚2.1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0条、第51条、第55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之规定 ,…  相似文献   

10.
2002年6月30日,甘肃省正宁县兽医卫生监理所(下称县所)接到本县月明乡兽医站报告称,该乡月南村村民张某所养2头牛发病,疑似某重大动物疫病。接报后,县所立即派3名检疫监督人员组成疫情诊断组,赶赴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经初诊为某一类动物疫病。  相似文献   

11.
案情2006年3月28日,浙江省开化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该县塘坞乡乡兽医朱某的举报,称该乡正大村张某从外地贩入的准备培育后用于销售的386头生猪,拒不接受免疫注射,朱某要求派执法人员进行强制免疫。  相似文献   

12.
[案情概述] 2006年4月16日,开县钱江肉联厂驻厂检疫员反映个体屠商贺某运来的4头猪中有2头猪的耳标是新戴的,涉嫌伪造,且有检疫合格证明,要求县监督所派人查处。县监督所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决定对贺某伪造动物免疫标识的行为立案调查。  相似文献   

13.
1案件调查 1999年5月17日,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接群众举报,中和场镇三村四社村级防疫员田某,给农户骟割仔猪时,只剪耳号,不打防疫针,伪造动物防疫标志。县动物防疫监督所立即派人前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调查,因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考虑到田某系初犯,且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最后只对其作了批评教育和警告的处分。 1999年12月4日,2000年3月5日,2000年3月14日又相继有群众反映,田某重操旧业,给农户骟割仔猪后,仍只剪耳号,不打防疫针。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再次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调查了田某所…  相似文献   

14.
2003年9月6日,河南浚县畜牧局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监督所)立案查处了一起贩卖未经检疫的染疫仔猪案件,历时半年,经浚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7日强制执行终结,汪某等人交纳罚款3700元。1案情经过2003年9月6日,监督所接到检疫员的报告,城关乡前永村汪某从外地贩来仔猪60头正在出售。监督所立即派监督员前去现场。经询问调查,这批仔猪是汪某等人于两日前从外地贩来,无动检部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证明,出售时也未向当地动检部门报检。经现场对仔猪测量体温,均超过40℃,有的高达42℃,现场勘验结果疑似某种一类传染病。于是,监督员…  相似文献   

15.
青海省检疫站包括省级站1个,现与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合属办公,有专业技术人员22人;州(地、市)级站8个,除海西州外均与畜牧兽医站或动物卫生监督所合属办公;县级站39个,省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20个。全省现已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所30个,均与畜牧局、畜牧兽医站或检疫站合属办公。50个州、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检疫站)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027人,动物检疫员914名(包括乡镇站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251名。全省检疫站现有  相似文献   

16.
河北省藁城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监督所),于2000年1月8日查获石家庄市郊区尖岭村康某从河北省肃宁县收购的死因不明的死狗572条(含剥皮带骨狗肉6条),重6.5吨,价值3.9万元。监督所依法将死狗全部没收并做了销毁处理,同时给予康某1.2万元的经济处罚。但康某以持有检疫证明为由,对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凭借伪造的检疫证明,先后提起一二审诉讼,最后康某以败诉而告终。 此案中,由于我们动检部门对检疫证明管理不善,致使康某盗取并伪造检疫证明,为其提起一、二审诉讼制造了借口,造成本案拖延一年有余。下面本人就该案的查处谈几点体会。 一、案件的调查与处罚 2000年1月8日,监督所查获康某收购的死狗后,立即对死狗进行了封存,并对其进行了调查。康某承认死狗是从河北省肃宁县收购的,但不能向办案人员提供检疫、消毒证明。事后办案人员对封存的死狗进行了清点和勘验,该车死狗共计572条,其中混装6条剥皮带骨狗肉,重6吨半。死狗品种庞杂,大小不一,有的观赏长毛狮子狗仅三、五斤重,有的肢体不全,个别死狗尸开始腐烂。1月l0日,监督所分别向藁城市和石家庄市畜牧局化验室送检死狗尸11条,剖检头颅骨无钝器致伤痕迹,心、肝、脾等脏器病变明显,其中三条死狗肠道出血,有的胸腔有大量淡黄色积液,印象为“病死尸”。 1月31日,监督所对康某第二次调查时,康某向办案人员出示了两张加盖有肃宁县动检站检疫专用章的票据,分别是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15328327)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号码37359826)。经查看,检疫证明上畜主为王伟,动物种类是狗,数量是400条,签发日期为1月7日,检疫员签名为张某,消毒证明上畜主也是王伟。办案人员当场认定该检疫证明无效,原因是:a.当事人康某在被查获22天后提供的检疫证明无法证明是1月8日所查死狗的检疫证明。b.证物严重不符,当事人叫康某,而检疫证明上货主叫王某;车上装运的是死狗尸和剥皮狗肉,检疫证明上是死狗;所查死狗数量为572条,检疫证明上数量为400条。 为了进一步查明康某于案发22天后所提供检疫证明的来历,监督所办案人员于2月2日到肃宁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康某提供的检疫证明是肃宁县李某受康某所托到协检员张某家(李、张二人较熟),趁张家没人盗取后私自填制的,并伪造了张某的签名。检疫证明的后补与伪造,进一步证明了检疫证明的无效性。 监督所根据调取的证据,初步认定康某收购、贩运死因不明的死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5项规定,拟定了给予康某没收死狗572条做销毁处理,罚款1.2万元的处理通知书,并于2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会后,监督所领导及办案人员对案情进行了反复分析和研究,最后依据《动物防疫法》第38条第2款、第46条第3项、第48条第5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548-1996)《病害畜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的规定,给予康某没收全部死狗572条做销毁处理,处理费由康某承担,并处罚款1.2万元的处罚。监督所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了康某。3月1日,监督所依法将572条死狗全部进行了销毁处理。 二、康某凭借伪造的检疫证明提起诉讼 康某对监督所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并于2000年3月份向藁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康某以死狗已经检疫,已开具了检疫证明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监督所的处罚决定,归还其死狗572条。6月16日,藁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当庭质证。法院认为:原告康某所持有的检疫证明确系后补,伪造的检疫证明证物严重不符,不具法律效力;被告对原告收购、贩运死因不明的死狗案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判决维持监督所对康某做出的行政处罚,诉讼费2300元由康某承担。 康某不服一审判决,于7月份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11月7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于2001年3月份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三、体会 1、县级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基层检疫员所持检疫票证的管理,避免授人以柄。目前,市、县级监督所能够实现票证的规范化管理,而个别乡镇动检分站(或畜牧兽医站)尤其是“三无”分站(即“无站址、无帐目、无制度”分站)票证管理较为混乱,这些分站部分检疫员常将检疫票证带到家中,往桌上、床头一扔了事,有时在上边乱写、乱涂,甚至造成丢失、损坏,影响了动物防疫执法的严肃性。此案中,因为张某将检疫证明带到家中,致使当事人盗取并伪造检疫证明,授人以柄,提起诉讼,造成严重影响。而河北省新乐市、栾城县动检站消灭“三无”分站、在养殖集中区域暂时租赁房屋办公的作法值得借鉴。租赁房屋设立动检分站,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对检疫票证日清月结,专柜保存,夜间保证两名以上检疫员值班,既节约建站开支,又方便了群众的报检,同时增强了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了对票证的管理。 2、协检员无出证权。动物防疫法第31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规定动物检疫证明必须由实施检疫的检疫员填写,并签章后生效。协检员不具备《防疫法》规定的实施检疫的资格条件,因此协检员不得实施检疫、不得持有和出具检疫证明,他的职责应当是向包片检疫员报告本村动物出栏情况,以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率。 3、牢固树立严谨办案、不怕当被告的思想观念。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主动权,在当事人,当事人想告则告,但是胜是败,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因此我们行政机关不能怕当被告,但这也同时要求我们行政机关必须严谨办案,包括:认定事实要清楚,掌握充分的证据,依照法定的程序,引用法律条文要适当等,方能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立于不败之地。  相似文献   

17.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城区现有2个生猪定点屠宰场、4个肉类联合加工厂、10个肉类市场,年屠宰生猪200余万头,从2000年起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派动物检疫员实施驻厂检疫工作,使屠宰检疫从市场转向屠场,从市场检疫转向市场检疫监督。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实践,使屠宰检疫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科学、规范的轨道。  相似文献   

18.
1 案件基本情况 1999年8月11日,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吴宁镇东门菜场设摊卖肉的单某销售的猪肉是私屠滥宰的,未经兽医检疫,并且加盖有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标志。市动物防疫监督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检查,当场查获单某正在销售的猪肉并非来自定点屠宰场,且其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系明显伪造,遂暂扣了猪肉48kg。经询问,单某承认销售的猪肉是私自在其家中宰杀的,未经兽医检疫,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标志是其本人用泡沫、铁丝制作,编号为"0000"(因其知道验讫印章是用数字编号,但不知其编号含义,遂胡…  相似文献   

19.
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提高西部省区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国家外国专家局2000年7月组织宁夏、陕西、青海、内蒙西部四省区24名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赴比利时参加牲畜疫病防疫和饲养管理培训。通过培训,全面了解了比利时的畜牧业发展概况,学习了他们在动物疫病防治、动物防疫和动物检疫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感受到了我国与比利时在动物卫生管理与防检疫方面的差距,对如何做好我国此方面的工作有了新的认识。现将有关比利时牲畜疫病防疫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如下:1防检疫体系健全,工作职能明确 在比利时,畜牧业是高度…  相似文献   

20.
2003年1月7日,我县动物防疫监督所邀请新闻部门对全县动物防疫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生猪调运户李某所购生猪耳标与省兽医工作总站统一供应的耳标不符,且部分生猪耳部有鲜血,系打挂耳标所引起。县监督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生猪收购点进行全面检查,经查李某生猪收购点卫生条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